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二十五项反措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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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24防止交通事故……………………………………………………………………………

25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防止火灾事故

1.1加强防火组织和消防设施管理

1.1.1各单位应建立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企业行政正职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

各单位应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1.1.2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队伍,编制企业各重点部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火组织和消防设施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

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设施,禁止使用过期设施。

1.1.3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

消防泵应严格执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保证备用泵与运行泵联动正常,并定期检测生产区域最高处消防水压力,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消防水系统应有冬季防冻措施,保证分支管路随时可用。

厂区重要道路应设为环形,或者设有回车道、回车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1.1.4发电厂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窒息、烧烫伤。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定期检查。

1.2电缆防火

1.2.1电缆防火工作必须贯彻设计、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从各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杜绝电缆着火、蔓延事故。

1.2.2新建、扩建和更改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2.3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2.4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竖井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电缆夹层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1.2.5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制氢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2.6严格按最新版本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2.7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和盘柜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临时拆封的电缆封堵工作结束后,必须重新恢复封堵。

1.2.8扩建、更改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联系,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2.9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2.10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2.11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重要的电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

坚持定期对电缆夹层、沟的巡视检查,对电缆特别是电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2.12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等地方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照明采用安全电压且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在上述地方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锅炉、燃煤贮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1.2.13加强直流电缆防火工作。

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两组电池的电缆应尽可能单独铺设。

1.3汽机油系统防火

1.3.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锁母接头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铸铜阀门。

重视油系统阀门选型工作,其压力等级应不低于超压试验压力(汽机)。

1.3.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宜采用厚度1mm~2mm的隔电纸、青壳纸、高密度硬质耐油石棉垫或其它耐油、耐热和耐酸的材料(汽机)。

1.3.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要办理动火作业措施票,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油管路应与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间隔一定的距离,禁止将油管路与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一起保温。

(技术中心修改建议-增加部分)

1.3.4禁止在与系统连接或未经冲洗干净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要办理作业工作票,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在拆开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并检验管道内无可燃物(油、可燃气体),近油源侧的法兰应拆开通大气。

1.3.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运转设备、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渗漏油,如有渗漏油应及时处理,严防漏油渗透至下部热体保温层内。

1.3.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这些热体的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金属皮,并定期检查保温层情况。

1.3.7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3.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明杆阀,其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并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平时应加铅封;

常关的二次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其一次阀为常开阀;

事故排油应排放到主厂房外的事故油箱(池)内。

(汽机确认)

1.3.9汽轮机主油箱排油烟管道应按规定引至厂房外或厂房外无火源处,并避开上下方有发电机出线或变压器,并设禁火标志。

排油烟管出口应装护罩,或朝下,以防雨水或异物进入油烟管内。

1.3.10在机组的各种运行工况下,应保证油管道自由膨胀。

汽机油系统管道上引出支管路时,应加装接管座(材料、技术中心修改建议)。

压力表管应尽量减少交叉,防止运行中振动磨损。

压力表管的壁厚和接头,应满足油液压力等级的要求。

(汽机)

1.3.11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时,凡不能与油系统隔绝处理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威胁机组安全时,应立即停机处理。

1.3.12油管路的布置应便于维护检查。

运行中要巡检油管路有无振动现象,如有应及时处理。

检修时,要重视对油管接口等薄弱部位的检查。

1.3.13油管路材料应经检验符合设计,管子应经确认无缺陷,安装、检修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并确保无超标缺陷;

油管路有震动现象是应查明原因予以消除;

检修时,应重视对压力油管焊缝质量薄弱部位的检查。

(材料、技术中心、汽机修改建议-增加部分)

1.4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4.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1.4.2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措施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4.3油区内不准搭建临时建筑,禁止存放易燃物。

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油区内绿化、其他设施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1.4.4油区的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节点等)均应为防爆型。

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允许有架空线

1.4.5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4.6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油管道的法兰必须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1.4.7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l.3.4、1.3.6、1.3.7和1.4.8条的规定。

1.4.8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油罐呼吸阀要定期检查维修。

1.5制粉系统防火

1.5.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1.5.2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

