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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十五章财务报告

第十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集团财务精细化管理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

第四条集团所属单位应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有限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本企业财会管理工作;

编制、执行、分析企业财务预算;

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参与经营决策,并做好企业成本、费用、利润指标的考核;

监督企业财务收支,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权限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企业管理观念;

(二)根据集团整体发展而确定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三)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设置企业财务管理机构;

(四)负责组织企业投资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五)依法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六)接受财务、税务、审计机关等外部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本企业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纪事项负主要责任。

(七)组织企业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二、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其权限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并及时研究国家的各项政策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二)组织领导企业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调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组织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

(四)审核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对发生的重大违纪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项目投资决策,对项目效益可行性提出主导意见,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

(六)负责企业筹资活动,权衡筹资成本,掌握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发现问题负责向企业提出解决意见;

(七)搞好企业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队伍业务素质。

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权限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制定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负责实施与考核,随时获取各种会计信息,并运用到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正确会计核算,并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指导,落实规范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筹措和统一调度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按期保送会计报表,并对报表计算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四)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项目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五)负责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成本费用、利润的执行情况,研究并即使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集团对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报告合法、真实、正确、完整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以虚假会计资料设置账簿。

不准设置账外账。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接受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监督的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规模及生产经营特点设置会计机构,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第十一条 

各单位会计人员上岗必须符合《会计法》的基本要求,每年应参加会计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五章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根据企业经营计划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正确执行预算,监督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通过会计信息予以控制,以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企业财务成本费用预计是根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全年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目标的系统化、具体化体现,是企业组织经营活动的依据。

通过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下达,作为对各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计。

年度财务成本费用预计的内容包括:

1.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预算;

2.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3.现金流量预算;

4.成本费用预算;

5.销售收入和利润预算;

6.其他预算等。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预算应在年初开始编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在次年按规定时间上报集团财务审计部和有关部门。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将各项预算按季、月进行分解,下达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并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经营者和集团财务审计部汇报,保证年度财务预算的实现。

遇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报集团财务审计部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还应根据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各种内控制度。

一、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

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保证账实相符。

(二)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三)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四)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门负责人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书面委托人签字。

(五)现金支付范围:

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差旅费;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六)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三)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四)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1.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2.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3.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八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组织生产活动耗用而储备的实物资产,一般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存货必须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口、领用、转移必须办理调拨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

第二十条各单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应报经管理部门批准,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存货应当建立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卡、物必须保持一致。

对账实不符情况要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年终必须进行彻底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以保证会计年度决算资料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八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对账实不符情况查明原因,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工程项目在施工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调研,建立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预算审查,竣工验收批复及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在建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决算手续,如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自交付使用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资料估算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决算办理完毕后,按批复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值和已提折旧。

第十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或评估确认价值计价。

企业自创的商誉,除企业合并外,不得作价入账。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

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对集团的长期发展有较大的影响,是对外投资管理的重点。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积极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的立项审批、跟踪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的有价证券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实行续时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

有价证券办理抵押时,应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备查簿上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分设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科目对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归集和核算。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成本考核制度,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按月或季度分析成本费用升降原因,努力降低成本。

第三十八条产品一经发出或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一经提供,同时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证据时,应确认收入。

第三十九条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时,可按合同约定的各期应收款项或以本期实际收到的销售价款确认收入。

第四十条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时,商品发生即可确认收入。

第四十一条委托代销销售时,当代销单位将售出商品代销商品清单送到时,不论代销单位是否将货款汇到,即可确认收入。

第四十二条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

集团所属单位年度完成利润指标由集团公司下达并予以考核。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时,可在五年内连续弥补,五年不足弥补时,应由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税后净利润的分配顺序按企业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按《企业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月度财务快报(电子数据)每月5日前上报,节假日不顺延;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电子数据和纸质报告)每月8日前上报,节假日顺延两天。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电子数据和纸质报告)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上报,节假日顺延两天。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上报时间另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子企业和由集团公司控股的被投资企业。

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八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合并会计报表都必须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期间,并执行集团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统一设定的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格式和有关明细表报送相关资料,上报资料应有债权方对账清单,以备核对。

第五十条集团内部相互之间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应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集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档案的范围应包括: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计划、经济合同、财务评价指标资料、财务分析、会计制度及规定和相关的各种批复等会计资料。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归集会计档案,到期必须整理入库,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制度,凡需查阅会计档案者,需写出查阅档案的书面报告,注明查阅范围,经主管批准后方可查阅,管理人员应严格登记。

凡需借用会计档案者,借阅报告应经会计主管批准后,管理人员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还销号,以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四条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经集团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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