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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

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及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

_________。

  西至:

_______________。

  北至:

______________。

  南至:

______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苗木种植,古树、造型树、名贵树种等绿化苗木的假移植,苗木收购,公司办公等。

  2.承包形式:

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第一次三年一交,以后一年一交,在合同承包期间租金不变。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

  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

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

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

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

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

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

(盖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

__________

  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七大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七大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土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什么?

今天咱们就根据农民的切身利益,来解读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各项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明确: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

②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五、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

而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其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再签订承包合同。

  六、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七、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

特别是20XX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原则:

  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篇四:

土地流转合同应注意事项

  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六方面:

  一、流转双方签字盖章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

尤其要注意转出方实际享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均应签字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委托人签字。

  二、注明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约定流转期限、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别是要约定各项惠农补贴由谁享有及该份土地相应义务由谁承担。

  五、约定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约定双方违约责任。

特别要对解除和修订合同进行约定。

  前两条不用过多考虑,但后4条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填写必须慎重。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的最后一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

本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不同用途的农用地的承包期作了规定。

  一、耕地的承包期

  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

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

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

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

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

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20XX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

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

以林地为例:

  首先,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

而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

  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

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

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辈才结果实。

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

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

承包人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作出了上述规定。

物权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符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

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XX年03月1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土地流转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

  篇五: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常见纠纷类型

  

(一)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自愿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完成规定的上交任务后,享有合同规定收益的协议。

凡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均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

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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