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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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使用对象和方式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

其中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

对于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带动能力差、不纳入建档立卡管理的非贫困村,可由市、县筹措资金给予支持。

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等支出。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

资金使用方式分为5种:

1、资金直补到户。

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通过“一折通”直接兑付到户。

主要包括“雨露计划”培训和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就读技工院校);

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农副产品收购及运输、农村电商、光伏发电、旅游等项目进行补助。

其中,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通过项目村村民会议,依照“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结合本村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补助标准和实施方案,经公示报镇办备案后执行。

补助金额原则上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对于当年务工的贫困户,年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按务工收入的10%予以奖励,每户每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户均不超过以上标准)。

2、支持资产收益扶贫。

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

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

产业化扶贫项目主要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包括合作社项目、龙头企业项目。

(1)合作社项目:

扶持资金30—50万元。

扶持资金的30%用于该合作社自身购置设备、良种引进、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培训等费用补助;

70%资金用于对带动的贫困户发展相关产业、土地流转等进行的补助,扶持带动方式以贫困户参与产业、承包租赁、托养、入股分红、就业务工为主等多种方式。

其中以参股形式的,合作社将项目资金按每户5000—10000元的标准量化到贫困户作为股金入股分红,且每户每年保底分红不得低于量化到户资金的6%。

(2)龙头企业项目:

扶持资金100—500万元,扶持资金的30%用于该企业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品牌创建等费用的补助;

70%按每5万元带动1户贫困户,每户年分红不低于6%,用于对带动的贫困户发展相关产业、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入股分红等进行的补助,脱贫攻坚结束后,将贫困户股权转入村级集体经济。

3、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

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

按照具备条件新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注入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村100-200万元,深度贫困村200-300万元,滚动发展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累。

经营模式为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注资定比分红三种,其盈利部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管理费各10%作为村级集体积累和管理人员费用,其余部分在脱贫攻坚期间用于对本村所有贫困户的分红,脱贫攻坚结束后用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分红。

4、支持金融扶贫。

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

其中,金融扶贫贷款贴息主要是对“农户贷”“互助贷”“产业贷”“特惠贷”四种类型的扶贫贷款进行贴息。

年利息补贴标准为“农户贷”“互助贷”“产业贷”按照同期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

“特惠贷”按照贷款实额的3%给予贴息。

省市已叫停“产业贷”“特惠贷”等户贷企用模式,只限于对2017年12月前已实施的“产业贷”“特惠贷”项目进行贴息。

5、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用于改善贫困地区、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需要实施的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单个项目资金安排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由镇办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实行镇级报账;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纳入建设超过100万元资金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县级报账。

(二)涉农整合资金中的中、省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

市、县投入部分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围绕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使用范围。

每年初由财政部门牵头,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县级相关部门预计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预计数,按照涉农资金整合要求,结合全县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市备案,年中可调整一次。

涉农整合资金支出实行“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扶贫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得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按相关规定用途使用。

(三)行业专项扶贫资金:

对已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目录的产业发展、危房改造、农村道路、饮水、环境整治等项目资金按照贫困县涉农整合资金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对未纳入整合的就业、易地扶贫搬迁、教育、健康、生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资金按照人社、移民、教育、卫计、林业、民政部门行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安排使用。

(四)金融扶贫、苏陕协作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途使用。

其他社会扶贫资金如无明确要求,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

(一)总体原则: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筹措和监管,项目资金使用部门、镇办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监管主体: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扶贫、发改、林业和财政部门协调监管;

涉农整合资金由财政和项目实施部门协同监管;

行业扶贫资金由各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

金融扶贫资金由财政、扶贫、金融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协同监管;

苏陕协作资金由发改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

社会扶贫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监管。

(三)监管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筹措、拨付,制定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扶贫、发改、教育、移民、住建、人社、农业、林业、民政、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负责项目库建设、资金安排分配、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等,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镇(办)政府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扶贫资金项目选定、申报、公示、实施、验收、报账负总责,对在县级主管部门报账的各类扶贫资金档案资料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负总责。

