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治理PPP项目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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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治理PPP项目协议范本

河流治理ppp项目协议范本

本PPP项目协议(如下称“本协议”)于2015年2月GG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甲方:

GG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2)乙1方:

GG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3)乙2方:

法定代表人:

(如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1方、乙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八

刖言

(a)经GG市政府论证及财政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建设GG市GG工上游植物

园段流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GG市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授权GG市城市内

河管理处(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乙1方GG水

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2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

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3)和公

司章程(详见附件4)的约定在GG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贝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GG]76

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GG]113号)等相关

、总则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本项目

甲方

乙方

乙2方

项目公司

经营权

合作期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指GG市GG工上游植物园段流域治理PPP项目。

指GG市城市内河管理处。

指GG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协

议而言,指GG有限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

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

(或有)、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

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起10年的期间(含建设期)。

优质参考文档

中国

法律

法律变更

政府行为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为实施流域治理服务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

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

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贷款人

融资文件

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建设期

开工日

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

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5.3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

指乙方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担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20.5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

务的担保函。

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协议第8.2款。

指本协议第14.3款约定的日期。

运营惯例

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

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

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指本协议第二十G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指:

1.

争议解决程序

政府部门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

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3.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3.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字之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

作的任何日期

工作日

移交日期

终止日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

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a)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b)“元”指人民币元;

(c)条款或附件:

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d)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e)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f)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g)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h)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i)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

(ii)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

(iii)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v)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v)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

(vi)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的权利;

(vii)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b)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协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ii)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iii)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iv)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

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v)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

作期内,甲方应将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vi)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且甲方应协调市财

目的流域治理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vii)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同期开展本项目范围以外上游郊野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上游来水符合约定的水质标准;

(viii)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用进行审计

环境保护等

线、杆线等

在本项目合

政局将本项

确保本项目

(i)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ii)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权;

(iii)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

(iv)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V)若本项目未来成功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预计可获得部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鉴于

中央财政补贴金额和拨付进度等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不纳入项目公司的回报计算依据,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中央财政对补贴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b)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

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GG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ii)乙方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本协议规

定的移交之要求为前提。

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iii)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iV)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

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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