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本部学生手册级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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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标准135

二十八、浙江师范大学文明寝室和特色寝室评选办法137

二十九、浙江师范大学文明责任区例行督查办法141

三十、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43

三十一、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156

三十二、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

管理条例162

三十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条例166

三十四、浙江师范大学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

优秀共青团员评比暂行条例171

三十五、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176

三十六、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用电指标和超过额度部分

水电收费标准191

三十七、浙江师范大学教学区大楼照明用电和空调使用

管理规定192

三十八、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

若干意见194

附录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97

附录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

附录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11

浙江师范大学

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为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科技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团队协作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展示我校大学生风采,促进相关学科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科技创新与竞赛的范围和组织形式

名    称

省/赛区级

学校主

办部门

承办学院/部门

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

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

经管学院

大学生财务信息化竞赛

/

大学生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竞赛

法政学院

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

教育学院

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

外语学院

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

美术学院

大学生广告艺术竞赛

文传学院

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省/赛

区级

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应用竞赛

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大学生力学竞赛

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

生化学院

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

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地理环境学院

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

工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

大学生工程训练竞赛

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

信息传播实验教学中心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竞赛

学生处

大学生创业计划/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团委

大学生运动会

体育运动委员会

体育学院

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艺术教育委员会

音乐学院

美术作品展览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相关

部门

相关部门

和学院

学术论文、专利

二、科技创新与竞赛的奖励办法

1.学科竞赛类

竞赛级别

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分/项)

学分奖励(分/项)

奖金奖励

(万元/项)

备注

国家级

特等奖

15

6

1

1.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两者选其一;

2.国家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原则上直接推荐为免试研究生。

一等奖

0.5

二等奖

12

5

0.2

三等奖

10

4

0.1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2

0.15

8

3

0.05

0.03

2.文体比赛类

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

(分项)

学分奖励(万/项)

备注

1.高水平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获奖奖励另行规定;

2.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两者选其一;

3.文体类竞赛的奖金由体育运动委员会、艺术教育委员会确定发放。

3.科研成果类

(1)科研论文、专利

分类

级别

学分奖励

(分/项)

学术

论文

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

HCI

1.只有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师范大学第一单位署名才能申请学分和奖金奖励。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者原则上直接推荐为免试研究生。

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

0.3

二级刊物

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

0.02

专利

获国家授权

的发明专利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明专利通过

初步审查

(2)科研项目

级别

以项目结题为准。

省级

4.说明

(1)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赛国家级奖项上浮一档奖励;

设有多组特等奖的赛事,其特等奖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他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设国家级奖项的赛区一等奖,奖金降半档处理;

经批准参赛的未纳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的竞赛奖金减半;

按照名次奖励的项目,国家级奖项:

第1、2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奖励;

省部级奖项:

第1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2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3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4、5、6名参照优胜奖奖励。

(2)参加学科竞赛,一般每组参赛选手为3名之内,超过3人视为集体参赛。

学校鼓励学生组队参加各类竞赛,个人参赛获奖的奖金按总数的50%发放,两人组队参赛获奖的奖金按总数的80%发放;

集体参赛获奖符合课程加分的项目,每人参赛学期课程所加的分数为该奖项应加分数的3倍再按人均分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到整数,不足1分按1分计)。

(3)同一竞赛必须待最高级别竞赛结束后,才能颁布相关的奖励通知,并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不同竞赛的奖励可以累计。

加分课程不含通识课和实践性课程,课程成绩以该学期该课程最高分为上限。

(4)学分奖励参照《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浙师教字〔2009〕46号)执行。

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由获奖者两者选其一,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5)奖励方式: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根据上级文件拟文表彰。

文体比赛和科研成果由承办部门或学院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我校学生的获奖情况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与学科竞赛获奖学生一起下文表彰。

校级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成绩报教务处备案,奖励由主办单位负责,学校不再下文奖励。

每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承办部门或学院也可以根据上级文件或获奖证书将上半年我校学生的获奖情况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先进行课程加分(一旦确定加分,该赛事的加分情况年底不再更改),其他的奖励与年底审核合格的获奖学生一起下文表彰。

