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管理工作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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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道、道路旁等显著位置设置适应形势、语言温馨、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

在乡(镇、街道)办公地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栏、宣传橱窗,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荧屏、电子灯箱,在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醒目位置张贴打击“两非”标语,放置打击“两非”宣传册,打造人口文化园、人口文化广场。

(三)社会宣传。

利用世界人口日、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等计生重要纪念日和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专题宣传活动。

(四)媒体宣传。

积极主动在计生宣传平台、新闻媒体撰写计生宣传稿件。

(五)舆情处置。

做好负面舆情收集、上报,积极配合协助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计生舆情处置工作。

三、村级工作职责及任务

进村入户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知识,发放计生工作指南、小册子、折页等宣传品。

村(居)办公地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栏,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三)舆情处置。

第二章依法管理

(一)制定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

(三)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四)再生育审批。

及时审查乡镇报送的再生育申请材料,依照法定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生育证;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1.信息公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公布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确定计征标准。

2.违法生育处理。

(1)立案。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当事人自述、群众举报、工作发现等作为案源了解违法生育情形,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意见。

(2)调查取证。

立案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2名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知情人进行调查,制作笔录,收集证据。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如实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审查无误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签字确定。

(3)作出征收决定。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加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章。

(4)送达征收决定。

填写送达回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征收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应说明缘由,留置送达要请见证人签字确认,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缴纳。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账户,并将回单交回“一般缴款书”开具单位。

(6)分期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县统一制定的申请分期缴纳条件和标准,对申请分期缴纳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分期缴纳的意见。

(7)社会抚养费催缴。

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或获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未按照分期缴纳计划缴纳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催缴,制作催缴通知书,及时送达。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

对已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及时结案,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所有材料按归档要求编目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集中保管,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规范整齐,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实行委托的,应依法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权限、期限等事项。

对于委托乡镇(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社会抚养费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每月汇集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缴情况,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六)计划生育信访管理

1.安排专人值班、值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处理计划生育来信、来访。

2.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计生信访源头,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尤其是容易造成集访、越级访的因素,要注意关注动向。

对计生信访重点人员加强监控。

3.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督办、转办的计生信访案件,要依法、及时办理。

4.协调重大疑难计生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统计、分析信访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行政处罚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八)行政复议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九)行政应诉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出庭应诉,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审核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2寸免冠标准照片2张后,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发给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实行声明领取,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流动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还需要提供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核实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可以单独提出办理申请。

持有生育服务证、子女未满2周岁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取消所在单位、村(居)名委员会核实程序。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双方2寸免冠标准照片3张。

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还需提供另一方婚育情况证明;

再婚的,还需提供再婚方婚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生育证

1.受理。

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当事夫妻再生育申请后,审核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详细说明材料必须具备的内容和要求。

对不符合领取、申办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个工作日内未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2.审核。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托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通过基层工作网络主动核查申请人婚育信息。

对申请人工作地多次变动或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等需要核实婚育情况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首先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查询不到信息或对查询到的信息存疑的,可向相关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协查。

协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有关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签注证明出具人姓名并加盖公章,直接回复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超过5个工作日未收到协查回复的,通知申请人承诺办理。

对因多种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法定或齐全的证明材料,受理、办理机关经多方核查也无法确认其婚育情况的,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办理。

3.报批。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再生育申请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4.送证。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领取生育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户籍在本辖区内的服务管理对象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违法生育处理

1.及时将日常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公民违法生育线索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违法生育处理相关工作。

3.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按照委托权限,做好违法生育处理有关工作。

1.依法及时登记、办理、统计、分析计生信访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关注苗头性、倾向性计生信访源头,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尤其是容易造成集访、越级访的因素,要注意关注动向。

对信访重点人员加强监控。

3.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依规处理群众关于计生的来信来访。

配合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要求配合、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配合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关工作,积极出庭应诉,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核实婚育情况。

核实户籍在本辖区内的服务管理对象的婚育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违法生育处理。

协助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违法生育处理的调查取证、征收决定书送达、催缴通知书送达等,了解掌握当事人地家庭经济状况。

(三)信访管理。

配合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信访重点人员的监控,对易造成集访、群访的因素要密切关注,及时报告。

