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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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公文   来源:

鼓楼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11-08-25   访问次数:

1008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鼓委[2011]47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洪山镇党委、政府,区直机关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党总支),各部、委、办、局(公司)、管委会,各人民团体,辖区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1年5月19日

 

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全面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吸引省内外服务业企业入驻鼓楼区,增强我区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示范项目,特制订《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如下:

   一、放开经营领域,落实优惠政策

   1、放开经营领域,鼓励发展民间资本。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各类资本参与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区相关审批部门,都要为扩大民营经济经营领域创造条件。

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重点鼓励商贸业、软件及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服务外包业、中介服务业、创意产业、旅游业、会展业、电子商务业、物流业、家庭服务业等发展壮大。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福州市支持鼓楼区申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的有关承诺,鼓楼区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实现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

   3、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税收在我区的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督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再给予35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我区的,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我区的,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我区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上述奖励总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4、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区5:

5配套);企业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市区5:

5配套);通过ISO14000、ISO18000质量管理认证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市区5:

5配套)。

   5、区内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授予的节能、环保等方面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提升商贸经营业态,积极引导个体经营户变更为公司法人,走公司化发展的道路。

对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变更为公司法人且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20万元以上的经营户,按其变更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7、结合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绩效考核和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在全区评选服务业“税收十强”、重点鼓励行业(商贸业、软件及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服务外包业、中介服务业、创意产业、旅游业、会展业、电子商务业、物流业、家庭服务业等11类服务业)的“税收五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并对其中纳税金额当年增幅达100%以上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提升楼宇质量,发展总部经济

   8、优先发展总部经济,重点吸引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10强来辖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来辖区设立总部。

对新引进企业年度缴纳各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国内总部型企业,未享受区政府有关税收奖励优惠的,按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奖励,第二年给予30%奖励,第三年给予20%奖励。

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9、每年对街道楼宇经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出单栋楼宇区级税收增量全区前三名,分别给予增量前三名楼宇所属的街镇楼宇办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奖励(新建楼宇当年度不参评)。

   10、鼓励楼宇业主招商引企,对与所在街镇签订楼宇招商协议的楼宇业主,每年度进行一次税收总量考核,对楼宇内企业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增量列全区前三名的,给予楼宇业主5万元奖励。

   11、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等知名企业,视其对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招商部门、招商园区、街(镇)或楼宇业主1万元奖励。

   12、鼓励区内各类法人单位通过建(改)造写字楼,工业企业通过“退二进三”,发展楼宇经济。

对新建达到5A智能化系统的甲级写字楼,经确认,按税收纳入我区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面积5-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发商奖励。

对通过改造达到5A智能化系统的旧楼宇,经确认,按税收纳入我区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面积7-9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楼宇业主奖励。

   13、鼓励商务楼宇业主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公共立体车库、机械车库或开辟专业公共停车场,区政府按建设每个车位费用的10%给予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4、对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且税收纳入我区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面积超楼宇实际使用面积85%的楼宇业主,当年一次性奖励2、3、5万元。

本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

   15、鼓励商务楼宇招商主体通过引进服务业同行企业,形成服务业企业集群,打造特色商务楼宇。

对符合服务业特色化发展导向,同行入住率达70%以上,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特色服务业商务楼宇,一次性分别给予楼宇业主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16、按照税收征管属地管理原则,对税收回归我区的企业,第一年度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17、购买、租用商务楼宇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其拥有的商务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15元的物业管理费补助,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鼓励商务楼宇业主聘请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凡聘请国家一级、二级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达一年及以上的商务楼宇业主,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多业主共同聘请优质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据各业主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比例分配奖励)。

   19、鼓励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凡达到国家一级管理资质,且管理我区3座商务楼宇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凡达到国家二级管理资质,且管理我区3座商务楼宇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鼓励国外(包括港、澳、台)知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辖区商务楼宇,对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超过150万元的物业公司,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扶持壮大传统商贸业,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商贸业

   20、培育扶持商贸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年度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第一年按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1、鼓励区内商贸企业发展壮大,年度缴纳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按其实现区级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

   22、扶持发展社区商业。

对本《实施办法》实施后获商务部命名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对有关建设业主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省、市、区命名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3、培育创建餐饮服务名牌。

引导企业开展服务名牌创建活动,积极争创国家及省市级名牌,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授牌且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两年内同时获得多个国家、省、市级授牌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4、对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超过300万元的酒店、餐饮企业,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

   

(二)软件及信息服务业

   25、支持以鼓楼物联网示范区为依托的各类物联网建设项目,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突出城市管理、交通物流、公共安全、商贸流通、民生服务等惠民领域,重点扶持城市网格管理、公共停车管理、社会治安防控、旅游自助导览、移动电子商务、社区居家养老等6类项目,建设海峡西岸省会智慧中心城区。

   26、对新引进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和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在8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度按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已落户鼓楼区且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

   27、对软件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软件企业,按企业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28、支持组建软件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软件企业提供软件设计、测试、分析、评估、外包等服务。

对企业或科研院所建设的软件行业检测服务平台,给予适当财政资助。

   (三)金融业

   29、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

积极引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小额贷款、金融中介等服务模式,探索为我区建设筹措资金的有效途径。

   30、积极推动银企见面,搭建项目推荐和项目选择的推进平台。

支持区内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引进上市推荐商、投资银行对区内企业开展上市服务。

   31、鼓励台湾金融服务企业在辖区设立业务总部或者运营中心、交易中心等,视其规模情况,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四)服务外包业

   32、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加速转移的契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信息技术外包、创意设计外包、物流服务外包(第四方物流?

)、流程再造外包。

大力引进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的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

   33、鼓励和支持外包企业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对通过CMM2级(能力成熟度模型)以上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若企业已获市级奖励,不再享受重复奖励)。

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IS02700l/BS7799(信息安全管理)、IS020000(IT服务管理)、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等认证的外包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34、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和承接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外包业务,并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对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的会服务外包企业,参展费用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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