当年度的文体奖励和科研成果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申请。

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认定。

(6)教务处将以学校下发的表彰文件为准,给相关学生办理相关的课程加分和学分奖励手续,并在成绩上备注标注。

(7)学术论文的定级标准参照校科技处、社科处制定的刊物级别标准执行。

(8)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其他赛事,参照本条例酌情予以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奖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师教字〔2005〕145号)同时废止。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但不同时兼获奖金。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上学年知识水平评价在班级前10%;

(二)符合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发展评价择优评定。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

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个人申请。

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学院评选。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生处审查。

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学校审定。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公示。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学校上报。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素质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五)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其具体评选条件是:

知识水平评价位于班级前40%,身体素质评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在此基础上按照基本评价成绩从高到低按班级人数的30%确定奖学金候选人。

奖学金等级根据学生的发展评价成绩高低进行评定,一等奖按学生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等奖按10%的比例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三等奖按15%的比例评定,奖励金额为600元。

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只要其具备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且身体素质评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可不受上述具体条件的限制,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获得相应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且指标单列:

1.团队人员在3人(含)以内的学科竞赛(包括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国家级二等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国家级三等奖或优胜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2.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在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

HCI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在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3.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校给予认定。

以上3类学生,若同时符合奖学金评选的全部条件,则按就高原则评奖。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技能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等7种,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均为300元。

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考研奖学金评选不受名额限制,学业优秀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等5种奖学金的奖励总比例控制在学生数的6%以内。

1.学业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努力、知识水平评价在班级前15%、所在学年无课程不及格,但未获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科竞赛、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或团队。

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科竞赛或文体比赛(专业组别)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团队或个人;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

(3)学术论文在二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结题者;

(4)其它经学校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以上项目中的有关作品必须经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3.专业技能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体现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证书者。

4.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担任社会工作满1学年且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奖励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2%。

5.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

6.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各类文体比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个人。

7.考研奖学金

奖励在考研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凡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均可获得考研奖学金。

(三)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为师范专业学生设立,分优秀奖和普通奖2个等级。

凡获上学年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均可获得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奖励金额为800元。

上学年未获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但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获得专业奖学金普通奖,奖励金额为350元。

一年级学生的专业奖学金按每人500元发放。

三、评选步骤

奖学金评选分学生申请、评审、申诉3个环节。

(一)学生申请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权利提出申请。

申请者根据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经班级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

1.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成员、班主任代表等为组员;

3.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各类学生奖学金,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4.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学校在下文前,将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三)申诉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四、奖励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以下奖励: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者,由学校统一下文并表彰。

(二)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专业奖学金不发证书),获奖证书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三)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五、其他

(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者,允许兼获1个单项奖,其他学生可兼获2个单项奖。

(二)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三)奖学金(除考研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毕业学年不再评定,评定工作在每年9月—10月结合学生学年总结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进行;

考研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根据当学年学生考研情况进行评定。

(四)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浙师学字〔2009〕72号)同时废止。

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个人荣誉称号分4种: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一)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品德素质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二)各种荣誉称号评定条件

1.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和能力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

凡获得当学年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德素质评价在班级前40%、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且无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均可授予。

2.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产生,须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在学院具有领先地位,为校、院工作作出较大成绩。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总数不超过学生数的3‰。

3.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

(1)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满1学年,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2)品德素质评价为班级前40%,知识水平评价为班级前60%。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按优秀等级不超过15%的比例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

校级学生组织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于每学年末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反馈至各学院。

4.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

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师范类毕业生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优秀,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非师范类毕业生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实习成绩为合格;

(2)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四年制学生须累计获得至少2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年制至少3次,三年制和两年制至少1次),并累计获得至少2次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五年制至少3次,三年制和两年制至少1次);

(3)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四年制学生须累计获得至少2次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年制至少3次,三年制和两年制至少1次),并累计获得至少2次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五年制至少3次,三年制和两年制至少1次);

(4)本科毕业生在评选时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集体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集体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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