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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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刺网、张网、耙刺等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2、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含渔业组织意见);
2、申请人资信材料:
企业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户口簿;
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户口簿;
3.若有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4.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5、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一份;
6、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第5项材料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按承诺时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
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2)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一式二份)
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补发_渔业船员证书补发
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办法》,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就“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补发_渔业船员证书补发”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
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
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按以下原则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1.渔业船员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后2年内申请换证的,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2.有效期届满后超过2年,未满5年的,应到具有相应等级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参加为期不少于3天的技能知识更新培训,由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后,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3.有效期届满后超过5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相应培训,申考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4.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福州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项、第2项和第4项材料
第3项材料。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3)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4)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业船员证书换发、补发_渔业船员证书换发
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办法》,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就“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补发_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4.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5.原渔业船员证书。
第3项和第5项材料。
(5)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6)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到期换发_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可证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
(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二)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的,或者因渔船损毁且渔业捕捞许可证灭失的;
(三)不再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2.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
1、《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若有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3.申请人资信材料:
4.所注销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一份。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福州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
第4项材料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福州海洋与渔业局按承诺时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7)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8)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行政审批服务信用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申请信息
1.申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_新证
2.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申报填写):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申报填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申报填写):
身份证号(自然人申报填写):
4.注册地址(法人申报填写):
联系地址:
5.联系方式:
6.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2)审批服务部门信息
1.行政审批部门名称:
2.联系人姓名:
3.联系方式:
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办法》,本部门就此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办理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
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5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6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
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审定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具备种子生产人员和生产环境的条件。
(二)申领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