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营销险种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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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

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

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

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

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

院日额保险金,即: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

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

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初次患

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保险责

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天。

二、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

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

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险责任有效期内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

险金额为限。

2.手术医疗保险金:

确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

的手术费的80%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有

效期内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

限。

同一手术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不可

兼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

择期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50%给

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为

每日保额减半)。

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

,则从第四年开始,施行表3所列手术,各项责任

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80%给付。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旅行器

官移植和其它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

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

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

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疾

患;

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

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

风险运动;

六、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七、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

、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

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此外,对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含公

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

给付保险金责什。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合同约定的生

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六档(见表1),投保人可

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

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表2)根据投保人与本公

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在投

保时一次交清。

下年度续保时,按续保时年龄交纳

保险费,同时本公司保留调整保费之权利。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

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

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

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第七条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

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

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十五天者,须向本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对超过十

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否则,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十五天

为限。

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若因急诊末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

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

或认可的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

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

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

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

费用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

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否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

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迟延除外。

l.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除上述资料外,

(l)申请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

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申请癌症件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

出具的有病理组织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

书。

(3)申请器管移植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

的疾病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医疗费用

原始发票。

(4)申请手术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

的手术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若已通过其它途径支付了器官移植或手术的部

分费用,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时,应在医

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并

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凭此复印件向本公司申

请给付保险金,本公司承但剩余部分器官移植费用

和手术费的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对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本条所列相关证明和资料

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

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

不行驶而消火。

第十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

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

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

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人不真实,致

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加本

公司,投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

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向有效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

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

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问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

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

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

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五条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

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

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人住门

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

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癌症】: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

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

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

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

瘤之疾病。

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

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

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

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

恶性黑色素瘤)。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

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

的手术,不包括活俭、穿刺、造影

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

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器官移植费】:

用正常健康的肾、肝、肺、

心脏或骨髓置换功能丧失的

相应器管富而发生的费用,

但不包括器管本身的费用和

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手术费】: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

术项目的费用。

包括手术室费、

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

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

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择期手术】:

指施行手术时间的早晚不会对

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

响的手术,本条款所指择期手

术见表3。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

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

或症状。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

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

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

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

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

滋病病毒。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

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

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

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

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

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

其中的行为,如:

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

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驯兽等特殊技能

【净保费】:

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

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扣

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35%。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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