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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每个箭靶上方设置示风旗,旗用轻质材料制成,矩形尺寸为5厘米×

20厘米

3.3.2.3箭靶后方设置箭挡或留有安全地带。

3.3.2.4成绩公告栏。

3.3.2.5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3.4室内比赛场地必须达到需要的照明水平,全场光照均匀,不得低于300勒克斯,靶面光照至少1000勒克斯,靶后背景为不反光的中性颜色,不得设置其他标志物。

3.5比赛场地附近应设置校弩场地,靶位数酌情而定。

3.6比赛场地的显著位置可设置时间显示器。

4场地标线及区域

场地标线线宽均为5厘米,所示标线包括在所在区域内。

4.1箭靶线:

为箭靶设立标线,箭靶应垂直立于该线上。

4.2看靶线:

为运动员看靶限制线,距箭靶线1.50米并与之平行。

4.3发射线:

为运动员发射限制线,与箭靶线平行。

4.4比赛距离:

20米。

为发射线至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5待射线:

为运动员发射前的等候线,距发射线后2.50米并与之平行。

4.6发射区:

发射线与待射线之间的区域为发射区。

每个射击位置宽1.20~1.60米并标有与靶号相同的标号。

4.7裁判区:

待射线后2.50米内为裁判区。

4.8限制线:

为裁判工作区与观众区的界线。

4.9观众区:

裁判区后为观众区。

比赛场地两侧及箭靶方向均不得有观众。

裁判区与观众区之间应以标志物相隔,高度为1米。

5箭靶

5.1同一比赛场地的箭靶高度必须一致,直立于箭靶线外沿上,每两个箭靶间距为1.20~1.60米,并标有明显的靶号。

5.2箭靶尺寸:

60厘米×

60厘米,靶面软硬适度,厚度以箭能插稳且不穿透为准。

5.3箭靶中心高度为1.10米。

5.4箭靶必须牢固,不能有明显摆动。

6靶纸

6.1在正常光线和相应的距离下,靶纸的颜色和材料不得有反光。

在正常的气象条件下,靶纸和环线应保持尺寸的精度,箭孔没有过分的撕裂或者变形。

6.2靶纸尺寸:

10环直径4厘米,其余环距均为2厘米,每2环为一种颜色,由内向外依次为黄、红、蓝、黑、白。

6.3环线应该清晰,圆形环线不得有明显偏差、变形。

6.4环线标准:

6.4.1环线宽度为0.1厘米,黑色区环线为白色,其它色区为黑色。

6.4.2环线外沿包括在内环区域内。

7器材

7.1民族标准弩(简称标准弩):

7.1.1全弩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7.1.2弩身必须用竹、木或复合木等材料制成。

弩身长不得超过80厘米。

7.1.3弓片、弩弦、箭槽可选用任何材料。

弓片拉力最大不超过32公斤,弩弦长度不得超过80厘米。

7.1.4击发机可选用任何材料,扳机引力不得少于0.5公斤。

7.1.5只准使用柱形准星和缺口式照门且方向高低可修正的瞄准具,瞄准基线长不得超过60厘米,最前点不得超过弩身前切面,不得使用水平仪和光学瞄准具。

7.1.6上弦不得使用各种助力器具。

7.1.7箭体使用材料不限,总长度30~55厘米。

箭杆直径不超过0.8厘米;

箭头锥体的长度不超过3厘米;

箭尾可安装不超过3片的尾翼,箭尾、箭翼材料不限。

7.1.8弩身手托部位下沿至箭道水平面垂直高度不得超过7厘米,不得外加托座和把手。

7.2民族传统弩(简称传统弩):

7.2.1全弩应为手工制作,重量和弩身长度不限。

7.2.2弩身、弓片、箭槽、瞄准具等必须用竹、木材料制成。

7.2.3弩弦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制作,长度不得大于1.2米,不得影响相邻射手比赛。

7.2.4击发机的穿钉部件材料不限,其他部件只能用竹、木、骨等非金属材料制作。

7.2.5上弦不得使用各种助力器具。

7.2.6箭杆必须用竹、木材料,长度不限,直径不超过0.8厘米。

箭冀采用天然材料制作,箭头可用金属材料制作。

7.3允许使用箭孔观察镜,可放在发射区或挂在身上,但不得设置在弩身或与之相关联的部位。

第三章比赛项目

8民族传统弩

8.120米立姿20支箭

8.220米跪姿20支箭

8.320米全能2×

10支箭

8.420米团体赛60支箭

9民族标准弩

9.120米立姿20支箭

9.220米跪姿20支箭

9.320米全能2×

9.420米团体赛60支箭

10公开赛

10.120米民族传统弩公开赛60支箭

10.220米民族标准弩公开赛60支箭

11男女混合团体赛

11.120米民族传统弩60支箭

11.220米民族传统弩80支箭

11.320米民族标准弩60支箭

11.420米民族标准弩80支箭

第四章比赛通则

12比赛姿势

12.1立姿:

