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学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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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学习题
安全生产知识学习题
一、填空题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7、《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死亡、重伤)数量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负有事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1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二、问答题:
27、《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答: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8、《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
a.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c.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d.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9、《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
a.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b.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c.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d.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c.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d.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e.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f.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g.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0、《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哪些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b.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c.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答: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