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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推广合同范本

药品推广合同范本

1.急需要品牌推广合同的范本,谁有啊

希望可以帮到你品牌推广协议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双方的繁荣与发展,就双方的品牌推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品牌推广及购销活动的原则性协议:

一.产品规范的界定:

甲方销售给乙方特定数码相机(型号:

__________)及其它数码类产品将全部使用英文为“”中文为“乐美康”的品牌。

二.销售区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特定产品(参见第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唯一经销商(渠道指传统通路,大卖场,IT渠道,直销渠道,礼品渠道,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外观,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国大陆出售给第二家经销。

2.甲方仅限于以LUMICRON品牌以外,并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换本产品外观的情况,在中国大陆销售给第三方。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产品(参见第一点)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大陆以外之国家或区域销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英文为“LUMICRON”中文为“乐美康”品牌的商标产权及甲乙双方因行销推广商品之文宣著作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期内得以本中英文商标或标章(logo)作为中国大陆独家推广此品牌并销售其产品,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不得以上开商标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国家,注册登记或申请网域名称或作为其公司名称。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市场提供充足的产品线,新品上市保持与海外同步并保证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具体条款另行商量)3.由于品牌属甲方拥有,故涉及品牌推广的专项费用(指:

企业目录制作、CIS设计、空壳机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学光盘、产品检测费、网站申请及维护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监制。

除上述专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术培训服务支持。

5.售后服务由甲方指定下属工厂全责处理。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推广市场,并保持本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市场零售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双方产生分歧以甲方决定为准。

7.如遇市场竞争甲方对乙方所购的产品有责任提供价格保护,单品最高价保数量不超过单品总进货量的30%或单品价保总量不超过2000PCS(以二者较低者为准),价保补偿金额由甲方从乙方的下次订单中补偿。

如遇双方对价保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对享受价保的数量选择退货。

但如产品外观已有损坏,乙方不得要求价格保护或退货。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责任利用现有资源并全力开拓新渠道来推广此品牌。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技术规格相同的数码类产品,乙方对台湾品牌的数码相机仅限于经销“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乐美康”中国总经销的名义进行广告及促销活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对于单纯为新品促销而宣传的费用由乙方在市场利润中贴补。

(不明确?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库存报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订单及3个月预估销量表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货源和审核价格保护。

如未按时报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取消价格保护或终止或解除契约。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关系企业不得在任何国家直接或间接申请注册与“LUMICRON”及“乐美康”外观近似或读音、观念相同或类似之中英文商标。

7.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及本协议书终止后二年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就甲方产品之成本价格、零售价格、技术规格、本协议书内容等与本协议书相关之数据,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购销原则:

1.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质押保证,根据2005年度最低销售目标为1-1.5亿,暂定质押总额3000万台币(其中股票和本票各占一半)。

甲乙双方每年检讨一次质押金额及销售目标,甲方视交易金额成长得提高质押额度,乙方应将质押物统一质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在年度目标的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货(除乙方应到期的货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双方约定之资金质押保证二点除外)。

2.为加大乙方的推广力度,甲方每个新机种上市时需提供乙方500台作为铺底。

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操作难度,乙方同意用货到90天的开单的方式处理。

乙方在支付此机种尾数500台应付帐款时可选择退货或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处理。

降价部分即甲方对乙方的价保金额支付办法参见第三条第7点。

3.乙方用货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开单处理。

六.售后服务:

由乙方负责收集市场上所产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修理。

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

对渠道的所有售后服务全部采用换货的方式,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渠道的销售服务问题(2005年2月底之前)。

2004年12月开始在上海设立维修站。

2.第二阶段:

在全国部分重点区域北京、南京、成都、重庆、西安等重要区域设立维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设置除此以外重要区域维修站,双方再议)。

3.第三阶段:

在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建立维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

具体办法另议。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完成质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协。

2.有没有广告推广合同范本

品牌推广协议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双方的繁荣与发展,就双方的品牌推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品牌推广及购销活动的原则性协议:

一.产品规范的界定:

甲方销售给乙方特定数码相机(型号:

__________)及其它数码类产品将全部使用英文为“”中文为“乐美康”的品牌。

二.销售区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特定产品(参见第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唯一经销商(渠道指传统通路,大卖场,IT渠道,直销渠道,礼品渠道,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外观,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国大陆出售给第二家经销。

