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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聘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

论外聘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

论外聘律师与内部法务

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与价值

现代企业立足市场,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诸如合同行为的风险、资本运作的风险、知识产权的风险、人力资源的风险、环境保护的风险、税务筹划的风险以及公共关系的风险和诉讼仲裁的风险等等。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以达到保障企业安全运营的目的,从根本上预防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灾难,防患于未然,这就需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大型企业往往会在内部设立法律法规室或法律事务部,以处理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

但由于企业法务部的局限性,往往又需要外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在现代企业管理结构中,外聘律师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一些跨国公司的外聘律师甚至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在我国,随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涌现,并能够随时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时便多了一种选择,即企业可以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框架交给在专业和经验上具有明显优势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外聘律师(法律顾问)。

这一选择不仅使企业节省了培养内部法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和内部法务相比具有诸多优势。

笔者认为,一个操作性强、执行成本低、工作效能高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该由企业内部法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外聘律师(法律顾问)两部分服务体系组成。

而如何处理好与企业法务部的协作,增强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是外聘律师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外聘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的区别

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是企业的内部职工,他们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直接受企业领导,对企业负责。

而企业外聘的顾问律师,是专职的执业律师,他们为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与该企业是顾问合同关系,而该顾问律师与企业仅仅是专业服务的合作关系,应按顾问合同的约定行使执业律师的权利,并履行诸如法律咨询、法律建议、文件审查或代书、案件代理等约定义务。

基于法律关系及角色定位的不同,外聘律师和企业内部法务在职能分工及工作重点方面有所区别:

(一)工作重点不同:

企业内部法务实际承担了较多的行政事务,秘书的角色多于律师;而外聘律师则是全职的法律工作者,基于顾问合同的约定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思维方式不同:

企业内部法务考虑问题的首选落脚点是如何平衡部门之间的关系,因为他的某个决定或观点经常直接涉及到某个部门的行为是否恰当或存在问题,思维方式上类似于政府官员;而外聘律师往往更实际,致力于帮助企业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思维方式上类似于商人。

二、外聘律师与公司内部法务的优势与局限性

(一)企业内部法务的优势与局限性

法务部作为大型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优势在于比外聘律师更为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和业务模式,更为理解企业管理层的思维和意图,更为容易与企业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沟通。

基于以上优势,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可以全程参与企业日常法律风险的监控,客观上起到了很好的法律风险管理作用。

但是,企业内部法务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处在创业时期的企业,一般只能给内部法务提供较低的薪酬,所聘用的法务人员也往往较为年轻,因而,在处理法律风险管理事务的经验和技巧上难免有所欠缺。

2、内部法务除了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外一般还要身兼诸多行政管理事务,因而无法在法律专业的广度、精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提高,因此必然影响法律事务处理的质量。

仅仅是时间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决定了他们在整体专业知识方面极难达到外聘律师的专业水平。

3、对待法律事件,尤其是重大事件,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独立的、冷静的判断和思考,而内部法务与企业是从属关系,在履行提示职责时除综合知识和经验的局限外,难免不受到其身份和地位的限制,有时候容易受企业领导的意愿所左右,从而失去独立性,对领导者决断的影响和帮助有限,从而使风险变相加大。

4、内部法务由于缺乏专业的查询手段,并缺乏广泛进行法律从业经验交流的机会和场所,因此专业水准的提升受到了限制。

综上所述,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并不能为企业建立健全完美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也就是说,仅靠配置内部法务,无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风险管理保障,而外聘律师则可以填补企业内部法务在上述方面的局限与不足。

(二)外聘律师的优势与局限性

外聘律师的优势在于有较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因与企业保持一定的距离,可能对企业的各方面问题会有比较客观的看法和观点,并且可以利用自己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1、法律服务更专业、更优质、更全面

首先,外聘律师可依托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资讯、资源优势,发挥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和团队协作优势处理法律事务,且具有更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诉讼经验,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实现法律风险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

其次,律师事务所有关于律师办案责任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律师也受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这迫使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更专业、质量更优质。

再次,律师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到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日常管理、战略发展等各个阶段,接触和处理的案件种类繁多、纠纷重大复杂,这相应地也使律师练就了应对各类案件的工作技能,能够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2、成本更低,有利于互利共赢

要设立一个较好的法务部门或工作岗位,每年的开支至少应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资、四金以及为其提供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

而外聘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不用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不用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无需担心其“辞职”而增加招工成本,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因此,其成本往往比内聘法务专员更低。

且外聘律师可以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资讯资源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顾问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互利共赢。

