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文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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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报送材料要求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其中资产损失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应在2月15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按《绍兴县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绍县国税政〔2010〕18号)执行。

(四)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报送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财务会计报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属于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存档,下同);

属于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报送《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原件及复印件。

6.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报送《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附件2)和《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在2007年底尚有按规定未抵免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内资企业,本年度需要享受抵免的,应一并报送税务机关核定可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的批复文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需报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在该报告中应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9.外商投资企业如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在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并经审核批准后准予抵免。

对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报送《过渡期企业税收监管卡》(附件3)。

10.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上述资料要求一式两份(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及事务所鉴证报告须一式三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县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有关科室、各分局(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指导整个汇算清缴工作,处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

各管理单位也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上报县局,同时注重部门协作,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1.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2.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3.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三)加强组织落实,严格申报审核环节。

1.各单位应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税务分局(所)、税源管理二科应在3月底前排出参加汇算清缴纳税人名单,确保汇算清缴面达到100%。

2.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3.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逐户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对申报表逻辑性和符合性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减免税、资产损失等项目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3)当期可弥补亏损额是否与征管系统数据相符。

(4)纸质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是否相符。

(5)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企业已在季度预缴时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申报表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其中一份退还纳税人。

(四)开展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工作。

根据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县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工作。

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工作是指在汇算清缴申报后,国税机关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以及根据企业自审情况开展重点审核(复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点进行审核:

1.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低于所得税预警率的申报异常企业;

2.跳跃式盈亏、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3.股权登记变更或重组改制企业;

4.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解禁后出售的企业;

5.减免税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

6.纳税信用等级低或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

7.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8.其他经税务机关确定需重点审核的企业。

重点审核(复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项目:

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迟记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不记应税收入;

投资转让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收入、资产重组评估增值不计应税收入;

各种减免的流转税及取得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等问题。

2.成本费用项目:

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多结转销售成本,有无税前工资总额变化较大、是否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多计提折旧费用,开办费、无形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摊销,资本性支出列入当期费用等问题。

3.关联交易项目:

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4.各类优惠项目:

应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和条件;

减免税计算是否正确;

减免税条件有无发生变化;

有无应税企业向免税企业转移利润;

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等问题。

5.资产损失项目:

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

是否存在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会计核算资料和内部审批证明。

对企业所得税审核发现申报错误,要及时辅导企业重新或补充申报。

既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又避免纳税人遭受损失,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经税源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后,仍存在疑点的企业,应及时转纳税评估环节;

对发现有逃、骗税等重大问题嫌疑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转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1.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分局(所)、管理二科应立即开展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工作,复核名单由县局统一下达,户数不低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5%,各单位可根据掌握的企业经营和申报情况提出建议复核名单,于6月10日之前报县局政策法规科。

全部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完成。

2.根据复核名单,各单位要及时开展对企业的汇算清缴自审工作,督促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报告》(附件4),各单位在收到企业自审报告后,应组织业务骨干结合自审报告以及企业的年度申报资料进行重点审核,形成书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报告》(附件5)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数据统计表》(附件6)。

3.各单位在开展重点审核前,要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充分利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等第三方信息,及时比对分析。

审核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已补缴税款要督促其正确调账,对涉及亏损额调整的要及时在征管系统中调整相关数据。

4.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结束后,各分局(所)、管理二科应将本单位审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情况统计表》(附件7)于9月15日前报送县局政策法规科。

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相关资料应集中存档、妥善保管。

(五)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专项检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以及各税务分局(所)要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工作,具体名单由县局按照税源一体化管理要求确定。

对经评估产生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稽查局要对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

凡被税务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除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汇总纳税企业管理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各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对税区内分支机构纳税情况一并清理。

分支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1.分支机构应取得由总机构或二级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省外总分机构信息表》(附件8、9)或确认名单。

如不能取得《信息表》或确认名单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作为报送资料)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分支机构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

3.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所辖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

收到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4.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其建账级分支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仍执行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年度终了须向县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由县局政策法规科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成员企业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否则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二)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管理: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原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办理。

(三)关于弥补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用后五年的利润逐年延续弥补。

凡企业当年发生盈利,必须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核环节严格把关,凡存在可弥补亏损而不予弥补的,一律作为申报错误予以退回。

可弥补亏损额应与CTAIS登记台账核实确认后方可弥补。

(四)关于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事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原则上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自行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有困难的,可依法自愿与社会中介机构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税务代理资格,出具代理报告的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

代理人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代理报告。

其它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会计记账公司等中介机构不得超范围经营税务代理业务,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代理报告、鉴证证明等应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从事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对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以及纳税调整等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鉴证情况按规定格式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以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等四种,对前两种意见的鉴证报告企业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对后两种意见的鉴证报告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七、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总结上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税源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统计总结工作,及时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于6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县局政策法规科和管理四科。

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3.过渡期企业税收监管卡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报告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报告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数据统计表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复核)情况统计表

8.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

9.省外总分机构信息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印发 

排版:

张扬校对:

陈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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