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1673280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4.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

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0.1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10.1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10.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0.13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0.14专用排瓦斯巷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专用回风巷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设置的;

10.15盘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盘区,或者虽贯穿整个盘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0.16主要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的;

10.17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10.18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有无突出威胁区域都要探放水)

10.19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10.2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0.21矿井未实现双回供电的;

10.2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斜井人车等未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的;

10.23被列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10.2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0.25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采区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10.26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10.27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10.28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其它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未及时汇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

10.2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对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10.30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出安全设计规定围和规模生产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0.31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外界其它煤矿有风流漏入或者漏出现象的;

10.32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与外界其它煤矿无计划贯通、计划贯通无可靠措施或未按照措施严格执行的;

10.33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产量的或核定后超产的;

10.34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0.3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10.36未实行壁式开采的或以掘代采的;

10.37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10.3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10.39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10.40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边界其它煤矿贯通后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

10.4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10.42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

10.43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生产矿井区域所有队组)必须由矿井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

10.44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

10.45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采掘作业的;

10.46井下烧焊无专项措施的;

10.47盘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等地点未实行独立通风的;

10.4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0.49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10.5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10.51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11、较大隐患

11.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11.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11.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11.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1.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11.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11.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1.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1.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11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1.12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1.13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1.14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1.15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1.16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1.17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11.18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11.19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1.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11.21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11.22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11.23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

11.2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11.25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11.26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11.2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1.28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

11.2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1.30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配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

11.31施工设备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11.32施工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未建立资料档案的;

11.33施工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1.34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

11.3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11.36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1.37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12、严重事故隐患

12.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12.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12.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2.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

12.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12.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12.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12.8区队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2.9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2.10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采掘

12.1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12.12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12.13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12.14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2.15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规定;

机电

12.16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

12.17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

12.18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12.19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12.20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12.21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12.22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12.23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12.24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2.25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2.26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2.27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12.28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2.29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12.30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

12.31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

12.32风电闭锁未按规定做试验;

12.33主通风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不可靠;

12.34主通风机及主电机轴承超温报警装置失灵;

12.35主通风机轮毂及叶片损坏;

12.36主通风机励磁装置运行不稳定;

12.37主通风机运行有异常、响声或振动;

12.38主通风机倒机后未按规定进行部检修;

12.39空压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可靠;

12.40空压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2.41空压机出水温度超过摄氏40度;

12.42空压机自动断水报警停机保护失灵;

12.43空压机润滑油断油保护不起作用;

12.44空压机盘车装置与启动柜不闭锁;

12.45空压机风机运行中出现严重震动和噪音;

12.46提升绞车钢丝绳“三证”不齐全;

12.47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缺检、漏检、错检情况;

12.48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超限或锈蚀成麻坑继续使用;

12.49提升绞车液压系统残压超过规定;

12.50提升绞车闸瓦间隙调整不当;

12.51提升绞车天轮衬垫超限;

12.52提升绞车天轮联结部位出现裂纹;

12.53提升绞车减速警铃不起作用;

12.54提升绞车信号声光失灵或失去记忆能力;

12.55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整定;

12.56提升绞车安全回路故障检测显示装置失灵;

12.57提升绞车活动滚筒闭锁不起作用;

12.58提升绞车主轴及各种关键销轴、联结装置未进行探伤;

12.59钢芯强力胶带机无断带保护或不使用逆止托滚;

12.60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部钢丝绳出现严重断裂、锈蚀、裸露;

12.61钢芯强力胶带机烟雾报警装置失灵;

12.62钢芯强力胶带机机头溜槽防堵塞保护不起作用;

12.63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覆盖胶出现龟裂、脱胶、严重划伤等;

12.64钢芯强力胶带机未设除铁装置;

12.65钢芯强力胶带机信号、报警系统运行不可靠;

12.66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

12.67主通风机主电机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

12.68主通风机高压启动柜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整定;

12.69主通风机风门钢丝绳锈蚀严重;

12.70主排水泵启动柜过流和欠压保护整定不合格;

12.71主排水泵备用水泵未及时进行检修;

12.72主排水泵发生剧烈震动、电机过热;

12.73提升绞车钢丝绳钩头不标准或部位严重变形;

12.74提升绞车液压系统出现不完好投入使用;

12.75提升绞车制动油路出现堵塞,回路不畅;

12.76提升绞车二级制动调整不准;

12.77提升绞车天轮轴未进行探伤或过期限;

12.78提升绞车主电机未进行预防性试验;

12.79钢芯强力胶带机沿线紧急拉线开关失灵;

12.80钢芯强力胶带机拉紧装置紧力不足,出现打滑现象;

12.81钢芯强力胶带机超温自动洒水保护不起作用;

12.82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发生跑偏保护失效;

12.83钢芯强力胶带机主电机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

12.84冷补质量不合格;

12.85各种机电设备的按扭(旋扭)、闭锁杆不完好;