四、规范项目管理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

1、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按照村、镇、县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各镇、各部门紧紧围绕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减贫脱贫目标任务,严格按照扶贫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经过实地勘察、科学规划、充分讨论、会议研究、公开公示等方式确定好项目后进行申报。

申报的项目必须具体到村,项目实施内容及项目概算准确,带贫减贫效益机制及效果明显,资金及各类风险可控。

进库项目优先要向当年出列村、深度贫困村倾斜,向产业发展倾斜,确保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不低于60%,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或用于形象工程。

2、项目选择。

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目标任务,进行研究论证,审核筛选,确定扶持项目,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3、项目库建设。

项目库建设坚持聚焦精准、群众参与、公开透明、逐步完善的原则,由县扶贫局负责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做好项目储备、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

入库项目严格按照村申报、镇(办)审核、县审定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三公示一公告”。

项目库编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内容。

项目库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动态调整,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1、公告公示范围和内容。

项目资金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入库前公示、项目库公示、项目备案计划公示和项目实施过程等环节的公示。

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户名单。

2、公告公示方式和要求。

县级公示地点为县政府门户网站,镇村公示地点为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及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库、项目计划公示在项目确定后5日内进行公示,项目实施过程公示在项目招投标结束、实施方案确定、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产权移交后3日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社会监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

年度扶贫项目确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各镇(办)按照批复备案的项目建设内容按程序组织实施。

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项目计划的,需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上报备案。

1、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照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由发改、财政、扶贫、农业部门审批立项或备案,县扶贫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或镇(办)政府组织实施、监管、验收;

2、产业扶贫类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分别由贫困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申报,镇(办)及县级农业部门审批、实施、监管、验收;

3、就业扶贫资金由户申请、镇村审核、人社部门审批、验收兑现;

4、生态扶贫资金由镇办申请、林业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发放;

5、危房改造资金由户申请、村评议、镇办审核、住建部门审批后纳入危改计划,住建局组织验收后将资金兑付到农户或施工单位;

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移民办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7、教育扶贫资金由贫困家庭学生申请、教育部门认定审批、兑现资金;

8、健康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合疗办和医疗机构按照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参合农民看病报销资料审核、兑现;

9、兜底保障资金由户申请、镇办政府审核、民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发放到户;

10、金融扶贫资金由户申请、村镇审核、金融机构审批放贷。

(四)项目验收。

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类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镇(办)成立验收小组,对照项目批复文件、合同在30日内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下发验收通知书,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在整改到位后按程序进行验收。

(五)项目报账。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资金类型实行县级报账制和镇级报账制,分别在镇(办)扶贫资金专户和县级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专户进行报账。

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或报账。

基础设施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签订后预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留5%的质保金。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完善相关报账资料,15日内完成报账。

在镇办报账的资金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产业到户资金)、镇(办)负责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增收项目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其他农业产业扶贫项目资金。

在镇办审核、初验,县级主管报账的资金包括:

产业化扶贫项目、金融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能力建设项目、互助资金项目、农业产业帮扶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旅游扶贫、文化扶贫、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开行贷款卡内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五、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按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当年安排的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必须低于8%,上年安排的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必须低于2%,超过两年的资金不得再有结余。

对6个月以上仍未支出的扶贫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对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资金,县财政收回同意纳入当年涉农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净结余资金和结转1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

对无法实施的等项目资金,可重新调整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二)涉农整合资金。

中省考核当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必须达到80%以上。

该进度为实际报账支出,体现在项目单位实际使用形成的支出。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部门要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形成有效支出,防止扶贫资金“挪窝”、“趴窝”。

(三)行业扶贫资金。

就业扶贫、生态扶贫、危房改造、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兜底保障(农村五保、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对个人或家庭补助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实行按季度或按月发放,提前做好对象审核、数据核实汇总,确保在月末或季末发放到位。

通过财政惠农资金发放系统发放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镇办及时录入惠农资金发放系统,确保按时发放到位。

(四)国开行贷款项目资金。

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复和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报账。

所有项目资金原则上要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审计、验收、报账。

2016年批复项目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报账,2017年批复项目在2019年5月底前完成报账,2018年批复项目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报账。

 

                           

丹凤县财政局办公室2019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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