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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档锅炉岗位责任制doc

锅炉岗位责任制

一、锅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锅炉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锅炉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锅炉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订和落实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4、负责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负责司炉,水质化验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8、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锅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负责锅炉班的管理工作;

2、熟悉国家锅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3、负责本班人员技术指导,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4、组织本班人员做好供汽、设备安全运行和锅炉房卫生等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项运行记录;

5、负责产汽量、耗汽量和耗油量的统计工作;

6、负责锅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做好易损配件和大修配件的采购工作;

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8、遇违规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制止。

三、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忠于职守,严格执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

3、负责锅炉及辅机的运行和故障处理等操作,发现故障或不正常行为,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并向班组长报告;

4、严格监视锅炉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锅炉经济安全运行;

5、对锅炉设备进行每小时一次巡回检查,并准时,、认真地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日志;

6、认真做好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和锅炉房卫生;

7、锅炉发生故障时,应积极主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报告领导,不得离开现场;

8、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但对违规指令,应拒绝执行,对违章作业及时制止;

9、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钻研技术和提高安全意识。

四、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安全附件等的结构、性能与运行特点,掌握检修规范和技术要求;

2、根据检修计划,按定额、预算及进度完成任务;

3、严格按规程施工和维修,施工时发现问题及时向班组长和有关人员反映;

4、组织做好检修后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如实填好检修记录;

5、加强施工配件、材料管理,做到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五、水质化验员的岗位责任制

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及《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定时对给水和锅炉水进行化验分析:

每二小时至少化验一次给水总硬度,悬浮物和PH值,根据化验结果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水处理设备的进盐量和正反洗水量;

每二小时至少化验一次给水溶解氧,根据化验结果相应调整除氧器的蒸汽压力;

每二小时至少化验一次锅炉的总碱度,PH值,悬浮物,磷酸根,硫酸根和相对硬度,将结果通知司炉工及督促其加药或排污;

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盐耗等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各盐的保管工作,努力降低盐耗;

锅炉定期停炉检验及检修时,应到现场了解锅内结垢及腐蚀情况。

燃油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锅炉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司炉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与操作锅炉相应类别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三、锅炉点前应做好锅炉本体、燃烧机、供水系统、供油系统和电控系统的检查,并确认正常。

打开排空阀门,向炉内进水至略低于正常水位。

将控制系统调至“自动”位置,然后按下“点火”按钮。

锅炉行动按“吹扫点燃烧(大火或小火)暂时停炉”程序运行,如点火三次失败,必须停止点火和供油,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点火。

当锅炉汽压接近工作压力时,可准备向外供汽或并炉,供汽前锅炉水不宜接近正常水位。

运行中每小时应对炉本体和所有辅机附件进行巡检一次,并做好各项记录。

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和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锅炉排污一次,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一次,每周(月)做一次安全阀手动(自动)放气试验,并如实填写记录。

自动停炉工作顺序:

控制系统在“自动”时,汽压高到第一超压停炉值或遇炉事故,燃烧机自动关闭,手动停炉顺序是“手动”“小火”“停炉”

锅炉运行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此时严禁向炉内补水);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见不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计、或装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或安全阀、或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6)锅炉受压元件,燃烧机等损坏,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

(7)其它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异常情况。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当班人员每小时(主管领导每月,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对锅炉设备(锅炉房)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运行(锅炉房检查)记录。

巡回检查内容:

汽压、汽温、油温稳定、水位正常、三大安全附件、自动保护装置和仪表灵敏可靠,无泄漏现象;

受压元部件可见部位无鼓包,渗漏现象,炉内燃烧工况良好;

炉墙、炉拱无破损,炉门和看火门完整牢固;

汽、水、油系统,管管和阀门完好无泄漏;

燃烧设备及转动机械无磨损和异常响声,油位正常,轴承冷却水充足,并注入了润滑油;

各电器,热工仪表指示正确,反应灵敏,各自动控制调节系统正常;

