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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气瓶技术标准

压力气瓶技术标准

1总则

为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体系,使制度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压力气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承担公司检修和维护的承包商。

本标准管理范围:

·氧气、乙炔气瓶

·氢气瓶

·氮气瓶

·二氧化碳气瓶

·氩气瓶

·氦气瓶

·SF6气瓶

·氨气瓶

3术语与定义

压力气瓶:

指公司现场常用的、公称容积不大于1m3,用于盛装各类气体的可重复充气而无绝热装置(绝热层)的移动压力容器。

适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公称工作压力1.0MPa~30MPa(表压),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2011《压力容器》

GB15384-2011《气瓶型号命名方法》

GB5100-2011《钢质焊接气瓶》

GB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

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

5组织与职责

5.1生产副总经理

5.1.1领导全公司压力气瓶监督管理工作,审批相关实施细则和措施。

5.1.2审批全公司在役压力气瓶的定期检验计划和重要设备维修及更新方案。

5.1.3组织对压力气瓶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5.2安全环保部

5.2.1负责全公司压力气瓶管理的技术审核和具体组织、布置工作。

5.2.2参加维修、定检、更新中有关压力气瓶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5.2.3参加压力气瓶使用各阶段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减压阀校验等工作。

督促和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压力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组织作做好压力气瓶的登记办证及建档工作。

5.2.4参加压力气瓶事故的调查分析。

5.2.5编制压力气瓶管理工作及年度/月度总结。

5.3发电运行部

5.3.1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压力气瓶的运行巡查工作,掌握压力气瓶设备缺陷和异常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缺陷登录。

5.3.2遵守压力气瓶设备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程。

5.3.3参加本部门压力气瓶事故的调查分析。

5.4生产技术部及检修维护部

5.4.1负责压力气瓶的日常检查、维修、检验和管理工作。

5.4.2负责提出压力气瓶的定期检验计划、维修及更新方案。

5.4.3负责提出本部门管辖的无损检测人员及点检人员的培训计划。

5.4.4负责本部门压力气瓶的技术登录工作,建立设备台帐。

5.4.5负责审查压力气瓶的检验计划和设备更新计划及方案。

5.4.6负责压力气瓶的监督检查工作。

5.4.7负责压力气瓶的监察业务的对外联系工作。

5.4.8监督检查压力气瓶的技术登录工作。

5.4.9参加压力气瓶事故调查分析。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

6.2压力气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压力气瓶的运行、检验、维修及退役更新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6.3压力气瓶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我公司压力气瓶监察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组织落实。

6.4从事压力气瓶的操作、检验、维修人员,应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6.5采购、储存与发放。

6.5.1气瓶采购

6.5.1.1订购压力气瓶,经营管理部应向制造单位索取完整的出厂技术资料,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设计图纸、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并及时将其备份给安环部,以便设备投运后进行在用压力气瓶的登记办证及建档工作。

6.5.1.2压力气瓶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5.1.3压力气瓶使用国外钢材时,应选用国外压力气瓶规范允许使用的钢材,其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有质量证明书,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该钢材的性能数据、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及其他热加工工艺文件。

6.5.1.4仓库储存压力气瓶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

经长期储存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6.5.2气体充装与轮换

6.5.2.1气体充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6.5.2.2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合格证。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

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防震圈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

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充换气单位。

6.5.2.3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宇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

其他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6.5.3气瓶储存

6.5.3.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形式,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6.5.3.2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6.5.3.3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并禁止吸烟。

6.5.3.4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并有防倾倒措施。

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m。

6.5.3.5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6.5.3.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6.5.3.7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6.5.4气瓶现场运输

6.5.4.1气瓶运输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每—气瓶上必须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防震胶圈两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震动。

6.5.4.2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6.5.4.3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

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6.5.4.4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6.5.4.5用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以防止烈日曝晒。

6.5.4.6气瓶内不论有无气体,搬运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

6.5.4.7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6.5.4.8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禁止运送和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

6.6使用管理和设备管理

6.6.1气瓶

6.6.1.1压力气瓶操作人员,应按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实操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6.6.1.2压力气瓶使用时,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

6.6.1.3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

一个工作,—个备用。

6.6.1.4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6.6.1.5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炔气瓶。

6.6.1.6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6.6.1.7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6.6.1.8严禁用氧气作为压力气源吹扫管道。

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6.6.1.9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5MPa,乙炔瓶内的压力降到0.05MPa不应再使用。

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6.6.1.10安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6.6.1.11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应与运行油管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6.2减压器

6.6.2.1气瓶使用中,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业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6.6.2.2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6.6.2.3将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应将减压器顶针松起,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6.6.2.4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6.6.2.5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灭火并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6.6.2.6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应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工作结束时,应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6.6.2.7每个氧气减压器和乙炔减压器上只允许接一把焊炬或一把割炬。

6.6.2.8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

乙炔阀门应用特殊的键开启。

6.6.3橡胶软管

6.6.3.1橡胶软管应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并采用异色软管。

氧气软管应用1.961MPa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应用0.490MPa的压力试验。

二种软管不准混用。

6.6.3.2橡胶软管的长度宜大于15m。

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6.6.3.3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准使用。

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6.6.3.4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现象。

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将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6.6.3.5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

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采取措施停止供气。

6.6.3.6通气的橡胶软管上方禁止进行动火作业,以防火灾。

6.6.3.7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

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应将重物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将软管放在运输通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6.6.4火焊

6.6.4.1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禁止在着火的情况下疏通气焊嘴。

6.6.4.2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

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再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6.6.4.3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6.6.4.4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6.6.4.5生产技术部应贯彻执行公司内有关气瓶管理标准。

6.6.4.6生产技术部应根据气瓶的技术状况制定维修计划,确定压力气瓶的重点检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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