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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专项保险的需求,统颁条款里都没有相关内容。

②费率条款粗放。

各地区销售的都是同质的产品,对各种车辆分类过于笼统,只有大类的划分,对具体车型,车种,使用性质使用同种条款。

基本上对全国各地使用相同条款,不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地形,道路质量,交通密集程度等情况。

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保人按相同的费率水平收取保费。

2.赔付率和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随着机动车辆数目增加,交通道路状况不断恶化,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逐渐上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费用标准也逐年提高。

与此同时,消费者者不断要求车险费率下调,根据保险年鉴的数据计算得到,1998年至2002年间平均费率由1.235%逐步下降到1.099%。

同时,简单赔付率则基本保持在55%以上,如果按满期赔付率统计,则数字会超出这个比例。

由于官商关系、人情关系等关系营销的中国特色,手续费、公关宣传费等营业成本不断提高。

总之,车险的经营成本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3.服务水平低下

车险理赔服务水平低,投保人普遍反映缴费难,续保难,理赔难。

被保险车辆出险以后,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资料,经过繁琐的理赔手续才能取得赔款许多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拖拉,一个不含人员伤亡的普通赔案处理时间常常要花费一两个月理赔金额的弹性大,市场普遍存在惜赔、滥赔现象。

所以导致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差,投保率低,车险保障的覆盖面远小于市场的潜在需求,不能充分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4.全球化的要求

随着加入WTO后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为了迅速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他们与国际大公司竞争的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率体系,与国际市场接轨并促进保险公司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此产生了车险费率条款制度市场化的改革需求。

三,改革具体过程及市场反应

1.改革的试点(2001年7月~2002年12月)

2001年7月,保监会批准深圳车险市场试行费率浮动制度,同年,10月,广州市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试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放开费率的管制,将折扣由原来的暗折变为明折,挤干车险的水分,让投保人获益,减少中介所获取的暴利和腐败现象,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12月12日,华泰保险公司率先下调车险费率,整体平均下调30%以上,其中党政机关公务车费率甚至下调55%。

之后,各公司纷纷加入价格大战,降低费率争抢业务,市场陷入无序竞争的状态,各公司降价幅度均在30%以上。

各公司的恶性竞争不但没有获益,还大大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

2.改革的推广(2003年起)

2002年8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

制度的通知》:

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六、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保

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

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 

3、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第一条为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管理,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

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

第三条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

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

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保险公司申报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四)法律责任书;

  (五)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第(三)项材料,但应在申请函及保单上注明该公司的名称。

  第五条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申报车险费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三)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包括:

  1、费率公式:

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

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四)车险费率的方案,包括: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此项材料仅在调整费率时要求);

  2、费率制订或调整说明;

  3、制订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4、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五)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车险费率还应提交其总公司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时,应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向保监会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第六条保险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以收文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保险机构收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将车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保险机构申报或使用的车险条款或车险费率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或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保险原则;

  (四)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七)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九条保险公司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应通俗易懂。

其中,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三)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

  (四)保险责任起讫期;

  (五)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六)赔偿处理;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八)诉讼管辖权。

  第十条保险机构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随车因素

  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

  

(二)地区因素

  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

  (三)随人因素

  年龄、性别、驾龄、职业、是否固定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制订条款费率应提高科学性和严谨性;

加强核算和基础数据积累,为费率的制订、调整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在其总公司直接授权后,应按照本指引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报保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使用。

修改条款、调整费率,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亦同。

  本条涉及的分支机构应在申报车险条款费率之前将其总公司的授权书报送保监会。

改革启动以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价格战,车险行业出现全行业亏损。

价格战由几家大保险公司挑起,为的是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之前抢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想用低价格拖垮小保险公司的意图,折扣最高达到四五折,手续费也一路攀升。

一方面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的费率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车险业务的经营效益情况往往受上年业务质量的影响,各公司2002年尤其是下半年承保的车险业务质量下降,加上一些公司对车险业务准备金提取不足,影响了2003年的经营效益,最终造成了2003年车险的全行业亏损。

这一阶段虽然发生了全行业的亏损,但是车险市场也有所进步车险保费收入持续增长,车辆的保险覆盖面有所提高,车险产品逐步多样化,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四,改革初期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由价格战导致的“柠檬市场”

2003年改革启动以来,许多公司盲目降低费率,只求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以低价吸引客户,扰乱了市场秩序,采用寅吃卯粮的策略,搞恶性竞争,出现全行业亏损的问题。

例如:

2006年车险价格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家用车和非营业用车业务,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保费大约为人保标准保费的一折,而平安、太保对特定车型如宝马、奥迪等高档车型的价格也降至上述水平。

2006年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价格竞争已蔓延到营业用车业务,一些公司不计成本大幅降低营业性车辆的承保价格,甚至积极介入高赔付营业性车队业务。

有些公司在降低承保价格的同时,降低承保条件,如承保高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放宽人伤案件理赔标准等手段争夺营业性车队业务。

市场上普遍将优惠折扣系数幅度放大,为了以低价赢得客户,许多不具备条件的客户取得了很大幅度的优惠,甚至有部分公司出现用非营业条款承保营业性车辆或家庭自用车的方式,变相降费。

