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赔偿Word下载.docx
《职业病赔偿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赔偿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职业病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法定职业病,即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的范围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公布规定,我国现行的职业病范围共10大类、115种。
提示:
①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
②工伤保险范畴内的职业病又称为法定职业病,特指《职业病目录》规定的115种职业病。
职业病与其他疾病比较,具有5个特点:
(1)职业病的病因明确,职业病是因为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疾病;
(2)职业病的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且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
(3)职业病具有临床特征;
(4)职业病范围逐渐扩大;
(5)已经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者减少。
职业病最大特点是病因明确以及临床特征十分明显。
根据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部发布《职业病目录》,我国现行的职业病共10大类115种:
(1)尘肺(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3)职业中毒(56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6)职业性皮肤病(8种);
(7)职业性眼病(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9)职业性肿瘤(8种);
(10)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种类共115种。
尘肺是指因长期吸入一定量的生产性粉尘而引起肺组织纤维化的疾病。
尘肺职业病包括13种: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11种: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中毒包括56种: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5种: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8.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哪几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3种: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包括8种: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包括3种: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3种: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职业性肿瘤包括8种: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职业病包括5种: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②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条、第10条规定以及卫生部批复,职业病诊断的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3)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即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
(1)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2)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
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3)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内容:
A.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
B.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C.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鉴定是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1)职业病诊断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鉴定(最终鉴定):
A.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B.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2)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期限:
A.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B.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3)鉴定程序:
A.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B.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C.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D.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4)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内容:
A.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B.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C.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D.鉴定时间。
(5)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签字盖章:
A.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
B.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送达:
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①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专家的情况;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
(五)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
(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八)鉴定专家签名;
(九)鉴定时间。
②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上略有区别。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一律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39条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同样不得依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病病人享有以下权利:
(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