12.86防爆电气设备大盖打不动,闭锁变形或打不到“零位”;

12.87主通风机、防爆门、天轮、钢丝绳各联接装置未定期检修、检查和无记录;

12.88空压机释压阀未定期检修;

12.89空压机风包超温保护不灵敏,滤风器未定期清洗;

12.90空压机安全阀未做每周一次的气动试验;

12.91主排水泵雨季前未做水泵联合试运转;

12.92主排水泵水泵盘根过热,漏水成线;

12.93提升绞车滚筒运行中出现异响;

12.94提升绞车减速器未按规定揭盖检查、检修;

12.95提升绞车制动闸出现异响或蝶簧疲劳断裂;

运输

12.96矿车连接件磨损超限或断裂;

12.97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12.98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12.99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12.100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通风

12.10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12.10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12.103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12.104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12.105仓房残采未采用全风压通风或无批复;

12.106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2.107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2.108瓦斯抽放未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

12.109永久抽放管路破损、泄漏(一处);

12.110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12.11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12.112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12.113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12.114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一处);

12.115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测

12.116塌陷坑和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12.117基本控制导线超过500米;

12.118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12.119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12.120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地面

12.121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12.122、凡漏报一项重大危险源;

12.12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12.12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12.12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12.12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12.127发电机、变压器、断路器、电气线路、大型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投切保护的;

12.12835KV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12.129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

12.130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2.131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12.132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

12.133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2.134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12.135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

12.136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和其他重点、要害场所未实行封闭管理的;

12.137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的;

12.138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12.139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

12.140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规定的。

12.141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区设立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对动火作业未划区、定级管理;

12.142采用微机保护的装置,显示界面不正常或历史数据不完整;

12.143采用微机保护的变电所,前置机不能正常切换;

12.144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

12.145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进行试验或不合格;

12.146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

12.147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

12.148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

12.149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

12.150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

12.151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

12.152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

12.153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主要皮带的逆止、跑偏、打滑、急停、堆煤、过载,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破碎机的卡阻堵转保护,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

12.154危险化学品施工作业未按要求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或安全票证未按要求使用;

12.155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

12.156火药库储存火药容量超过核定储量、品种;

12.157爆炸物品、剧毒危化品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12.158爆破器材库帐、卡、物不相符;

12.159运输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12.16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不全;

12.161化工场所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的选用不符合行业规;

12.162输送管道上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阻断设施不完备或失效;

12.163升降口、煤仓口、楼梯、平台、走桥等,未设盖板、篦子、栏杆等防护设施或设施失效;

12.164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备24小时专人值班;

12.165存放放射物品的库房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盗设施或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以及未填写每日巡查记录;

12.166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12.16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设备设施损坏出现故障无常运转和使用的;

12.168要害部位“三铁一器”达不到齐全有效;

12.169基建施工外电防护距离不够;

12.170基建施工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高度超过规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

12.171基建施工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或安全网,安全网间不严密;

12.172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脚手架的架设严重不合格,吊篮固定不牢或保险装置失效;

12.173符合要害场所申报条件而未进行申报的;

12.174锅炉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2.175电梯无维保单或未按周期进行维保的;

12.176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12.1776KV及以上机电设备发现隐患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12.178选用未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和未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

12.179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八种消防登记、十二种管理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

12.180仓库、库房、堆场等物资存储场所以及其它物品临时存放地,未按规定的高度、数量、间距、性质等消防安全要求摆放和堆垛物品;

12.181热水锅炉无超温保护及自动补水装置的;

12.182其它认为类似严重的事故隐患。

13、一般事故隐患

13.1采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

13.2回采时,顶板管理不到位,信号柱切顶柱不按规程要求支设;

13.3皮带、溜子机头机尾地锚、压柱或地锚、压柱松动;

13.4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设计值的90%);

13.5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3-5%);

13.6支架接顶不实(一处);

13.7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仪或顶板离层仪失效(一处);

13.8支架微表失效或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13.9工作面发生倒架、咬架现象(一处);

13.10支架仰、俯角大于7°

13.11综采工作面两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未经批准;

13.12巷道受压变形严重,超过原设计200mm以上的;

13.13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支柱造成支护质量效果达不到要求;

13.14棚子前倾后仰(1米垂线不大于17cm);

13.15棚子迎山角不符合要求(偏差+10,不得退山);

13.16无锚杆(索)检测工具;

13.17锚杆(索)失效(一根);

13.18巷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

13.19各类仪表无合格证;

13.20相邻支架间隙大于200mm未采取措施;

13.21支架梁端冒高大于300mm未采取措施;

13.22煤壁面有伞檐;

13.23顶板移近量按采高大于100mm/米;

13.24支架损坏未及时修复;

13.25遇地质构造变化,冒顶出现矸石,未分装分运;

13.26使用超过8个月的单体柱、摩擦支柱未进行打压试验和保养;

13.27煤仓上口未设护栏、警示标志、照明;

13.28没有使用仪器对单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