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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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情况;
三、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情况;
四、重点公益林面积变化、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
第五条 地类
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的地类划分标准。
林业用地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
其中灌木林地分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其它灌木林地;
无立木林地分为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分为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灌丛地和其它宜林地。
第六条 权属
一、林地权属:
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
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
第七条 采伐类型
采伐类型划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四种。
第八条 采伐方式
一、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和渐伐。
二、抚育采伐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和株间间伐。
三、低效林改造采伐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
四、其它采伐分为征占用林地采伐和其它采伐。
第九条 非法采伐
非法采伐分为盗伐和滥伐。
盗伐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他人承包经营管理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及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第十条 龄组
有林地龄组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第十一条 管护形式
管护形式分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和其它三类。
第十二条 小班核查面积与合格小班
一、小班核查面积
(一)小班界线没有变化时,经核查重新量测的面积与区划界定面积相对误差(以区划界定面积为准)在±
10%以内者,并认可该小班区划界定面积;
否则以重新量测的面积为准。
(二)小班界线发生变化时,重新量测小班面积,并以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
二、合格小班
由于管理、管护不利等原因使得地类发生变化,或造成重点公益林面积减少的,该小班管护不合格。
(一)当小班界线因人为因素(如采伐、征占用林地等)发生变化但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二)重点公益林小班的地类因人为因素而发生变化,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三)发生非法采伐、樵采、放牧的小班,为不合格小班。
第十三条 样本组织
一、抽样方法:
以省为总体,采用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方法。
二、随机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分别抽取被核查县和被核查小班。
(一)县级样本:
县级样本数量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并由国家林业局抽取。
(二)小班样本:
以被抽中县为单位,抽取不低于30%数量的乡,再按照全县认定的重点公益林5%抽样强度的面积,抽取重点公益林小班(允许误差不超过±
10%),抽中的小班全部现地核查。
具体样本由核查外业人员确定。
(三)访问调查样本:
以被核查的乡为单位,抽取5~10个管护人员和3~5个非管护人员作为访问调查对象。
三、典型抽样
(一)县级典型样本由国家林业局抽取。
(二)小班典型样本由核查人员抽取。
对群众反映、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及其它管护问题且不属于随机样本的小班,作为典型样本抽取。
对典型样本进行单独核查、单独分析。
第十四条 核查方法
核查采用文案调查、访问调查、小班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文案调查是了解、查阅省、被核查县和经营单位有关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偿基金管理方面的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等情况。
二、访问调查是对重点公益林制度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方面的情况进行访谈。
三、小班实地核查是对各小班核查因子进行现地调查。
第十五条 文案调查
一、查阅资料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全面了解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区划和管护等有关情况。
(一)省级材料
1、经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2、区划界定相关的成果材料(图、表、报告);
3、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4、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5、有关重点公益林管理与监测工作的文件、成果报告等;
6、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规章制度;
7、有关中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8、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方面的材料。
(二)县级材料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图、表、报告);
2、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3、有关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4、有关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方面的材料;
5、有关重点公益林禁伐、限伐实施方面的材料;
6、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的协议;
7、其它需要查阅的资料。
二、调查内容
(一)管护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
1、管护细则:
是否编制了管护细则。
2、管护组织:
县、乡(镇)、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管护组织。
3、人员考核:
重点公益林管理部门是否对管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是否全面。
4、出勤表:
管护人员是否填写出勤表。
5、奖惩制度:
是否建立了奖惩制度。
6、巡山记录:
管护人员是否建立了巡山纪录,巡山纪录是否完整。
7、管护人数与管护面积是否匹配:
对于专业管护,是否按照管护定额配备管护人员。
8、管护区域划分是否合理:
管护区域的划分是否有利于管护活动的开展。
9、管护人员名册:
管护人员名册是否齐全。
参见附表1。
(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查
1、管护责任书签定情况:
是否签订了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2、规划管护面积:
指应该进行管护的重点公益林面积。
3、签订责任书管护面积:
指实际签订了管护责任书的重点公益林面积。
