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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稿2)

1商事关系:

所谓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商人: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3商行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4形式的商法:

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5实质的商法:

指国内法中的商法私法部分。

商法私法指民法、商法以及判例、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

6公示原则:

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

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客观主义认定方法。

81807年法国商法典:

1807年,在拿破仑的主持下,在路易十四时期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国商法典》。

该法典共四篇。

第一篇通则,第二篇海商,第三篇破产,第四篇商事法院。

法国商法实行客观主义,将商法由商人阶级的法转变为商事交易的法,并对股份公司作了最早的的一般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9美国统一商法典:

P12-13

10商法:

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有限责任公司:

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13公司章程:

是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14子公司的法律地位P58

15公司的注册资本:

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16股份转让: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7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8发起人:

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19募股申请P72

20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2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又称股东会或股东会议。

是指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

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于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22监事会:

是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而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

23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24记名股票:

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25上市公司:

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6资产负债表:

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投资者权益)的财产状况其平衡关系,它依据“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基础恒等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分类顺序,将企业在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投资项目予以适当的编排而成。

27公积金:

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这外准备的基金。

28公司合并:

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29公司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二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30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31商事合伙:

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必须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序和规模,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

32有限合伙:

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33隐名合伙:

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损失的契约。

其中,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而经营事业的他方称为营业人

34竞业禁止:

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5交易禁止:

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6破产原因:

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37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38破产费用:

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39取回权:

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40破产抵消权:

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41别除权:

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42破产分配:

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43破产债权:

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44票据: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45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6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47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办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8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9承兑:

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50票据保证: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51付款:

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52追索权:

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53票据权利:

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54内募交易:

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55证券:

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56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7保险金额: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58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59保险公司:

依法成立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组织。

60保险代理人:

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61再保险:

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

62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63无效保险合同:

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客体不合法的合同。

64保险利益:

是投保人投保的先决条件,如果某项保险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就很可能涉及保险欺诈,要么就很容易诱导道德风险。

65人寿保险:

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66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

67保险事故:

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

68保险标的:

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

69告知义务:

它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70免责条款:

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也即是一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的范围。

71受益人:

是人身保险的条件满足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人。

72先予支付: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3代位求偿权:

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4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75财产保险合同:

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76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商法问答题(考试复习资料初稿2)

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

A相同:

民法和商法相联系的理论依据是二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

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关于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商事组织(公司、合伙、独资企业),对商事交易,都具有一般的规范作用。

B不同:

民法是调整一切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则,而商法则是调整某些平等主体关系的特殊性规则。

民法是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商法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

特别法优先,对于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无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答:

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十分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有别于以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经济法。

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这主要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对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体现这种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进入商法。

经济法是公法,体现国家的主动干预。

商法是商事主体之间追求利润的活动,主要是商事主体自己的意思表示起作用,是私法。

公法就是国家以国家的意志为核心,就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经济法。

这是公法的特征。

私法,就是平等协商的关系,当事人可以讨价还价的,如民法、商法、合同法。

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就是如此。

3中世纪的商人法有何特点:

答:

1以习惯为渊源;2效力仅及于商人团体内。

4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答:

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

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

答:

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平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人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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