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出口退税购进法和实耗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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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出口退税购进法和实耗法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
购进法和实耗法
关于“实耗法”的操作说明
一、实耗法的概念
实耗法与购进法都是企业计算当月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额”的方法。
实耗法具体是指企业在取得外经贸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向主管退税机关备案的同时,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确定一个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对同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统一依据已确定的计划分配率计算确定当期出口货物应分摊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并计算“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划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划额”。
然后,根据上述计算出来的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当月,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免税证明》中“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当月的“免抵退税额”。
二、购进法与实耗法的比较
购进法的优点是计算简单,便于操作,但缺点是免税料件集中在一起时,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比较集中,致使企业有可能在没有出口的情况下进行当期的抵扣税额计算,造成不能如实反映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影响税款的所属期。
另外,企业在退货或原材料转内销时,税务机关难于跟踪管理。
而实耗法就能合理计算企业当期出口货物所含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从而正确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
但实耗法的缺点是手续繁琐,计算复杂,因此必须依靠计算机技术支持。
三、实耗法的具体计算原理。
企业将当月的进、出口数据全部在申报系统录入,包括本期收齐当期单证和收齐前期单证的录入,核销时还要录入核销信息,这些基础数据作为企业采用实耗法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下简称两个抵减额)的依据。
系统对两个抵减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一)、平时月份申报的计算:
步骤1:
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的进料金额,加上上期未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余额,求出当月合计应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
步骤2:
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单证齐全的金额。
步骤3:
将每本手册当月的收齐出口单证金额各自乘以相对手册备案的计划分配率,求出每本手册当月的计划进料金额。
步骤4:
步骤3求出的结果与步骤1求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取金额较小的作为该手册当月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两个抵减额。
对某本手册当月复出口产品退税率单一的,按步骤4确定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分别乘以退税率和征退税率之差求得两个抵减额;而对于当月复出口产品有多个退税率的,系统按当月收齐的出口单证录入的先后顺序来计算两个抵减额。
举例说明:
某本手册计划分配率为75%,该手册2006年1月进料10万元,出口30万元,其中本月收齐单证20万元,本月收齐单证为两张报关单3条记录,申报录入的顺序如下:
顺序号 报关单号 商品代码 退税率 出口金额
0002 8001 15% 5万元
0004 9001 11 17% 4万元
0005 9002 15% 11万元
该手册当月计划进料金额=该手册当月单证齐全金额×75%=(5+4+11)×75%=15万元。
由于当月计划进料金额=15>当月实际购进进料金额=10。
所以,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75%×15%+4×75%×17%+[10-(5+4)×75%]×15%=1.56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75%×2%+4×0+[10-(5+4)×75%]×2%=0.14万元。
若该手册2006年1月进料为20万元,其他相同,即计算如下:
当月计划进料金额=15<当月实际购进进料金额=20。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15%+4×17%+11×15%)×75%=2.31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2%+4×0+11×2%)×75%=0.24万元。
(二)、手册核销的计算:
手册核销的计算过程与购进法基本相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1:
在核销当月录入核销信息,包括该手册的进口总额、免抵退出口总额,结转产品(转厂出口),求出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
步骤2:
将实际分配率乘以该手册的免抵退出口总额,求出该手册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
即核销应调整的组成计税价格等于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税进料金额。
步骤3:
A、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单一的手册,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退税率,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B、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有两个以上的手册,按企业某本手册的实际免抵退出口额(已经在申报系统申报)来计算平均退税率,将步骤2计算的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平均退税率求得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征税税率-平均退税率)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举例说明:
(多个退税率的手册核销)
某手册A为2006年1月新登记的手册,在2006年4月到期核销,该手册原计划免税进口材料40万元,计划出口额(含转厂出口)50万元,计划分配率为80%=40/50。
手册到期实际购进免税进口材料39万元,合计总出口额48万元(其中转厂出口10万元,免抵退出口38万元),免抵退出口额中退税率为17%的占26.3158%,退税率为15%的占73.6842%,平均退税率为15.5263%,核销时结转材料1万元。
实际分配率为79.167%=(39-1)/(38+10)。
1-3月申报情况:
1月进料10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15万元,单证全部不齐。
两个抵减额均为零。
2月进料15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20万元,收齐单证30万元,收齐单证顺序如下:
顺序号 报关单号 商品代码 退税率 出口金额
0002 8001 15% 10万元
0004 9001 11 17% 5万元
0005 9002 15% 15万元
由于30×80%=24<15+10,所以,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80%×15%+5×80%×17%+15×80%×15%=3.68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80%×2%+15×80%×2%=0.40万元。
3月进料14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3万元,转厂出口10万元,收齐单证7万元,在手册核销时仍有1万元免抵退出口单证未收齐,当月收齐单证顺序如下:
顺序号 报关单号 商品代码 退税率 出口金额
0003 7001 15% 2万元
0005 9001 11 17% 5万元
由于7×80%=5.6<15=14+1(该1万元为累计至上期未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余额),所以,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15%+5×17%)×80%=0.92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2%+5×0%)×80%=0.032万元。
4月份进出口数据均为零,收齐前期单证也为零。
因此,
1-4月合计已申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3.68+0.92+0=4.60万元。
1-4月合计已申报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0.40+0.032+0=0.432万元。
所以手册A核销计算如下:
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免抵退出口总额?
手册实际分配率=38×79.167%=30.083万元。
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
免抵退出口额的平均退税率=30.083×15.5263%4=4.671万元。
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
(征税税率-免抵退出口额的平均退税率)=30.083×(17%-15.5263%)=0.4433万元。
核销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已申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671-4.60=0.071万元。
核销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已申报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4433-0.432=0.0113万元。
二、转为实耗法的具体操作
从税务机关得到反馈数据,在备份申报系统后,进入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点击修改,将“进料计算方式”修改为1(实耗法),保存,此时将提示重新进入系统。
系统重入后,“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这样申报系统就转为实耗法的模式。
三、实耗法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办法
(一)、企业手册登记。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窗口,将应登记的全部手册在该窗口进行录入操作。
具体由企业根据合同备案表的相关项目对应手册登记项目进行准确录入,即将合同备案表中的币别代码、“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合同有效期限”在手册登记的相应项目中准确录入。
此外企业还必须准确录入手册登记号码,每本手册对应一条记录。
企业在手册登记后发生变更的,企业不需要进行补充或变更原来的登记内容(因为新申报系统目前仍不支持手册的变更操作),所发生变更的内容由手册的最后核销来调整。
(二)企业手册核销。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录入”窗口,录入手册核销信息,申报系统自动对整本手册的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出具手册的核销证明,调整两个抵减额。
手册在到期核销时,核对申报系统的“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与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和“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对比,如果无误可直接核销,否则应先查清原因再处理。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前,应根据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实际进口总值”是否一致;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转厂出口)”之和是否一致。
自查是否有未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进料金额和转厂出口额等,若发现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的,如符合“免抵退”税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补充录入申报,若发现少(多)计进料的立即在“进口料件明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