参见附表2。
第十六条 访问调查
一、访问调查对象情况
(一)管护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和号码、是专业护林员还是兼职护林员。
(二)管护形式:
是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还是其它管护形式。
(三)管护面积:
指护林员的管护总面积。
(四)管护合同编号及期限:
指管护协议书编号、协议书内所定的管护年限。
(五)管护责任(合同)书签定情况:
指是否是书面合同。
(六)管护人员核实情况。
(七)巡山记录:
管护人员所纪录下的巡山活动的天数。
参见附表3。
二、访问调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愿意把林地划为重点公益林地;
(二)管护资金应到位数量:
指单位面积;
(三)管护资金实际到位数量:
(四)是否认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五)是否认同现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
(六)是否发生违反禁伐、限伐情况;
(七)重点公益林管护后是否对收入有影响,如有影响,则收入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八)是否有樵采、放牧行为。
参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小班实地核查
一、小班界线核对
核对小班界线,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区划界定的小班界线有变化时,要求按照新的小班界线重新划分小班。
小班的最小面积为1亩。
二、面积核查
对小班边界没有发生变化的小班,重新量测面积,当量测面积与区划界定小班面积的相对误差在±
10%以内时,维持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不变;
当相对误差超过±
10%时,以新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
小班面积相对误差计算公式为:
对小班边界发生变化的小班,以重新量测的面积为准。
小班面积可采用地形图调绘、遥感技术、GPS等方法进行量测。
采用遥感技术求小班面积时,要求采用最近3年内分辨率高于15米的遥感数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遥感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林资调字[1999]49号);
运用GPS测量要求根据小班形状和小班面积大小,按照GPS测量规范测量求算面积。
小班面积测量精度要求误差不超过±
5%。
三、小班因子核查
(一)小班经营活动及自然灾害调查
1、小班特征:
指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区划界定时)原小班号、核查时候所编制的小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或其它图形的标准图幅号;
2、生态区位:
指小班符合《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对应的生态区位代码;
3、区划面积:
指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下同;
4、核实面积:
指小班核查面积;
5、地类:
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地类填写代码;
6、权属:
有林权证的依据林权证确定,无林权证的通过查询确权依据(包括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签定的禁止和限制采伐协议等)确定;
7、征占用林地:
量测征占用林地的实际面积,调查是否有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由此确定征占用林地是否有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的面积办理;
8、林木采伐:
确定采伐木的采伐年度,量测发生林木采伐的面积,调查是否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
9、小班经营活动情况:
调查重点公益林是否有更新、抚育活动,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不按照批准的文件规定的措施进行的更新、抚育活动,为非法经营活动。
10、森林火灾:
量测发生森林火灾的实际面积,确定发生森林火灾的年度;
11、森林病虫害:
量测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实际面积,确定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年度;
12、备注:
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参见附表5。
(二)被采伐小班调查
1、小班特征、图幅号:
同本条本款
(一)的相应内容;
2、采伐证:
调查是否有有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采伐证批准单位;
3、采伐类型:
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类型和实际采伐类型,设计采伐类型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无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的为非法采伐;
4、采伐方式:
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方式和实际采伐方式,设计采伐方式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无采伐许可证、无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不按采伐许可证和伐区采伐作业设计采伐的为非法采伐;
5、采伐强度:
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强度和实际采伐强度,设计采伐强度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
采伐强度为小班采伐材积与采伐前小班蓄积之比;
6、龄组:
调查采伐时的小班龄组;
7、采伐株数:
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株数和实际采伐株数,设计采伐株数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
8、采伐材积:
调查采伐小班的实际采伐材积。
当小班面积小于10亩时,全部实测小班内地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的伐根;
小班面积大于10亩时,在小班内随机布设贯穿小班的2条样(工作)线,样带宽度依据工作线长度确定,使实测面积不少于10亩;
实测后依据根径材积表或根径胸径回归曲线反查一元材积表求算采伐蓄积;
9、采伐年度:
填写发生采伐时的年度;
10、备注:
参见附表6和附表7。
第十八条 典型调查
典型抽样抽取的小班样本,按照上述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当超出上述的调查内容时,核查人员可以根据所应调查的内容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
第十九条 监测点设置
以省为总体,分别生态区位建立重点公益林监测点,每种生态区位按照重要性程度和面积分别建立1~2个监测点,监测点的监测面积不宜超过100公顷,重点监测有林地。
第二十条 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除小班实地核查的各因子外,还应包括树种(组)、起源,营造林年度与措施,郁闭度(覆盖度),有林地小班株数、平均高、平均直径、蓄积量及其生长量和枯损量,管护措施等。
参见附表8。
第二十一条 监测技术标准和监测方法
监测技术和标准分别按照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对于第二章和第三章未涉及的监测因子的监测技术标准、监测方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测时间
监测核查每年进行一次,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结构与代码
