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考《商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12篇 3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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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上市公司

第2章>

第2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B

考查合伙人资格。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

另外《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从事营利活动,在企业中兼任职务。

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所有的法律都未曾禁止曾犯罪服刑完毕的人员作为合伙人,所以B选项正确。

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25题,单选)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第1章>

第3节>

股东的权利

A

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及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出资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本题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无效,故A项正确。

4.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

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

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7题,单选)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公司的资本

C

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

选项A:

本题中,股权出资(转让)时尚未到约定的实缴时间,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形,其股权不能受到限制,无瑕疵。

A错误。

选项B:

《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贬值发生在出资之后,且没有其他约定,B错误。

选项C:

文某仅将其一部分股权出资转让,他还是甲公司的股东,仍应该对甲

5.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

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

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32题,单选)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第6章>

票据的丧失和补救

本题考查票据的抗辩与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31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也就是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以后,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所以,五悦公司不能“因公示催告”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在

6.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

(2010年卷三29题,单选)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第4节>

汇票的保证

本题考查汇票保证、付款和追索。

A项:

票据行为都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

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票据保证要求保证人在票据上填写“保证”等字样并签章,丁公司仅仅是出具保函,不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不构成票据保证,只构成民法上的保证。

据此,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所以,乙公司除了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外,还可以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

故A项错误

7.2018年1月10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受张某委托为其代为办理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保单载明:

投保人为东海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投保人数20人,联系人张某,建筑项目名称为“东海县洪桥镇黄山小区”。

2012年2月25日,张某承建的东海县洪桥镇黄山小区建筑工地发生事故敛人死亡。

张某对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了54万元后即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给付2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东海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而不是张某,且张某也不是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的赔付请求权等为由拒绝赔付。

下列相关说法

A、该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

B、该保险合同无效,因其违背了保险利益原则

C、保险合同可撤销,得到东海县鼎山建筑公司的认即可

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须得到东海县鼎山建筑公司的同意即可有效

第8章>

第1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与原则

本案中,张某是自然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拉保险业务的需要,套用“祁东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单位作为投保人,但祁东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及被保险人均不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保险公司与实际投保人张某以祁东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

B选项正确,其他三个选项均为干扰项

8.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26题,单选)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公司股东的概念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登记仅仅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取得要件,没有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股东权的行使,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9.姜某的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年保险费为3000元。

姜某发现当网约车司机收人不错,便用手机软件接单载客,后辞职专门跑网约车。

某晚,姜某载客途中与他人相撞,造成车损10万元。

姜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2017年卷三34题,单选)

A、保险合同无效

B、姜某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财产保险合同

本题考查财产保险合同。

本题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选项A、B、C:

将私家车当作网约车使用,属于危险程序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未履行

10.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的清算结果表明: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190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110万元,欠职工工资140万元,欠税款1500万元,破产债权3000万元,其中乙公司拥有破产债权1000万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乙公司就破产债权受偿的金额为()万元。

A、150

B、50

C、35

D、15

第9节>

破产分配

本题考查破产财产的分配。

乙公司受偿的金额=破产债权×

清偿率=(1900-110-140-1500)÷

3000×

1000=50万元。

11.李某、夏某与韩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李某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擅自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收益1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无效,应恢复原状

竞业禁止

考查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时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99条的规定。

合伙人违反竞业义务或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12.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

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

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

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

(2016年卷三28题,单选)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

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

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公司章程

本题考查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产生对外效力。

即使蔡某明知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经董事会批准不能成为租赁合同无效的事由,只存在是否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因而,A选项错误。

B项:

《公司法》第46条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因此,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而非股东会的职权,B选项错误。

C项:

公司章程是设立

13.刘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

刘某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关某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但是约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关某应先向刘某汇报,刘某同意后,关某方能签订合同。

关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乙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供货合同,刘某拒绝追认,由于合同迟迟得不到履行造成乙公司10万元的损失。

A、关某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供货合同无效

B、关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刘某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刘某应向乙公司赔偿损失

D、合同有效,刘某应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关某负连带责任

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外聘第三人经营时的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

委托合同可以约定受托人或受聘人的权限范围,但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关某代表个人独资企业订立的合同尽管超越权限,却有效,刘某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刘某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关某追偿,但是关某对乙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责任。

14.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甲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将出票日期填写为2013年7月1日,实际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

A、可以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将日期改为7月2日,并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B、甲公司可以附一纸书面证明,证明出票日期为7月2日

C、该汇票的出票日期只能以7月2日为准

D、汇票无效

汇票的出票

考查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具有文义性,即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记载文义不一致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与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实为准。

由此可知,C选项不正确。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所以A选项不正确。

至于B选项,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虽然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但是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即汇票的日期仍以7月1日

15.出票人甲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交付给收款人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背书日期。

经查,汇票系在到期日后背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背书行为无效

B、背书有效,背书日期以真实的日期为准

C、背书有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汇票的背书转让

考查票据的背书规则。

《票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所以C选项正确。

1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有限责任…合伙”字样

B、公务员不得作为出资人

C、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

D、没有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

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规则。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和《公务员法》的规定,B选项的说法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所以C选项不正确。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可知,D选项正确。

17.下列关于票据贴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贴现适用于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B、贴现通过背书方式进行

C、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

D、贴现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汇票的贴现

考查票据的贴现规则。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只适用于商业汇票,不适用亍银行汇票(该制度对银行汇票没有必要),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贴现须通过背书方式,由持票人转让给银行,所以BC选项的说法正确,票据贴现实际上是银行通过贴现的方式给持票人以贷款,是银行的一项授信行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18.某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B、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

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C、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

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清算

考查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还债的规则。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适用破产程序还债。

但却不能破产免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星煌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

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

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是正确的是:

A、该项投资董事会无权表决

B、星煌公司不可以投资于坤诚公司

C、梁某应当回避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

D、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

公司股东的义务

考查一般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对关联事项表决时的规则。

题中主要的事由是董事梁某与表决事项中的投资目标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该情形并非一般公司中董事表决回避的法定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

20.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

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司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考查公司的能力。

A选项错误,解散须注销方能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

B选项错误,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而在登记前即具有对内效力;

D选项错误,公司的对外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

C选项正确,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21.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运费为20万元,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承运人迟延交货,部分货物由于迟延交货导致托运人需向买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部分货物在目的地的市场价格已经大大下跌,托运人的行市损失最少20万元,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承运人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20万元

B、承运人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30万元

C、承运人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40万元

D、承运人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50万元

第9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

考查货物运输合同迟延交付的责任。

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57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所以A选项正确。

22.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

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

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

对该决议,丙不同意。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巷三28题,单选)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第10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本题综合考查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强制解散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等各项制度。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39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本题中,

23.黑土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分立为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

双方约定平均分担黑土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黑土地公司的债权人白云天公司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白云天公司只能要求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各自清偿其债务的一半

B、白云天公司既可以要求红高粱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黄玉米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C、黑土地公司的分立决议应由董事会作出

D、黑土地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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