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心城区教育设施综合提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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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其它

附件部分

第一条引言

1.1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

(1)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年月日在驻马店市签订。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职务:

(以下简称乙方)

(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各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综合提升一期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本项目已通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综合提升一期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号)(详见附件一);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社会资本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驻马店市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全面承继社会资本方在本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综合提升一期工程PPP项目。

甲方,指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

经营权,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本项目基础设施进行经营的权利。

合作期限,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期限为15年。

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乙方投资建设运营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土地资产等;

(2)为运营维护本项目而形成的运营维护设施及备品备件;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4)项目文件项下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修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运维手册、运维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仪器、仪表、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与资料;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修保函等。

建设履约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2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11.2

(1)款。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51条款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2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2.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项目的范围

3.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改扩建项目,属于教育公用事业领域,拟新建、改扩建的25所学校位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

3.2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24所和普通高校1所,其中新建学校8所(小学5所、初中2所、高校1所),改扩建学校17所(小学6所、初中8所、高中3所)。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686.46亩,新建业务用房424910.07平方米,改造业务用房18516.80平方米。

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驻马店市第三十五小学(新建);

(2)开源小学(新建);

(3)开发区第四初中(新建);

(4)开源初中(新建);

(5)罗庄小学(新建);

(6)中华小学(新建);

(7)顺河小学(新建);

(8)驻马店市委党校老校区改建为一所初中(第四中学)(改扩建);

(9)驻马店市第一小学(改扩建);

(10)驻马店市第九小学(改扩建);

(11)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改扩建);

(12)驻马店市第十三小学(改扩建);

(13)驻马店市第十四小学(改扩建);

(14)驻马店市第二十一小学(改扩建);

(15)驻马店市一高初中部(改扩建);

(16)驻马店市第四初中(林业局)(改扩建);

(17)驻马店市第九初中(改扩建);

(18)驻马店市第十初中(改扩建);

(19)驻马店市第十三初中(改扩建);

(20)驻马店市第二初中北校区(改扩建);

(21)驻马店市第十八初中(改扩建);

(22)驻马店高级中学(改扩建);

(23)驻马店市第二高中(改扩建);

(24)驻马店市第三高中(改扩建);

(25)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新建)。

以上建设内容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竣工图为准。

第四条项目的合作期限

4.1合作期。

项目合作期15年(含建设期1.5年,运营期13.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2若因下述事项导致本项目建设期延长,则顺延本项目合作期限,即原则上保证项目运营期限为13.5年。

因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因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其他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事项。

4.3移交。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满,项目公司将所有项目设施与权益完好无偿移交给驻马店市政府或其指定其它机构,本项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章前提条件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5.1融资交割。

项目融资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到位,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融资方案并签署相关框架协议,在融资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工作进展,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工作进展的其它证明文件。

5.2履约担保。

社会资本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交万元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

5.3本项目获得项目审批。

如果项目公司可以自行且快捷地获得相关审批,则该义务可由项目公司承担;

如果无政府协助,项目公司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则政府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审批;

如果相关审批属于政府方的权限范围之内,则应由政府方负责获得。

5.4完成本项目建设施工的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路等配套设施。

5.5本合同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5.6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第六条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6.1合同终止

(1)如果第五条约定的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另一方面均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

(2)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6.2提取履约保证金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四章项目的融资

第七条项目融资

7.1本项目拟定总投资157798.49万元,项目资本金为32398.49万元,占总投资的20.53%,项目融资为125400.00万元,占总投资79.49%。

7.2融资限制

(1)乙方可以以本项目的收益权对外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

(2)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

若未来乙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应采取由社会资本方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甲方不承担贷款、提供担保的义务。

(3)乙方对于项目所融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7.3融资文件必须具备的条款

乙方应确保融资合同中包含有融资方承诺的下述条款:

(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资机构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当乙方违反贷款合同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融资机构可以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

7.4甲方不承担乙方融资活动的风险和责任。

第八条土地权利的取得

8.1项目用地取得

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需求提供建设用地。

8.2土地使用

(1)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并由政府指定机构持有土地使用权证。

(2)项目公司仅有权为项目建设使用项目用地,非经政府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不得处置土地权益、不得将该等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3)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使用本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8.3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1)乙方己审查和核实了由甲方提供的,对有关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

(2)乙方确认对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已经完全了解知悉,并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享有以下出入权:

(1)经合法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六章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项目的设计

10.1设计工作

甲方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所有的专项设计和技术论证(如乙方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则设计优化工作可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负责所有设计图纸的审查及论证等工作。

10.2设计文件的变更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需要变更设计时,可依据本项目关于设计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但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报经审核和批准。

若社会资本方提出设计变更,社会资本方应呈报项目实施机构,经实施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10.3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和批准

乙方应向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其设计变更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证明文件,从而使甲方能够合理的出具书面意见。

在未得到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同意及适用法律要求的对设计文件的变更文件的批准前,乙方不得将此变更文件用于本项目施工。

10.4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设计优化文件提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

在政府主管部门审阅设计文件期间,乙方应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

政府主管部门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适用法律无相关规定,则甲方应促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审核、审批和备案。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可变更(工程地质原因和政府方原因需要的变更除外)。

10.5设计责任

本项目的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政府方主导完成,因此,由于设计失误、设计质量瑕疵、技术标准选择不当等设计缺陷、及政府意愿等政府方原因引起的设计风险应当由政府方承担。

由于非政府方原因导致的设计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

11.1建设内容

11.2建设期限

(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开工时间:

乙方不迟于年月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

(3)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己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11.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乙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适用法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2)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应确保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等适用法律要求为标准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11.4设备与材料采购

(1)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

(2)工程重大设备、材料价格应以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造价为控制价,超出工程造价的设备、材料采购应当经过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否者甲方有权要求予以更换或返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可随时对乙方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进行检查、审核或检验。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11.5建设费用的增加

(1)因甲方自身要求变化等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将就该等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成本。

(2)因乙方工作失误等原因所产生的设计变更,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自行支付因该等原因所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不计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

(3)乙方在保证质量和安全并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提出的设计变更,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变更后的设计应再次进行施工图预算,其预算价原则上不超过控制价,超出部分由提出设计变更的一方承担。

11.6建设期间甲方的主要义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本项目的工作。

(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

(2)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3)确保项目取得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为项目的建设创造必备的条件。

(4)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根据项目情况,甲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11.7建设期间乙方的主要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并获得项目行政审批手续,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2)积极配合政府相关机构及甲方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3)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接受甲方对乙方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度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

(5)按本合同规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6)依法缴纳因实施本项目相关工作应缴纳的税款和政府规费。

(7)根据项目情况,乙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11.8乙方的承包商

(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将乙方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并监督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总承包商不得将乙方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部分挂靠施工、转包或肢解分包。

对于甲方书面批准的分包工程,乙方须监督专业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工。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制止和处理总承包商以及相关专业分包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对于乙方因此增加的建设成本及遭受的其他损失,均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专业分包商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11.9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

若因乙方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不当,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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