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见附表9—附表16。
第二十四条 数据统计
数据处理由计算机软件完成。
主要统计项目包括分别权属、地类的原有面积和核查面积,有合法手续的征占用林地面积、核查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分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的的有合法手续的采伐材积和核查的采伐材积,盗伐材积和滥伐材积。
第二十五条 核查指标计算
一、管护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
满分100分,总分为各分项目合计。
各项目得分为:
“有而全”、“是”得分为12.5分;
“有而不全”得分为6分;
“无”、“否”为0分;
二、管护人员管护情况:
满分100分,总分为以下三项合计。
1、管护责任(合同)书:
有责任书30分,无责任书为0分;
2、管护人员核实情况:
“符合”为40分,“有人员无合同”为20分,“名字虚假”为0分;
3、巡山记录:
以月为单位,按划分天数段,分别定分值为30分(25天以上)、4分(24~20天)、20分(19~15天)、10分(14~10天)、5分(9~5天)、0分(5天以下)。
三、管护责任落实率
管护责任落实率指签定责任状管护面积与规划管护面积的百分比。
四、小班合格率
小班合格率指合格小班数与区划界定的小班数的百分比。
五、面积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为核查面积与区划界定面积的百分比。
上述各项指标均分别乡、县、省计算。
第二十六条 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指标
一、合法征占用林地比率
合法征占用林地面积
合法征占用林地比率(%)=————————————————×
100
核查(实际)征占用林地面积
二、合法采伐林木面积比率
合法采伐林木面积
合法采伐林木面积比率(%)=————————————————×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面积
三、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四、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
五、盗伐林木材积比率
盗伐林木材积
盗伐林木材积比率(%)=———————————————×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六、滥伐林木材积比率
滥伐林木材积
滥伐林木材积比率(%)=————————————————×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第二十七条 核查成果
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以下成果:
一、各省核查原始记录卡片:
包括各类核查表和访问调查表等。
二、核查数据库。
三、各省核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核查人员组织、核查时间、核查方法、完成任务量、核查样本组织、质量管理等。
(二)核查过程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
省、县级座谈、访谈、查阅资料和现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阐述等
(三)核查结果与分析。
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详述核查结果,并从技术标准、工作方法与技术手段、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以典型案例和数据加以说明。
核查结果与分析主要包括:
1、核查综合结果与分析;
2、被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质量评定;
3、被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资源状况评定;
4、被核查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情况评定;
5、其它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特殊情况及原因分析、建议。
对核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同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总体评价。
根据核查结果,从技术标准、核查方法、成果质量等方面,综合分析和评价核查县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并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
各核查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质量管理,为保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的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重点针对下列核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一)小班样本和访问调查样本的抽取;
(二)面积量测,伐根调查和材积的求算;
(三)各类核查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
(四)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附表1:
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核查表
____省____县____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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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有而全(是)│有而不全│无(否)│备注┃
┠───┼──────────┼──────┼────┼────┼──┨
┃管护制│管护细则 │ │ │ │ ┃
┃度 │ │ │ │ │ ┃
┃ │管护组织 │ │ │ │ ┃
┃ │人员考核 │ │ │ │ ┃
┃ │出勤表 │ │ │ │ ┃
┃ │奖惩制度 │ │ │ │ ┃
┃ │巡山记录 │ │ │ │ ┃
┃人员配│管护区域划分是否合理│ │ │ │ ┃
┃备 │ │ │ │ │ ┃
┃ │管护人员名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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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
检查员:
年 月 日
附表2:
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查表
____省____县____乡 单位: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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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管护责任书签定 │ 管护责任落实 │备注┃
┠───┼───┬─────┼──────┬─────────┼──┨
┃ │已签│ 未签 │规划管护面积│签定责任状管护面积│ ┃
┠───┼───┼─────┼──────┼─────────┼──┨
┃ 1 │ 2 │ 3 │ 4 │ 5 │ 6┃
┃ │ │ │ │ │ ┃
┗━━━┷━━━┷━━━━━┷━━━━━━┷━━━━━━━━━┷━━┛
检查员:
年 月 日
附表3:
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管护情况核查表
____省____县____乡
┏━━━━┯━━┯━━━┯━━┯━━━━┯━━━━━━━━┯━━━━━┯━━┓
┃ 姓名 │ │性别│ │证件类型│ │专职/兼职│ ┃
┠────┼──┼───┼──┼────┼────────┼─────┼──┨
┃ │ │ │ │证件号码│ │ │ ┃
┠────┼──┼───┴──┴┬───┼────┬───┼─────┼──┨
┃管护形式│ │管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