3、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企业拥有自己的外聘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

国际上所有的知名公司无一例外的都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公司的首席法务官(CLO),首席法务官是与公司财务总监(CFO)并列的高级核心人员,在公司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次级的公司也聘请律师担任公司的专职法律顾问,为公司的经营运作出谋划策。

企业聘有律师首先是企业实力的体现。

律师在世界各国都是高收入阶层,一个企业能够聘请自己的律师本身就说明企业的实力所在。

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企业拥有大量的、重大业务需要律师从法律方面予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4、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企业拥有自己的外聘法律顾问,客观上能使伙伴或者对手在与自己合作或竞争时会有所顾忌,不至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在出现纠纷时,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以律师的名义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既可以及时收集证据,又可以给对方施加一定压力,便于很多原本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得以及时在诉前化解,有利于节约成本。

 5、有利于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企业高管及员工法制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外聘律师通过对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法律环境的情况,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完备、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尽量消除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漏洞,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使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在接受律师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风险知识和法律风险意识的灌输与熏陶,从而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而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又帮助管理层和员工掌握了必备的法律知识,从而运用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6、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方优势,取得最佳效果

在企业合作与投资过程中,对外谈判在所难免。

当合作谈判出现分歧甚至处于僵持不下时,外聘律师顾问适时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往往能够取得出乎意料的效果,促使谈判继续进行,实现双赢。

如上所述,外聘律师具有企业内部法务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和价值。

然而,如果外聘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缺乏沟通与配合,则可能因缺乏管理经验、对企业的实际业务操作和企业的真正需求缺乏了解等原因,导致事倍功半,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外聘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只有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才能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保证企业在风险最小的限度内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外聘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的协作与共赢

外聘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与律师第一时间进行沟通的、最频繁联系的就是企业的法务人员,他们是律师与企业上层进行连接和沟通的桥梁,因而无论在业务领域,还是在人际关系的沟通上,外聘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的协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外聘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应该是一种合作共荣的关系,无论是内部法务,还是外聘律师,只有作为一个群体共同为企业的战略服务才能实现和提升自身价值。

(一)良性互动,有效沟通

外聘律师对企业的深入理解有所欠缺,经常需要与企业法务人员沟通并了解企业的根本目的和实际需求。

另外,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是由作为客户的企业来评价的,律师应当以企业的满意认可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企业法务部作为联系外聘律师与企业的枢纽部门,企业对律师评价的满意度往往直接取决于法务部的认可程度,由此可见,律师与企业法务部之间的良好协作关系,对外聘律师业务的开展和开拓具有重要意义。

外聘律师应保持与企业法务部的良好沟通,明确专人与企业法务部门加强联系,确定具体的联系时间或保持无限时的联络畅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约定有关坐班制度、走访制度和紧急事务处理制度,保证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的效率和质量。

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律师应快捷、精确、充分地获得有关问题的背景资料,全面了解有关事实和资料,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提出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见,使企业法务部对面临的风险和解决途径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律师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工作时,应避免法务工作草率,敷衍了事或者久拖不办。

律师在处理企业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就具体事务与法务部进行沟通,明确工作的要求,尊重和了解法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律师应当就具体的事实和依据提出客观的法律分析意见或解决方案,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给企业有关论证意见。

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律师随时应将有关情况和进展向法务部反馈,就出现或可能面临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

在办理完具体事务后,律师应将办理情况汇总并作出工作报告提交企业法务部门,作为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总结,同时也为法务部门报告资料和企业对律师的工作认定提供依据和参考。

总之,律师应让企业,尤其是法务部门感受到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分工明确,避免工作内容重合

由于在企业法律事务,聘律师与法务部工作上存在重合现象,这就需要外聘律师与法务部在法律事务上有明确的分工,避免法务部因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局限处理力所不及的法律事务,造成人力资源和成本上的浪费,甚至使企业面临不应有的风险,也可避免因律师处理应由法务部承担的简单烦琐的日常法律事务,造成企业出现工作衔接和事务处理不及时的情况,以及法务部在公司架构中尴尬地位。

企业的法务部对外聘律师总是寄予极高的要求,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无论巨细,总愿依赖律师来处理,如果律师毫无原则的接受企业交办的所有法律事务,可能让自身处于应接不暇的境地,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处理好律师与法务部工作的分工,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劳动或出现真空现象,律师应通过和法务部门事先和全面的沟通,明确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工作,向法务部门说明并协助其做好其应承担的工作。

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律师可以通过培训或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式,让公司法务部门人员增强处理日常法律问题的能力,这样,既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法务部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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