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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主要任务是落实各项治安、消防制度,车辆进出管理,维护大厦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保护大厦设施及辖区内用户的财产安全。

一、协管员必须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四防工作,维护大厦范围内治安秩序。

2、严守治安管理,做好来访及巡逻登记、消防监控、全天24小时巡查、进出货物检查等治安防范工作。

3、严守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责任制,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大厦内及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5、负责对大厦各用户治安、消防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6、抓好保安队伍的业务培训。

二、各岗位职责

(一)协管班长(管理处主任兼)岗位职责

1、对管理处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治安保卫工作,对大厦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2、熟悉和掌握大厦内业主的地理位置,重点要害部位和设施布局的基本情况。

3、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做好对协管员的领导工作,调解大厦内各种纠纷。

4、组织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对所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加以解决整改。

5、主持部门例会,传达贯彻总经理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

6、配合物业主任,抓好治安保卫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监督检查警容风纪和工作落实情况。

7、监督和检查大厦的四防安全情况和交通管理情况,处理大厦内各类治安案件,协调与主管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关系。

8、做好大厦内业主的四防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9、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不许滥用职权10、协管员的聘用、解聘提出建议。

11、在管理处主任(店长)的指导下,安排本班各项具体工作。

12、监督本班员工执行上级各项工作指令及公司规章制度。

13、检查本班各岗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偏差。

14、如实记录并小结本班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15、做好保安器材的交接和保管工作。

(二)大门协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维持大门秩序,保证大门出入口畅通。

2、密切注视大门出入人员,劝离衣冠不整者及闲杂人员。

3、负责查验大件物品放行手续。

4、负责非大厦人员出入的登记工作。

5、负责邮件、报刊等的收取记录工作。

6、巡查所辖区域的治安消防工作。

(三)监控室保安岗位职责

1、负责监控室电视屏幕及消防监测设备的监视工作2、负责监控室内(岗亭)的卫生清扫工作。

3、发现异常情况和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并通知相应保安员到现场查看。

4、负责监控录像带的管理工作。

5、发现火警立即报告并按报警程序报警。

(四)停车场协管员岗位职责(大门岗负责)

1、负责指挥引导进出车辆,安排进入的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2、负责巡查车辆及车场设施情况,做好车况记录,对有损伤车辆请司机签名确认。

3、负责检查车场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4、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维持车场秩序。

5、负责进入停车场车辆停放费用的收取工作。

6、做好当值期间的各项情况记录工作。

7、负责停车场的洁,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

(五)巡楼岗保安岗位职责

1、负责巡查大厦各楼层,留意治安消防情况。

2、负责巡查可疑人员,及时将推销及闲杂人员劝离大厦。

3、监督检查用户装修现场的治安消防状况,及时处理违规装修。

通过系列措施从而缓和与业主(旅客)之间的人际关系,达到共同治理大厦安全和蔼共处目的。

加巡逻监督制度,搞好大厦安全监控护卫。

利用好先

进智能化设备,24小时全方位巡逻和值守,从而使业主(旅客)住行无忧,无论居家还是出行都倍感安全放心。

改变过去的被动巡逻方式变主动加强,由定点式换成经常性,当看到有各类设备物品有移动和变化时,巡逻人员应立即查明,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闻到异味、听到可疑声响都应立即查明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遇有偷窃、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设法擒获,适当地帮助业主(旅客)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

扩展阅读: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

协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

-2-

聘用与解聘

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

(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

(二)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

(三)体检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第七条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八条新聘用交通协管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位交通协管员购买社会保险。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因交通协管员本人提出辞工的,或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纪律及有关法规的,大队决定给予辞退的,由大队填写《辞退交通协管员审批表》并发出《解聘交通协管员通知书》,办理解聘手续(交通协管员与街道办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大队通知相关街道按照规定办理解聘手续),送达回执归入交通协管员档案。