2.基于柠檬市场理论分析

价格战产生的根源是车险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

在保险市场刚开始萌芽发展的前提下,消费者对于车险知识知之甚少,对车险产品质量缺乏理性认识,从而使产品的生产方,即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质量掌握权。

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难以辨别车险市场产品的优劣质量,并且车险产品也决定了在使用之后才能看出好坏的特性,所以促使消费者不敢以高价格购买车险,为了规避风险,消费者只愿意以产品平均价格购买,结果导致高质量的产品逐渐失去市场而退出,从而诱发保险公司更多地推出低价产品来占有市场,逆向选择大量出现,导致了车险费率自由化后的恶性竞争。

3.其他原因分析

A,市场主体剧增使得竞争加剧

截止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比年增加家。

首先,新公司在制定条款费率,提供优质服务上无法与现有的大公司比拼,为了在市场上有所突破,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的需要,最简便快捷的手段就是价格战。

例如,中华联合保险成立之初的盲目低价营销,一味追求销量,使得车险市场竞争加剧。

B,改革前导致的产品同质化引发竞争策略

车险费率改革之前的统颁条款使得车险产品单一同质化严重,形成了以规模扩张为主的发展理念。

改革实施后,部分公司并未适应自由化市场,依然沿用过去的理念,只是一味扩大市场份额,推动价格竞争。

另外,保险公司对于大型客户格外重视,不惜牺牲成本以低价获得该行业的垄断,而新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快速拓宽车险业务,大公司为了实现垄断,以折扣价建立大型客户的交易壁垒,进一步引发价格战。

C,伯特兰德(JosephBertrand)模型分析

当前的车险市场集中度较高,大企业对市场的供应能力超出整个市场的需求,具有寡头垄断市场的特点。

我们可以用寡头垄断的经典模型来解释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行为。

伯特兰德模型基本假设:

(1)各寡头厂商通过选择价格进行竞争;

(2)各寡头厂商生产的产品是同质的;

(3)寡头厂商之间也没有正式或非正式的串谋行为

如果市场上存在n家保险公司,其生产车险产品的能力即可以承保车险业务的规模上限超出当地市场需求的总量。

因为是同质产品,所以价格最低的公司可以吸引整个市场,其他公司的需求则为零,当出现另外一家公司成为市场最低价时,投保人会转向这家公司,当各公司的价格一致时,投保人将随意选择投保公司。

n家企业会竞相削价以争取更多的顾客。

当价格降到P1=P2=…=Pn=MC时,达到均衡,即伯特兰德均衡。

4.高额手续费问题

因为汽销市场的持续繁荣,以经营汽车4S店和修理厂为主业的兼业代理人成为掌握车险业务渠道的主要力量。

从某种程度上看,车险业务的竞争实质上是对车险中介机构的竞争。

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地区通过中介渠道实现的车险保费收入为39亿元,约占全部车险业务的75%。

2007年上海车险保费收入65.4亿元,中介业务贡献了高达81%的份额。

据此,为了提高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各公司在手续费上的支出一直在增长。

市场普遍的高手续费使得各公司承保车险的展业成本大幅上升,一方面提高了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另一方面增加了保险人的综合成本,威胁到偿付基金的充足性,埋下了风险隐患。

五,改革初期经验教训及对策建议

1.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要循序渐进,切忌操之过急出现市场性风险。

我国车险费率改革初期采用了激进式的改革方案,试图通过一次性的休克疗法,把高度集中的车险市场推进到完全市场化的程度,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结果便是出现了无序竞争和市场混论,保监会的整顿与整改也难以完全控制。

市场机制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辅以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

我国市场经济以及保险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市场机制和行业规范,必须针对改革中的问题对症下药,用一段较长的时间完善改革的内容,以稳步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2.提高保险公司的质量水平

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保险公司治理水平不足导致的。

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没有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关键,而是采取价格战的方式使得市场混乱的出现。

由此,公司内部的监管以及决策层的科学性应该进行调整和提高,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加强基层的建设工作。

另外,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对内部各部门的制衡监督,防止随意决策产生,提高执行力,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实现产品改革创新,提高产品的实际竞争力,避免陷入恶性价格战。

3.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

为了使得改革能够有序进行,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尤为重要。

正是由于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存在缺陷,助长了市场混论的出现。

如果能够加强监管,促进保险公司车险信息透明化,就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产生。

例如,对费率条款及制度的公开化,对车险市场业绩进行披露,及时制止不合理的低价倾销。

4.减少信息不对称,避免逆向选择

柠檬市场的出现,说明了车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严重,才导致价格战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种现状,一方面,品牌公司需要主动跳出柠檬市场,避免陷入低价泥沼,另一方面,消费者主动了解信息,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而建立诚信的市场氛围,督促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沟通了解,使得双方在较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而不是保险公司垄断信息,消费者处于弱势的状态。

双方公平诚信是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途径。

5.大力推进网络车险营销

网络营销有利于降低车险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能够使得保险公司加强对新产品的设计研发,使得市场同质化降低,提高产品的多元化。

对于消费者而言,能够避免较高的手续费和降低机会成本,符合年轻人的消费理念。

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网络营销有利于对买卖双方进行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使得市场向公平诚信发展。

同时,电子商务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

[1]程菁,丁伟鹏,车辉.中国车险费率发展轨迹及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4)

[2]王佳来.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D].上海:

复旦大学,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Z].200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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