两全脚掌着地,身体站立,两臂悬空,双手托举弩身,弩身不得接触身体的其他任何部位。

12.2跪姿:

一腿屈膝、全脚掌着地,另一腿弯屈,膝盖和前脚掌着地并与前腿成三角支撑。

臀部可坐在膝盖着地之脚后跟上,脚跟和脚掌的中心垂直线左右倾斜不超过45度。

持弩手势同立姿,托举弩身一肘可放于膝上,弩身不得接触身体任何部位。

12.3不得使用任何附加物。

13比赛方法

13.1每种姿势试射3支箭,时间为3分种。

13.2记分射每5支箭为一组,时间为5分种。

13.3团体赛:

13.3.1每项每队出场3人(或相应人数)。

13.3.2发射顺序为先立姿10支箭,后跪姿10支箭。

13.3.3分资格赛和决赛两阶段。

以资格赛成绩排列进入决赛的名次,以资格赛和决赛两个成绩之和确定最后名次。

13.4个人赛:

13.4.1分资格赛和决赛两阶段。

13.4.2每个项目资格赛20支箭。

依据录取名次进行决赛。

决赛为5支箭,立姿或跪姿每支箭均限时50秒。

根据资格赛和决赛的成绩之和决定最终名次。

13.5公开赛:

13.5.1每项每队出场3人,性别不限。

13.5.2比赛方法同规则13.3.2和规则13.3.3。

14比赛程序

14.1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带弩、箭到检录处报到。

每场比赛前15分钟开始检录。

14.2运动员集体进入场地后有2分钟准备时间。

14.3比赛时间结束,未射出的箭不得再发射。

14.4每组射完,裁判长宣布“看靶”口令后,裁判员及记分员到靶标处,由裁判员判定成绩,记分员负责记录成绩;

运动员在看靶限制线等候,待裁判员及记分员成绩统计完毕,环值无争议,经裁判员允许运动员方可拔箭。

14.5每组结束用记分牌挂于靶标下公布成绩。

14.6每项比赛结束,运动员须在登记表上签字方可离开比赛场地。

15故障处理

15.1运动员在比赛中如发生器材故障,经裁判员允许可以更换经检查合格的器材,也可自行排除,但不得延长比赛时间。

15.2因箭靶损坏、靶纸脱落等非射手原因致使比赛无法进行时,未发射的箭每支补时1分钟。

16犯规与罚则

16.1警告使用黄牌,扣环使用白牌,取消比赛资格使用红牌。

16.2记分射开始口令未下达,发射的箭均按脱靶计算。

16.3超出发射线的发射均以脱靶计。

16.4试射时错射他人靶上,从本人第一组记分射成绩中扣除2环。

16.5记分射错射他人靶上,错射者为脱靶,被错射者分不清错射箭时,减去一支或多支低环箭。

从第二次错射开始,每错射一支,除计为脱靶外,再扣除2环。

16.6出现多射箭,第一次从本组中扣除最高环值的箭并警告一次,以后每多射1箭,均在本组成绩中扣除最高环值数的箭并再追加扣除2环。

16.7妨碍他人比赛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该组成绩中扣2环。

16.8比赛中,运动员在发射区内不得接受任何方式的技术指导。

违反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本人该组记分射中扣2环。

16.9选手姿势犯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记分射中扣2环。

16.10使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弩、箭等器材,每发射1箭从总成绩中扣除2环。

16.11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可以取消比赛资格:

16.11.1严重违反安全规则者。

16.11.2违反规则并刻意隐瞒者。

16.11.3不服从裁判员的指挥,严重影响比赛秩序者。

16.11.4弄虚作假,伪造成绩者。

16.11.5在比赛前或者比赛中擅自改变已经检查过的装备者。

16.11.6竞赛中第三次妨碍他人比赛者。

16.11.7姿势犯规第三次不改者。

16.12所有警告、扣环、补时间及取消比赛资格等,必须由裁判长参与执行。

第五章成绩及名次评定

17成绩

17.1以现场所判定的环值为最后成绩。

团体赛总成绩按每项目所有参赛人员成绩之和累加计算。

个人项目的总成绩按照资格赛和决赛成绩之和计算。

17.2凡箭已脱离箭糟的发射,射手在发射线内用手无法检回的箭均为有效发射。

17.3箭不中环区均为脱靶,箭杆碰环线按高环计(包括斜插箭)。

17.4箭击中靶后脱落,均以箭孔计算成绩。

17.5重箭均以被击中的箭尾有无痕迹判定,无痕迹只计一箭的环数。

18名次评定

18.1总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18.2同分评定。

18.2.1团体赛

18.2.1.1根据录取名次出现两队或两队以上成绩相同时,各队同时出场,每人立姿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以各队成绩之和高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仍相同,则再次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18.2.1.2如出现多队多名次成绩相同,则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后进行高名次决赛。

