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性学习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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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
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
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
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分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意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体现国家权力,行使的行政职权和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应该遵循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这是我国行政法的最高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第二类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也叫基本原则。
这类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与行政法并指全部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类实行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是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的行政法规范。
例如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被告负责举证责任。
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
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
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
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
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
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
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法律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
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1]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法律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矫正作用
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门类
法律最初指国内法,只在一国主权范围内适用。
随着国家间交流的频繁,国际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和国内法常常发生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
虽然所有的法律体系处理的议题通常都是很类似甚至是一样的,不同的国家对于各种法律的分类和命名上通常都会不同。
最一般的区分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规范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物权法)。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则在法令制度或国际公约下运作的。
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与信托法被视为“传统核心课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更为重要的课题。
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LegalSystem):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律制度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
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
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经济、婚姻家庭、诉讼、教育文化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
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是指通过立法、执法、诉讼、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进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
用公式表示为:
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
从宏观层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内部效益。
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会各项收益与成本之比,具体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