2.甲方仅限于以LUMICRON品牌以外,并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换本产品外观的情况,在中国大陆销售给第三方。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产品(参见第一点)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大陆以外之国家或区域销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英文为“LUMICRON”中文为“乐美康”品牌的商标产权及甲乙双方因行销推广商品之文宣著作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期内得以本中英文商标或标章(logo)作为中国大陆独家推广此品牌并销售其产品,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不得以上开商标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国家,注册登记或申请网域名称或作为其公司名称。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市场提供充足的产品线,新品上市保持与海外同步并保证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具体条款另行商量)3.由于品牌属甲方拥有,故涉及品牌推广的专项费用(指:

企业目录制作、CIS设计、空壳机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学光盘、产品检测费、网站申请及维护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监制。

除上述专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术培训服务支持。

5.售后服务由甲方指定下属工厂全责处理。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推广市场,并保持本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市场零售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双方产生分歧以甲方决定为准。

7.如遇市场竞争甲方对乙方所购的产品有责任提供价格保护,单品最高价保数量不超过单品总进货量的30%或单品价保总量不超过2000PCS(以二者较低者为准),价保补偿金额由甲方从乙方的下次订单中补偿。

如遇双方对价保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对享受价保的数量选择退货。

但如产品外观已有损坏,乙方不得要求价格保护或退货。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责任利用现有资源并全力开拓新渠道来推广此品牌。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技术规格相同的数码类产品,乙方对台湾品牌的数码相机仅限于经销“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乐美康”中国总经销的名义进行广告及促销活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对于单纯为新品促销而宣传的费用由乙方在市场利润中贴补。

(不明确?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库存报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订单及3个月预估销量表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货源和审核价格保护。

如未按时报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取消价格保护或终止或解除契约。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关系企业不得在任何国家直接或间接申请注册与“LUMICRON”及“乐美康”外观近似或读音、观念相同或类似之中英文商标。

7.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及本协议书终止后二年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就甲方产品之成本价格、零售价格、技术规格、本协议书内容等与本协议书相关之数据,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购销原则:

1.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质押保证,根据2005年度最低销售目标为1-1.5亿,暂定质押总额3000万台币(其中股票和本票各占一半)。

甲乙双方每年检讨一次质押金额及销售目标,甲方视交易金额成长得提高质押额度,乙方应将质押物统一质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在年度目标的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货(除乙方应到期的货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双方约定之资金质押保证二点除外)。

2.为加大乙方的推广力度,甲方每个新机种上市时需提供乙方500台作为铺底。

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操作难度,乙方同意用货到90天的开单的方式处理。

乙方在支付此机种尾数500台应付帐款时可选择退货或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处理。

降价部分即甲方对乙方的价保金额支付办法参见第三条第7点。

3.乙方用货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开单处理。

六.售后服务:

由乙方负责收集市场上所产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修理。

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

对渠道的所有售后服务全部采用换货的方式,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渠道的销售服务问题(2005年2月底之前)。

2004年12月开始在上海设立维修站。

2.第二阶段:

在全国部分重点区域北京、南京、成都、重庆、西安等重要区域设立维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设置除此以外重要区域维修站,双方再议)。

3.第三阶段:

在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建立维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

具体办法另议。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完成质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

3.高分征求一份药品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康达灵系列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在()省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甲方XXX系列产品,其规格为XXX,甲方以每盒()元,XXX()元,XXX()元的价格向乙方供货。

乙方首次提货省级代理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市级代理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从第三个月开始,乙方每月进货量不少于20件4800盒,如乙方超额完成年度销量(省份不同销售定额不同),超过部分甲方应对乙方实施5%的货物奖励。

年销量达到三十万盒,甲方奖励乙方现代轿车一辆(车型为1。

6排量)。

2、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市场及销售保证金(代理费)每个品种二万元人民币,二年后,如乙方未发生串货,并完成年度销量,保证金返还或充当货款。

如乙方有串货行为,或未能完成年度销量,则甲方有权扣押保证金。

如乙方未交纳保证金,甲方只承诺保护市场,不承担乙方被窜货的赔偿义务。

如乙方交纳保证金后被串货,甲方有义务对串货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乙方保证金数额为限。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产品,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除乙方保存不当外)甲方应负全部责任。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套合格的销售手续及相应的宣传品,并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

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底价税票,如乙方对单价、金额另有要求,需按规定缴纳税金。

6、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必须在十日内发货,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十日内发货,应提前向乙方说明。

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破损或缺失,应及时和运输部门交涉,并将情况向甲方反映,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必要时,可退回重发或弥补部分损失。

7、甲方向乙方发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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