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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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展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装置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是为了使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安装在设备上的一种安全装置。
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截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易熔塞等等。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按使用性能或用途来分,可以包括以下四种:
〔1〕泄压装置:
指当压力容器超压时,能自动排放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片和易熔塞等。
〔2〕计量装置:
指压力容器运行中,能自动显示与安全运行相关的工艺参数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等。
〔3〕报警装置:
指压力容器运行中,防止出现不安全因素而危与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时,提前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仪器,如压力报警器、温度报警器。
〔4〕连锁装置:
指压力容器在运行中,为了防止误操作而设置的控制机构,如连锁开关、连动阀等。
〔二〕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中,最常用且最关键的是安全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塞等〕、压力表等。
〔1〕安全阀:
其核心参数是排放能力、整定压力和压力等级。
安全阀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固定式压力容器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其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容器的设计压力,假设安全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大于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容器设计压力的1.05倍;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
当安全阀排放的是易燃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时,应在安全阀的排出口设置导管,并将介质排放至安全地点,进展妥善处置,严禁直接排放到大气。
〔2〕爆破片:
又称防爆膜,是一种断裂型安全装置,具有密闭性能好,泄压反响快等特点。
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
当排放的是易燃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时,应在爆破片的排出口设置导管,并将介质排放至安全地点,进展妥善处置,严禁直接排放到大气。
〔3〕压力表:
是安装在压力容器上,测量介质压力的仪表。
种类可分为:
弹簧式压力表:
适用于一般性介质的压力容器;
隔膜式压力表:
适用于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
〔4〕液位计:
是用来观察和测量压力容器部液位的变化情况。
〔5〕温度计:
用来测量压力容器介质的温度。
对于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应当安装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者温度计。
〔6〕紧急截断阀:
通常与截止阀串联安装在紧靠容器的介质出口管道上,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自动关闭,进展紧急止漏。
〔三〕锅炉安全附件
其作用是当锅炉蒸汽压力超过允许值时,安全阀自动开放,向外排汽。
当压力降到规定值时自动关闭,防止锅炉因超压而发生爆炸事故。
〔2〕压力表:
是用来测量锅炉蒸汽压力大小的仪表,司炉工人通过它来监视锅炉蒸汽压力的变化。
〔3〕水位计:
是用以反映锅筒水位状况的直读仪表,司炉工人通过它来监视锅筒水位的变化。
〔4〕温度测量装置:
测量给水、蒸汽、烟气等介质的温度,对锅炉热力系统进展监测。
〔5〕保护装置:
①超温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
安装在热水锅炉的出口处,当锅炉的水温超过规定水温时,自动报警,提醒司炉人员减少燃料;
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连锁后,还能在超温报警的同时,自动切断燃料的供给和停止鼓、引风,以防止热水锅炉发生超温导致锅炉损坏或爆炸。
②上下水位警报和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
当锅炉的水位高于最高安全水位或低于最低安全水位时,水位报警器自动发出报警。
③锅炉熄火保护装置:
当锅炉炉膛熄火时,锅炉熄火保护装置起作用,切断燃料供给,并发出相应信号。
〔6〕排污阀或放水装置:
其作用是排放锅水蒸发而残留下的水垢、泥渣与其他有害物质,使锅水的水质控制在允许的围,使受热面保持清洁,以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7〕防爆门:
为防止炉膛和尾部烟道再次燃烧造成破坏,在炉膛和烟道易爆处装设防爆门防止炉膛爆炸。
〔8〕锅炉自动控制装置:
通过自动化仪表对温度、压力、流量、成分等参数的测量和调节,达到监视、控制、调节生产的目的,使锅炉在最安全、经济的条件下运行。
其中,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又称锅炉三大安全附件。
〔四〕起重机安全装置
1、超载限制器:
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当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3、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4、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
在吊具可能低于下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限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5、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6、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7、幅度指示器:
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8、联锁保护装置:
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9、水平仪:
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10、防止吊臂后倾装置:
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11、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12、缓冲器:
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13、夹轨钳、锚定装置、铁鞋:
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与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14、风速风级报警器: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
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发出报警信号。
15、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工作时需打支腿的移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16、回转定位装置:
移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17、登机信号按钮:
装于起重机易于触与的安全位置,使司机能知道有人登机。
18、防倾翻安全钩:
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19、检修吊笼:
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20、扫轨板和支承架:
防止异物进入大车走轮下而造成起重机出轨以与轮轴折断时车轮滚出伤人,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
21、轨道端部止档:
防止起重机脱轨。
22、导电滑线防护板:
防止触电。
23、裸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加以防护。
24、电气设备的防雨罩:
各种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均应装防雨罩。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的采购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使用单位必须把好特种设备采购第一关,对生产单位资质进展严格审核,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同时,应当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和标准的特种设备,不购置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技术文件:
〔1〕安全技术规要求的设计文件、〔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4〕监视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监视检验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
登记标志应当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为做好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全程监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其容至少应包括:
设备台账、作业人员台帐、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等。
〔1〕建立设备台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容至少包括:
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与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与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建立台账。
〔2〕建立作业人员台帐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容至少包括、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容至少包括:
1)使用登记表;
2)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与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与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与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与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展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时,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完成,同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展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进展监视检验;
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5、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日常维护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展一次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与时处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与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展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与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展定期校验、检修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照相应的技术规执行。
6、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与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7、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训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生产、设备的特点,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其可行性、适应性进展评价,以确保事故发生时能与时处理,能有效防止灾害的扩大;
同时,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藏应急物资,并进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与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