18.2.1.3团体赛总成绩不涉及进入录取名次的排位方法:

18.2.1.3.1立姿总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18.2.1.3.2立姿总成绩中最后一组环值高者列前。

18.2.1.3.3总成绩最后一组中10环、9环、8环…数量多者列前。

18.2.2个人赛

18.2.2.1根据录取名次出现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同时,按照个人赛决赛方式以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环值高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仍相同,则再进行单箭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18.2.2.2决赛后总成绩相同时,在原靶位进行单支箭决赛,不进行试射,如仍相同,则再进行,直至决出胜负与名次。

18.2.2.3如出现多人多名次成绩相同,则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后进行高名次决赛。

18.2.2.4个人赛的资格赛不涉及进入录取名次的排位方法:

18.2.2.4.1按倒数第一组(5支)、倒数第二组(5支)…,依次类推,成绩高者列前。

18.2.2.4.2按倒数第一组10环、9环、8环…,倒数第二组10环、9环、8环…,数量多者列前。

第六章弃权和申诉

19弃权

19.1在第一组记分射裁判员下达“开始”口令后,运动员仍未到场,视为弃权。

19.2只参加了前部分比赛,因故后部分比赛没有参加为弃权。

公布所发射的成绩并标明弃权理由。

20申诉

20.1如果在拔箭前,运动员发现记分表记录有误,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抗议,裁判员核实后可以改正。

20.2拔箭前,对靶上箭支的环值发生疑问时,记分员或运动员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由三名裁判员表决,判定箭支的环值。

运动员拔箭后不能再抗议

20.3对损坏严重的靶面或其它器材、场地设备有意见,运动员或教练员可向裁判员提出,由裁判员决定修整或撤换。

20.4每项成绩公布后,裁判长签署该成绩申诉截止时间,这一时间为15分钟。

超过该时间,不再受理该成绩申诉事宜。

20.5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

20.6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进行裁决。

第七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21裁判人员

射弩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3人,裁判员、发令员、记分员、编排记录员、检录员等若干人。

22裁判人员职责

22.1裁判长

22.1.1全面负责主持整个裁判工作。

22.1.2对比赛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进行处理和裁决。

22.1.3对严重违犯规则的运动员,有权取消比赛资格。

22.1.4有权处理在执行裁判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

22.1.5审核并签署比赛成绩单、成绩公告。

22.1.6主持靶位抽签。

22.1.7召开裁判员会议,对当日比赛进行小结。

22.2副裁判长

22.2.1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当裁判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

22.2.2比赛前,带领裁判员检查场地设施和运动员比赛器材。

22.2.3主持或协助裁判长组织决赛场次的工作。

22.3裁判员

22.3.1赛前检查场地设施、运动员比赛器材。

22.3.2召集各组运动员按时进入比赛场地,通知竞赛注意事项。

22.3.3运动员进入发射区后核对号码。

22.3.4判定运动员发射是否有效,对一般犯规者有权给予处罚。

22.3.5在比赛中,做好裁判工作,判定运动员比赛成绩(每支箭的环数)。

22.4发令员

22.4.1负责比赛的统一发令、计时和场地安全。

22.4.2记录比赛因故中断的原因和时间。

22.4.3负责比赛期间的音响播放(播放有关比赛通知、项目介绍、各队情况等材料)。

22.5记分员

22.5.l核实和记录每箭环数并注明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22.5.2指挥运动员拔箭和标好箭孔。

22.5.3核算个人累积环值,每项比赛结束后让运动员在记分表上签字并送交记录处。

22.5.4记分员无权改动记分表上记载每支箭环值的数字,需改动时,必须由裁判员执笔并与运动员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22.5.5对疑难箭环及时报告裁判长,待裁决后再登记。

22.6编排记录员

22.6.1赛前准备比赛所需表格、裁判用具。

22.6.2准备比赛、训练靶纸,编写靶位号码。

22.6.3负责靶位编排工作,抽签后打印竞赛通知书。

22.6.4负责比赛的记录、成绩记分表的收集、复核与整理。

22.6.5填写成绩报告单,并经裁判长审核签字。

22.6.6打印正式成绩公报、成绩册,公布成绩。

22.6.7落实裁判长交给的各项任务。

22.7检录员

22.7.1根据比赛安排对参赛运动员进行检录。

22.7.2检查运动员比赛器材(弩、箭)。

22.7.3带领运动员进入比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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