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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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

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

对一般企业绩效工资,市有关部门将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

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

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拒不执行政府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整改隐患以及屡改屡犯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

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6.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

厂矿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

井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并建立考勤制度。

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制度的,按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处罚;

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完善市、县两级安全培训体系,实行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三统一”制度,严格实行考培分离,保证安全培训质量。

企业要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和方案,员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建立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8.完善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

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旬查和企业月查等制度,并建立排查治理档案。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

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建立以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和举报奖励“六到位”。

企业要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每月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

企业要自觉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开展建筑工地、客货运输、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城镇燃气、人员密集场所、机械、轻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

非煤矿山、尾矿库须在2011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2013年底前,其它重点行业(领域)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措施。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整改未达标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关闭。

10.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测检验规定,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实现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电子实时监控。

重大危险源发生隐患的,要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防范和治理措施等向企业全体职工和周围群众公开警示,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暂停使用,撤出作业人员。

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1.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

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2.落实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企业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调度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的,不论现场是否发生事故,不得追究其责任。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要严格执行露天作业高温大雨等恶劣天气停工制度等规定。

商贸流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要制定紧急逃生避险方案。

举办各类庆典、展览、展销、促销等大型群众性商贸、文体娱乐等活动,要落实安全审批和活动安全方案备案制度。

各类物流企业要加强对场站(货场)、货物运输及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严禁擅自经营超许可范围的货物。

13.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开展职业危害申报、评估和治理,2013年底前达到安全防护标准;

使用高毒物品或粉尘危害严重的场所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防护标准;

要按规定开展职业危害现场检测监控,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建立职业危害定期分析和评估通报制度,强化职业健康监管。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4.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发生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15.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健全行车记录;

加快推进货运企业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按规定实施自动联锁控制,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

推进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建设。

对逾期未安装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运。

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具体办法。

16.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应用。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17.强化一岗双责制。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市政府负责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18.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县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项重点工作与基础管理工作、行业管理工作与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提高考核的效能。

19.细化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县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文化广电、卫生(食品药品)、林园、畜牧水产、城市管理、房产、旅游、人防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财政、科技、法制、监察、宣传、环保、工会、地震、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

2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通过验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市、县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运输、规划、城乡建设、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21.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监管盲区,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0人,区级不得少于10人,县区属以上工业园区或开发区不得少于5人。

人员不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专业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办法解决。

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独立性。

乡镇、街道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门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2名以上的监管人员和相应装备,人员在乡镇、街道编制总额内调剂。

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

23.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机构和租赁单位的安全责任。

承揽工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发包方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发生事故追究发包单位的责任。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

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

24.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

市政府各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市政府安委会对跨县区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备案。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2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辖区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相关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作书面检查,并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被约谈2次以上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6.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

市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监管,建立城区地下管网档案,完善有关审核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管线、管道业主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管线、管道巡查和管理。

挖掘城区地面前,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安全的保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

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督促监管责任。

管线、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线、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

27.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工矿企业和建筑施工、水上运输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

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事故查处实行督办制度,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

市监察部门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地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其他部门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28.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公开举报电话及处理结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

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和反馈。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群众事故防范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9.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市、县区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投入,建设专业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加快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2011年建成市级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应急救援基地,2012年建成市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

加强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矿山、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6个市级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以企业为依托,政府适当补助,完善装备、物资,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素质;

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加快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分区域储备救援物资。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企业,除安排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外,还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0.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

出现事故征兆,应立即在企业内部发布预警信息,开展风险评估,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企业要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1.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并与县区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对事故发生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的,应急预案应同时抄送所在地乡镇、街道,并协同开展针对性演练。

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单位,非煤矿山、冶金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配齐相应的救援器材、设施和装备,建立健全初始事故处置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到2012年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单位预案备案率要达到100%。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3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

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关闭。

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

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3.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

培育独立的安全生产评价、培训、宣传教育、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报告、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

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条件论证,应邀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加。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按规定上限实施经济处罚。

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34.鼓励和引导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各县区政府,市经信、科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政策措施,建立安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换代升级。

35.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

用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

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安全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等。

36.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重点行业最低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7.建立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专项制度。

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省规定的上限比例提取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管理水平分级分类评估、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38.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9.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滚动使用。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规范基金管理。

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

40.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

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对在搜救行动中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在特别恶劣气象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予以奖励和补偿。

4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对本辖区内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县区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

企业要按照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和落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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