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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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
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
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
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
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
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
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
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
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
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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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
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
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
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
推广工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
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
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
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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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
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
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合规性进行审核。
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
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
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
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
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
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
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
件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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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概要;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
(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
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
(四)推广建议;
(五)结论;
(六)附件。
第三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第九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
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节能减碳能力:
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
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
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进行折算);
(二)经济效益:
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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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四)技术可靠性;
(五)行业特征指标。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
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
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
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
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一)分行业初审。
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
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
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复审论证。
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
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
环节。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
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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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答辩。
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
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
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
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
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
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
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
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
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
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对公
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
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二条《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
社会发布,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
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技术进步情况,
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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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技术。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就申报要求、
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
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
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
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
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
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组织
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
式。
第十七条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
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
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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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八条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
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
技术能效水平,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
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
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对节能效果
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
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开展技术提供单位
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
案,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跟踪评估推广效果,适时
发布推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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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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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
组织申报单位:
主要
典型项目
单位二
目前推
预计2015年
序
技术
适用
适用的
二氧化碳
单位节
该技术在行
二氧化碳减
技术
建设
投资额
节能量
氧化碳
广比例
总投入
节能能力
号
名称
范围
技术条
减排量
能量
业内的推广
排能力
内容
规模
(万元)
(tce/a)
减排量
(%)
(万元)
(万tce/a)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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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
(tCO2/a)
(tCO/a
注:
不要空栏。
附件2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
技术名称:
技术提供单位:
(盖章)
组织申报单位:
(盖章)
年月日
一、技术概要
(一)技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
技术提供单位名称、性质、
地址、邮编、法人代表、技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技术基本情况。
技术名称、基本原理、适用范围等。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
(一)技术原理。
(二)关键技术、工艺流程。
(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与替代的主流技术对比。
(四)基准情景(替代的主流技术的典型应用模式及其能耗、
二氧化碳排放、投资情况)。
(五)应用案例概况。
三、评价指标
(一)节能能力。
预计至2015年和2020年推广能形成的节
能量(建筑、交通等不适用节能量指标的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
标)。
(二)经济效益。
与基准情景相比的单位节能量投资额;与
基准情景相比的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技术创新水平,可以分为国际领先、国
内领先和国内先进水平。
(四)技术可靠性。
技术投入应用的可靠性,主要提供权威
检测机构出具的可靠性评价结论、实际应用案例的数量和使用年
限情况。
(五)行业特征指标。
由专家根据行业特点选择。
四、推广建议
(一)预计至2015年和2020年推广总投入。
(二)建议推广该技术的支撑措施。
五、结论
六、必要附件
(一)技术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与申报节能技术相关的技术鉴定、技术认定、知识产
权证明等。
(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附后)。
(四)由具有节能监察资质单位或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的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案例测试报告(对已经投入市场
的节能低碳技术)。
七、可选附件
(一)技术鉴定报告或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二)查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