清理煤粉时,应避免煤尘飞扬,并杜绝明火。

1.5.3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温度不得超过燃煤品种规定的要求。

1.5.4粉仓、磨煤机、给、输粉机应设置可投入惰化介质的系统,以防止煤粉爆燃或抑制煤粉燃烧。

1.5.5在粉、煤仓走空时,要有防止制粉系统失压或炉膛火焰回火的措施。

1.5.6制粉系统内检修时,必须保证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制粉系统可靠接地,通风良好。

1.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6.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1.6.2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和生产厂家的要求。

1.6.3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1.6.4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检查和试验。

制氢场所门口应装有静电释放装置,同时,应使用铜质工具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工具。

1.6.5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1.6.6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1.6.7发电机氢密封油箱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远离发电机出线且无火源处,并设禁火标志。

禁止通过排污阀向室内排氢。

要检查并消除制氢站和机房内表柜顶部“窝氢”的空间。

1.7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1.7.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确保皮带不存煤。

1.7.2煤场应配备成套的喷水装置,运行可靠,防止煤垛自燃。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1.7.3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1.7.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1.8防止脱硫塔安装过程中的火灾(锅炉)

1.8.1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方案和消防方案,施工人员须接受过专业培训,了解材料的特性,掌握消防灭火技能。

1.8.3在脱硫系统施工时,应避免安装和防腐工程同时施工。

1.8.2施工场所的电线、电动机、配电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1.8.4在防腐工程施工时,应划出50m的禁火区域,禁止一切明火操作。

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能源安保[1990]11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2.1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2.2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闭锁装置。

2.3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尤其应加强6(10)kV开关柜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2.4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

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或变电所所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

2.5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2.6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

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

2.7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1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

2.8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应与设备同时投运。

2.9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

2.10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

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

2.11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

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3.1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安全性能检查。

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47—2004)进行。

3.2 

防止超压超温

3.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2.2 

参加电网调峰的保护,运行规程中应制定有相应的技术措施。

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

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3.2.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3.2.4.1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2.4.2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3.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3.1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2008)、《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DL/T805.1~805.4-2004)、《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889-2004)等标准,加强水汽品质的化学监督。

(化学)

3.3.2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

按规程要求,凡装有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的机组,全部凝结水应进行精处理。

在凝汽器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按照“三级处理”的原则,及时查找、堵漏,严重泄漏时,必须及时停运机组。

3.3.3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品质不合格的蒸汽严禁进入汽轮机。

水冷壁结垢量超标时,应按照《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的要求及时安排化学清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按照《发电厂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单位管理规定》(DL/T977-2005),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做好化学清洗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3.3.4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3.3.5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3.3.6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

3.4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3.4.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当炉外管道有漏气、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3.4.2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3.4.3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3.4.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检查。

3.4.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

运行达5万小时以上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对有震动现象的管路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对震动管路涉及范围内焊缝进行检验。

(材料)

3.4.6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万小时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3.4.7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防止由于材质不良、制造缺陷及遗留异物等引起的爆破事故;

电站管件制造本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

(材料、技术中心、锅炉)

3.4.8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督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3.4.9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

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

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有关规定。

3.4.10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3.4.11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3.4.12 

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3.4.13在役机组应防止材质老化引起的爆管事故。

3.5 

防止锅炉四管漏泄

3.5.1 

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面管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L/T939—2005)。

3.5.2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

大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

3.5.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3.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3.7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上岗;

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3.8 

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应配备锅炉压力容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

3.9检修中,应对受热面奥氏体不锈钢类立式过热器、再热器管下部弯头的氧化产物沉积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氧化产物沉积堵管引起的过热爆管事故。

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防止超压。

4.1.1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4.1.2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4.1.3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4.1.4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的要求。

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4.1.5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

放置液氯、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

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4.1.6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4.1.7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1.8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1.9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

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

4.1.10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4.1.11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故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4.2氢罐。

4.2.1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含氧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4.2.2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地隔离。

4.2.3氢罐应按照《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重点是壁厚测量,封头、筒体外形检验。

防止腐蚀鼓包。

4.2.4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地沟敷设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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