各辅助设备和温度正常,电流指示值在正常范围内;

锅炉房照明良好,道路畅通,卫生清洁。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1、锅炉安全管理员、司炉工和水质化验工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

外委培训(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当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或管理咨询机构提供)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员、司炉工和水质化验工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性。

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锅炉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锅炉事故的案例分析;锅炉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

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或管理咨询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惩处。

三、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专职或兼职锅炉管理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并制定大、小修计划及当月的维护保养计划。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司炉工或维修工负责。

设备一般每三个月小修一次,每年大修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

小修项目包括:

三大安全附件、阀门、仪表及自动控制装置检修,检查辅机各部位紧固和运转情况,更换损坏的皮带,消除漏油(气)、汽、水现象。

锅炉的大修,除小修项目外,还包括清除炉内积灰和锅内水渣,积垢,检修锅炉燃烧设备、受压部件、各辅机附件、修复破损的拱砖、炉墙和保温层。

安全阀每周应手动放气一次,每月自动排气一次,每年校验一次。

每班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送计量部门检定一次。

水位表每班冲洗一次。

水位报警及各联锁保护装置每班应试验一次。

锅炉停用后,应采用干式法或湿式法保养锅炉。

做好备品和备件的采购、设备检修记录、事故记录和设备台帐等工作。

四、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必须双方一起进行,接班人员不到岗。

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并向上级报告。

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岗,检查设备和环境卫生等情况,做好接班准备;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30分钟,应进行设备检查和打扫锅炉房卫生,做好交班准备;

交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交”、“五不交”。

1、“五交”是:

锅炉温度、压力和水位正常;

安全附件、报警、自动联锁保护装置和仪器仪表灵敏可靠;

锅炉本体无异状;各辅机附件正常;

燃烧系统运行正常,燃料储备充足;

锅炉房清洁卫生。

2、“五不交”是:

不交给喝酒的司炉工;

不交给重病的司炉工;

当接班人员不到岗时,不交给其他非持证司炉工;

处理事故时不交班;

锅炉自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水位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交班前或交班时发生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后的事故则由接班人员处理。

交接班双方逐项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双方签字,交接班完毕。

五、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给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没经处理的水,原则上不得使用。

水质化验员应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操作项目为锅炉水处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按规定定期进行水质化验,并认真做好记录。

做好仪器、化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项目

给水

锅水

额定蒸汽压力(MPa)

≤1.0

>1.0

≤1.6

>1.6

≤2.5

≤1.0

>1.0

≤1.6

>1.6

≤2.5

悬浮物(mg/L)

≤5

≤5

≤5

总硬度(mmol/L)

≤0.03

≤0.03

≤0.03

总碱度

(mmol/L)

无过热器

6~26

6~24

6~16

有过热器

≤14

≤12

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

溶解氧(mg/L)

≤0.1

≤0.1

≤0.05

溶解固形物(mg/L)

无过热器

<4000

<3500

<3000

有过热器

<3000

<2500

SO32-(mg/L)

10~30

10~30

PO43-(mg/L)

10~30

10~30

相对碱度(游离NaOH)

溶解固形物

<0.2

<0.2

含油量(mg/L)

≤2

≤2

≤2

含铁量(mg/L)

≤0.3

≤0.3

≤0.3

注:

当锅炉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0.05mg/L。

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其水质应符合表二规定。

表二

项目

给水

锅水

悬浮物(mg/L)

≤20

总硬度(mmol/L)

≤4

总碱度(mmol/L)

8~26

pH(25℃)

≥7

10~12

溶解固形物(mg/L)

<5000

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其水质应符合表三规定。

表三

项目

锅内加药处理

锅外化学处理

 

给水

锅水

给水

锅水

悬浮物(mg/L)

≤20

≤5

总硬度(mmol/L)

≤6

≤0.5

总碱度(mmol/L)

≥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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