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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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办法所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水上交通事故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2002年第5号令)规定,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以下等五个等级:
船舶等级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死亡≥3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300—500万元
人员有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50—300万元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500—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或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
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或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
第九条铁路交通事故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十一条伤害程度
轻伤、重伤、死亡按照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按《中交隧道局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造假、销毁相关证据,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教育作业人员,处理责任人,同时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处理事故。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出具本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与政府部门结案报告及时报中交隧道局安监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
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中交隧道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推卸责任或因资金问题拖延救治时间而导致伤员死亡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隐瞒或擅自处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经主管部门查实,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移交检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将按《中交隧道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中交隧道局安全生产经济奖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交隧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