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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也作为清算费用处理。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

(3)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交未交的各项税费,清算过程的产生的税费按清算费用处理。

(4)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的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清偿。

既有欠税又欠交滞纳金和罚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

因此,税收及滞纳金的清偿应优先于罚款。

6.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

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清算。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其他解散情形必须进行清算。

2.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

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相应地,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地,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地,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由于“资产=负债+净资产”,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际是一致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不过新税法表述更严谨,考虑了会计与税法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问题。

其中的资产净值不是指账面价值而是指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净值)。

(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

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

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

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

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

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作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

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

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渡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

25%

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

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置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资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

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

四、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之和。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应区别情况处理:

1.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被清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导致投资方发生的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

投资计税基础是指为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承担债务金额、相关税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投资时已获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会导致转让股权时重复扣除。

被投资方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或股本)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或者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视同追加投资,应当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股息所得×

10%(公式一)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

适用税率(公式二)

公式一中的股息所得仅指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

公式二中的股息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全部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外籍个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境内个人。

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不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包括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非现金资产未评估前的价值确定。

自然人股东应纳税额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五、其他税收问题

企业向职工清偿欠发工资,以及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其余部分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案例分析

红谷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谷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北旺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

自然人张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000万元。

由于夸大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被媒体曝光,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红谷公司。

2009年9月30日,红谷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

万元

资产

金额

负债

货币资金

550

短期借款

100

应收账款

350

应付账款

200

其他应收款

应付职工薪酬

50

存货

2600

应交税费

150

固定资产

6000

其他应付款

负债总额

600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1000

留存收益

8000

资产总额

96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补交所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红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4年3月至2009年9月。

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其中偷税额8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

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其中偷税额6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

红谷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2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000000

——应交营业税等30000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1200000

截至2009年11月21日,共申报债权1200万元(600+260+360-20),其中新增税款620万元,应付账款20万元因债权人注销无需支付。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

单位: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处置收入

应纳

税费

备注

320

30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2590

3200

598.4

国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5950

9000

国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合计

9510

13050

1198.4

注:

表中存货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

(1)计算红谷公司应纳清算所得税;

(2)分别计算北旺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

(3)计算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4)编制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5)出具清算报告审核确认书。

解答:

(1)清算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收入-清算费用-资产计税基础+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050-(80+54.4+570)-9510+(20+100)-0=2955.6(万元)

清算所得税=2955.6×

25%=738.9(万元)

(2)清算期新增税后利润=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13050-9600-(80+54.4+570)+20]-738.9=2026.7(万元)

累计留存收益=8000-620+2026.7=9406.7(万元)

按顺序偿债后,剩余财产=(13050+544+30)-(80+54.4+570+738.9+544+30)-50-(150+620)-(100+200+100-20)=10406.7(万元)

其中,北旺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

10406.7×

60%=6244.02(万元)

北旺集团应确认股息所得=9406.7×

60%=5644.02(万元)

北旺集团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244.02-5644.02-600=0(万元)

(3)张某应得清算分配额=10406.7×

40%=4162.68(万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162.68-400)×

20%=752.54(万元),税款由清算组负责代扣代缴。

张某实际收回投资应得金额:

4162.68-752.54=3410.14(万元)

(4)编制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清算期间:

2009年9月30日至2009年12月10日

纳税人名称:

红谷保健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万元

类别

行次

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

资产处置损益(填附表一)

3540

2

负债清偿损益(填附表二)

20

3

清算费用

80

4

清算税金及附加

624.4

5

其他所得或支出

6

清算所得(1+2-3-4+5)

7

免税收入

8

不征税收入

9

其他免税所得

1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纳税所得额(6-7-8-9-10)

2955.6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12

税率(25%)

13

应纳所得税额(11×

12)

738.9

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

14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5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16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14+15)

17

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

纳税人盖章:

清算组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月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附表一: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

2009年12月25日金额单位:

万元

账面

价值

(1)

计税

基础

(2)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3)

资产处置

损益(4)

=(3)-

(2)

短期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20

预付账款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应收补贴款*

-100

610

待摊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19

长期债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21

3050

22

在建工程

23

工程物资

24

固定资产清理

25

生物资产#

26

油气资产#

27

无形资产

28

开发支出#

29

商誉#

30

长期待摊费用

31

其他非流动资产

32

总计

3540

纳税人盖章:

附表二: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2009年12月25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清偿

负债清偿

=

(2)-(3)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180

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交款*

预提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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