协助处理好信访事项,将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

第三章技术服务

(一)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做好安全避孕宣传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2.组织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组织县级、乡级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

通过发放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品、举办知识讲座或培训班、面对面咨询等方式,向育龄妇女宣传生殖健康知识。

3.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严格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常规》等技术规范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告知术后注意事项,预约第一次随访时间,做好定期随访和经常性随访。

4.组织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工作,为已婚育龄夫妇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怀孕前后增补叶酸、优生优育咨询指导、高风险人群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预防出生缺陷服务。

5.为育龄群众组织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咨询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6.指导乡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城区人群较为集中区域、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设置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提供避孕药具使用指导及咨询服务,做好药具随访工作。

7.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同管理同服务原则,指导乡镇、村居开展流动人口各项技术服务,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

1.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接到病残儿鉴定申请后,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2.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下发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鉴定者。

3.县级妇幼保健与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向符合再生育的申请鉴定者提供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优育指导等服务,对再生育子女情况进行随访登记。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县级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

2.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3.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接到经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通过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通过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同级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

4.组织鉴定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

5.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6.收到鉴定专家组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不符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

经审核合格的,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7.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市级卫生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组织鉴定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8.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免费定点治疗、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

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由受理并发症申请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并报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9.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如需回户籍所在地治疗的,可由施术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商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并由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承担治疗费用。

1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1.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宣传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乡镇卫生院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主动为产后40天育龄妇女送药具上门,主动引导顺产3个月、剖宫产6个月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2.组织乡镇卫生院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检查,通过发放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品、面对面咨询等向育龄妇女宣传普及生殖健康知识。

3.督促乡镇卫生院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常规》等技术规范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告知术后注意事项,告知第一次随访时间,做好定期随访和经常性随访。

4.根据育龄群众不同阶段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优生咨询。

5.在人群较为集中区域、卫生院、服务站、厂矿等公共场所及村(居)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提供避孕药具使用指导及咨询服务,做好药具随访工作。

1.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2.乡镇卫生院、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向符合再生育的申请鉴定者提供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对再生育子女情况进行随访登记。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1.免费向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教育。

2.主动、及时为已婚育龄夫妇提供适宜的避孕方法指导,保障其知情选择权。

3.协助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社区服务中心)、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检查。

村(居)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对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第四章利益导向

(一)奖励扶助

1.宣传发动。

县级统一宣传内容,制作宣传告知单,让政策家喻户晓。

2.县级复查。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按照10-30%的比例对乡级上报的申报对象信息进行复查核实,并同时检查调查人员调查记录、村级评议记录等。

3.县级审批。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乡级上报人员名单逐一核准审批。

4.数据上报。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5.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6.年审和退出。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对历年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清理退出。

(二)特别扶助

1.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乡级计生部门上报的申报对象进行复查审批,并返回所在村(居)公示。

2.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3.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对历年的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年度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清理退出。

(三)少生快富工程

1.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乡级卫生计生部门上报的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并进行公布。

2.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目标人群个人储蓄账户。

3.为少生快富对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对少生快富对象予以重点帮助扶持。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准对乡级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核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发放。

3.及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收回未发放资金。

1.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宣传工作,发放宣传告知单,实施重点宣传。

2.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询问申报人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系统信息采集,签名确认后告知申报人受理完毕。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对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询问婚姻、生育、户籍等相关情况,审查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得出年审结论,填写年审表,请享受对象签名确认。

3.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调查人员对新增对象进行知情群众走访调查,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

4.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姓名并加盖公章。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在所在村(居)驻地、交通要道、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5.对公示无异议对象,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对象,重新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如符合条件则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如不符合条件则发放《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已享受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年审,询问婚姻、生育、户籍等相关情况,审查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得出年审结论,填写年审表,请享受对象签名确认。

3.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对新增对象进行知情群众走访调查,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

1.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村(居)上报的少生快富对象资料进行初审、公示。

2.对公示无异议对象,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1.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2.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专项经费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或存入应奖励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3.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4.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时上解。

1.发放宣传告知单,张贴宣传广告。

2.配合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调查人员组织村(居)社干部、村(居)民代表对奖扶新增对象进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协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4.协助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对乡级公示有异议对象,重新调查核实。

4.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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