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与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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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与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市政府、镇(处)政府(行政)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动员受到环境污染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疏散。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市政府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二)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由本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本市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本市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

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

成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主任、市信访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市电力联营公司经理,电信公司总经理,移动通讯公司经理,联通公司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事故处理的各种信息。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所在镇(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通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上报上级指挥部。

由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令指挥部成员及市有关单位负责人按应急处理专业组的分工,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赶赴现场,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事故处理。

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在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后,按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实施事故处理。

(二)指挥部下设10个专业组,各有关部门和专业必须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各专业组的组成和任务:

1、专家组:

由市环境保护局选定专业人员组成。

其主要任务是分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形成原因,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事故应急处理对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环境污染现场处置专业组:

由市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本区域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环境监测,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现场保卫警戒组:

由公安及当地驻军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散撤离险区人员和实施重要财产的抢救工作。

4、医疗救护专业组:

由卫生部门、医疗急救中心、事故单位就近医院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抢救受伤人员,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

5、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交通、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

负责运输车辆的组织和现场专业人员、设备的运送:

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必要时对相关道路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特种措施。

6、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建设、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公安部门指挥中心和镇(处)负责人组成,保障事故处理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信畅通。

7、后勤物资保障组:

由市指挥部、财政、经济商务等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提供抢险救援所急需的资金、物资装备,负责参加求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8、事故善后处理组:

由市指挥部、市维稳办、市信访办、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公安、财政、工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人员的安抚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9、事故调查组:

由市指挥部、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10、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部门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的关新闻单位参加,统一报道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情况。

(三)应急处理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

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

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

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处、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

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按各个专业组的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人员和必备的专业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市指挥部备案。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

各镇处、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组织训练和演练。

(四)各部门组成的各专业组要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严肃纪律,确保令行禁止。

对不听从指挥,拒绝、推诿、拖延执行指挥部命令,导致贻误事故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2月23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

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做到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县域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

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造纸、化工、建筑建材、畜禽养殖、放射辐射、危险固体废物、采石采砂、制砖等行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

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

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

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

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

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县域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涉重金属废渣及尾矿库、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

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

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划为潜在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

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划为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

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境问题。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

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

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报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

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

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2、督办落实

要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报请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

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

取缔关闭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

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

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XX年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

XX年12月下旬至XX年1月20日,县域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

XX年1月20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要求报送县环保局。

XX年1月,县环保局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县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

XX年1月至4月,县环保局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

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

(二)整治验收阶段

XX年5月至11月,县环保局对县域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

(三)检查评估阶段

XX年12月,迎接省市环保部门全面检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

各股室、站、队按照职责分工,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

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

要集中监察、管理、监测等股室力量,全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

2、加强监测工作。

排查监测要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

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

具体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3、严格责任追究。

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主动向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

集中领导骨干和执法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任务完成。

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4、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

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篇

一、总体目标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总体要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经常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为抓手,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严肃查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营造大家共同关注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

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党委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坚持部门联动、分级负责。

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保护责任分解落实到位。

(三)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列入整改内容并研究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坚决纠正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

1、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取消“土政策”、“土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

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的通知》(湘办发[201O]2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清理并取消以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园企业和园区外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以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和“禁查区”等名义限制环保执法或者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行为需要提前批准及明确规定到企业检查限制次数、时间等限制环保现场监管的“土政策”、“土规定”。

2、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者变相调整环评审批等阻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

严格执行环保前置审批制度,查处违规干预环保审批,特别是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项目批准开工建设,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环评审批的情况。

坚决纠正干扰或阻止环保执法,对行政处罚设置障碍,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获得批准,袒护或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

3、坚决纠正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的行为。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排污费征收和擅自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现象;

清理取缔违规实行“无费区”、“一费制”和“统征统收”等“土政策”;

坚决纠正截留和滞留排污费的违规行为。

4、整治环评批复要求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承诺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及时完善管网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决整治监管执法不严、节能减排不力的行为

1、坚决纠正环境监管不到位的行为。

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监管的责任,纠正监管失位、缺位和越位,该查处未查处,该移送未移送。

2、依法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取缔关停企业的处置措施,重点查处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依法关停退出不到位的问题。

着力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在宏观决策过程中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干预执法部门严把环境准入关,违规干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的行为。

3、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三)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不作为行为

1、坚决纠正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行为。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

省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综合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湘环发[XX]25号)的要求,环保局应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畅通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渠道,集中力量解决不能按规定及时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公众投诉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以及其他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问题。

2、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失职行为。

依据《环境信访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的环境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作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处理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根据湘群组发[XX]45号文件要求,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在XX年2月1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XX年1月1O日一XX年1月25日)

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依照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本单位出台的涉及环保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文件和行为,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

对清查出的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整改;

对一时不能纠正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做出说明,并制定详细的整改实施方案。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在2O14年1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表(附件1)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上报至县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阶段(XX年2月10日一5月10日)

各地各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整改实施方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集中力量解决自查自纠阶段所清查出来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查检查阶段(XX年5月10日一6月10日)

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各地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力的地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专项整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里成立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由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紧密配合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

对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的问题,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纠正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凡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对于监管执法不到位、节能减排不力的问题,由环保、住建、工商、国土、工信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纠自查,坚决防止明整暗犯、边整边犯、前整后犯的行为,确保纠正到位,整改到位。

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应对问题,由环保部门牵头,严肃查处反应不及时、应对不力,措施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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