被解聘交通协管员需交回有关证件及装备等,并做好工作移交。

第十条大队要建立完善交通协管员辞退制度,交通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不按工作程序和制度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全年的考勤评比中累计有4次等级为“差”的或连续两次考勤为“差”的;

(三)上班屡次迟到、早退,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的;

(四)违反正规化建设要求,多次不按规定着装、佩带证件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群众投诉2次以上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六)酗酒滋事,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的;(七)被支队警务督察队考核通报2次以上的;(八)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对各街道自行招聘的协管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同时书面报新区人事部门及各街道相关部门,并建议各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大队从录用、培训、人员信息、思想工作表现等环节,逐人建立交通协管员档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公室职责:

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公室是全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规划、组建、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大队勤务检查组职责:

大队交通协管员勤务检查、警务督察工作的责任单位。

对交通协管员履行职责、协勤协警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交通协管员违法违纪现象进行调查,责令整改,落实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中队职责:

中队指定1名中队领导分管交通协管员管理工作,负责中队交通协管员的教育管理、岗位安排、工作指导等工作,并确定1名民警(兼职)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具体管理;中队带班民警负责带领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

第四章工作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必须在带班民警带领下进行,统一着装,不得对交通违法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协助交通警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执勤交警,积极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遇有交通事故发生时,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抢救伤者和控制肇事人员;

(三)使用文明用语,积极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四)协助执勤交警将违法车辆、嫌疑车辆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序停靠;

(五)协助执勤交警设置或撤除临时交通设施;(六)协助执勤交警对事故车、故障车、违法车和嫌疑车的清拖工作;

(七)协助交通警察积极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八)工作中遇有治安、火险、油气电水跑漏、塌陷等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警、协助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九)热心服务群众,耐心解答群众询问,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十)协助完成临时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协管员在协助执勤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拦截检查车辆、当事人的证件;

(二)制作、填写法律文书;

(三)利用拍摄器材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四)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交通违法行为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

(五)驾驶警车和使用警用装备;(六)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十七条交通协管员在协助执勤中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执勤,姿态端正,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刁难群众,不准与群众发生争吵,对待群众不能“冷、硬、横”,热情为群众服务。

(三)严格遵守勤务规定和作息时间,密切配合执勤民警管理交通,做到勤疏导、勤劝阻、勤宣传;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章着装与装备管理

第十八条交通协管员穿着制服应该参照人民警察着装规定着装,交通协管员转季换装应与路面执勤交通民警同步更换。

交通协管员上岗应着交通协管员制服,并在制服上佩戴交通协管员专用肩章和胸牌,佩戴上岗证,制式白色大檐帽应佩戴交通协管员专用帽徽。

日常着装要求如下:

(一)穿长(短)袖夏装时,戴制式白色大檐帽,将制式上衣的下摆扎在裤腰内,系制式皮带、扎白色制式执勤腰带(非执勤时间可不扎腰带)和穿黑色皮鞋。

是否系扎领带参照交通民警适时的警务要求,不系领带时制式上衣最上面一颗纽扣不系扣。

(二)穿冬装时,戴制式白色大檐帽,内衬的下摆扎在裤腰内,系制式领带和制式皮带,外着制式礼服并扎白色制式执勤腰带(非执勤时间可不扎腰带)和穿黑色皮鞋。

(三)胸牌佩戴规定,胸徽(标“交通协管”字样)佩戴在右胸位置,编码佩戴在左胸位置。

(四)穿着制服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保持制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交通协管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交通协管员发辫(盘发)

不得过肩。

第十九条交通协管员的内务管理参照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令》执行。

交通协管员非工作时间、非从事配合民警执法活动期间不得穿戴统一配发的服装和证件。

第二十条装备管理:

(一)路面值勤的交通协管员实行统一着装,并配发执勤帽、反光背心、口哨、雨衣、雨靴。

(二)被解聘的交通协管员,应当及时交回其使用的制服、证件和配发装备。

第七章绩效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交通协管员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支队对各大队及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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