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间升级维修工程项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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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
万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合同价格形式:
按图纸综合单价包干,按实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体育技术学院内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识别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详见《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穗建筑〔2013〕598号)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为:
文书。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与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等。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照现行规定的最新标准与规范执行,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
5.施工设计图纸
5.1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2套。
5.5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负责绘制竣工图2套及其电子版交发包人。
6.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人:
7.工程分包
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无
13.交通运输
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施工方自行解决。
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按照现状提供。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在开工前三天完成,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施工场地内接驳给排水管道、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
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属承包人施工范围的施工图纸2套。
承包人要求额外提供图纸和资料的,发包人可予以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购取图纸;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纸都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的时间:
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3天。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的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管线(包括煤气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和受影响的管线的迁移、回迁施工。
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9)其他约定:
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
因工程需要,经发包人同意的相关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绿化等)可进入承包人施工范围平行施工,承包人应提供相应便利及及配合,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及工期。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现状提供施工场地,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满足专用条款81.1约定的支付条件的7天内。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影响工程进度,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
(7)在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做好施工场地周边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返修费用及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若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建设管理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
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
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由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分别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11)承包人于正式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期内每周一次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
(1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承包人应按《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关于贯彻《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508号)等文件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直至解除合同。
(14)进入施工现场工作的特种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件复印件交发包人备案,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其有效期内和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使用。
20.4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施工方案,列明施工进度计划及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必须派出投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承包人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每日驻场。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经理、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实施考勤登记制度,项目经理、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因事离开施工现场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每日填写安全施工日志备查;
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项目施工总结;
竣工验收时,同施工日志一并提交存档。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监理工程师
(1)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任命(陈红英)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邮政编码:
24.造价工程师
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工程造价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办人任命(郑玉波)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28.工程担保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的10%,即19.434910万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承包人不存在违约情形,或存在违约情形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完毕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凭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将此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32.保险
32.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按以上32.1项内容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如未按约定投保,发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每周一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汇报施工进度和修订进度计划。
34.开工
34.2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在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监理人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人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人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监理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35.4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费用不做补偿。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与其他单位配合不好,或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造成破坏等。
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承包人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不得因此停止施工,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和要求承包人先行退场,退场后再进行工程结算。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30日历天。
36.6拒绝延期:
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一旦接受承包人的方案,发包人不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情况严重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
42.质量标准
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5.安全文明施工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011)和《广州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的规定、《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5]652号及现行的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1)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
(1.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
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并配合房建施工工作,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1.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
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1.0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1.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2)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施工措施
(2.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1.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
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安全防护
(3.1)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本工程的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3.2)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a)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b)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监理人、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c)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
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
非典型性肺炎、甲型流感H1N1)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4.)事故处理
(4.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
(4.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全部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
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5.)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及广州市对现场文明施工的其它管理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六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
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暗室通风、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5.6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施工期间垃圾余泥应运送至合法堆放点,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遇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款5000元。
46.测量放线
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无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承包人供货要求:
1)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须有建材质检部门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的优等品,需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
2)主要材料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主要装饰材料须提供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
如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种类:
按相关规范规定。
(2)检测机构:
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节点:
基础开挖,基础工程,基层处理,防水层铺设,预埋管沟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等。
53.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并通知发包人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
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