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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迈普

网络设备-迈普-()

 

 

————————————————————————————————作者:

————————————————————————————————日期:

 

 

2014年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

第Ⅹ包网络设备第Ⅹ-1子包交换机低端交换机-1、-3,中端交换机-1、-2,高端交换机-2;第Ⅹ-2子包路由器低端路由器-3,高端路由器-1、-2

协议

 

协议编号:

13XT-GK-12J/14-86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迈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2014年2月

 

协议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协议名称:

2014年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第Ⅹ包网络设备第Ⅹ-1子包交换机低端交换机-1、-3,中端交换机-1、-2,高端交换机-2;第Ⅹ-2子包路由器低端路由器-3,高端路由器-1、-2

2

协议编号

13XT-GK-12J/14-86

3

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甲方联系人:

王明科张承龙

联系电话:

4

乙方名称:

迈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

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16号

乙方联系人:

胡爱军

联系电话:

传真:

5

合同付款:

采购人采购资金结算方式,采取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结算,应当在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署《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后15日内,采购人凭货物验收单和销售发票支付合同款。

6

履约金及返还:

如采购金额较大时,协议供货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金额2%—5%的履约保证金。

如采购金额较小时,经采购人同意,协议供货商可免交履约保证金。

 

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

甲方)通过《2014年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招标采购确定迈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为“2014年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第Ⅹ包网络设备第Ⅹ-1子包交换机低端交换机-1、-3,中端交换机-1、-2,高端交换机-2;第Ⅹ-2子包路由器低端路由器-3,高端路由器-1、-2协议供应商。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2014年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2014年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协议书》(协议编号:

2013-CGEC-36)。

第一条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IT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国家

税务局系统实行协议供货。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各中标供应商,指经总局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产品供应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采购人:

指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具体包括省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相关机构。

协议供货商:

指中标供应商或由中标供应商授权的分散在各地的中标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本协议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

甲方应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对协议供货商的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乙方必须对协议供货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同时乙方应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协议供货商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采购货物及协议价格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按要求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2、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价格均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格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了送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3、乙方保证此次协议供货产品、选配件和耗材的价格不高于其他销售案例的最低成交价格。

如采购人反映协议供货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或产品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甲方可按较低价格调低最高限价,并责成乙方按此较低价格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配置供货,否则,甲方有权暂停该类产品的供货资格。

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只能向下调低。

如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按同比例及时下调中标产品价格。

5、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中标产品原则上不得替换,如果中标产品确因技术进步等使其配置升级的,中标人必须按要求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人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进行替换,替换后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产品的价格。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产品升级或更新换代实行零报告制度,即:

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显示器等技术更新较快的产品,乙方应在每个双数月份(如:

2月、4月、6月……)月底前,其他产品应在每个季度末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或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次产品更新情况。

6、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协议供货产品、选配件和耗材等产品,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保证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7、若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乙方须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8、甲方将通过市场抽查、网上行情监测、电话询价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市场监测等方式进行价格实时跟踪监控,如果发现中标产品价格不实或没有及时更新,乙方须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9、若协议执行期间相关部门公布了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甲方将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必须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替换清单内的新产品,并提供最新配置证明,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

替换的新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价格。

对于未进入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中标机型,清单内没有替换产品的,甲方将停止采购。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服务。

2、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货物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及采购人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

3、乙方及协议供货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

4、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包装要求

1.乙方及协议供货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协议供货期及供货方式

1、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计算,协议供货期为一年。

若协议书执行期间,财政部出台新的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则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将相应调整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若协议书到期之日,新一期协议供货尚未实施,则协议书自动顺延至下一期新的协议书生效之日。

2、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并签署《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各执一份。

3、协议供货商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第六条货物验收

1、验收时,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均须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协议供货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当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

协议供货商应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

PC服务器产品,应在初次加电运行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据此可以按合同约定付款;在经过30天试运行期后,双方组织验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货物的质保期从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试运行期间,协议供货商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若在此期间设备发生故障,试运行期间应从故障排除之日重新计算。

2、如果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协议供货商应及时补足或更换,并在7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承担。

同时,协议供货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

3、协议供货商应为采购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

4、在双方签署《验收单》后30日内,如果采购人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要求协议供货商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采购人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供货商,协议供货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7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承担。

5、采购人应将《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凭证。

第七条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PC服务器除外),货物质保期原则上为5年。

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质保期限。

质保期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PC服务器产品,应在初次加电运行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据此可以按合同约定付款;在经过30天试运行期后,双方组织验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货物的质保期从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试运行期间,协议供货商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若在此期间设备发生故障,试运行期间应从故障排除之日重新计算。

2、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按以下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1)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热线(7*24小时),负责解答采购人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乙方应为本项目建立VIP帐户,技术服务热线支持应是中文。

(2)乙方必须提供5*8小时现场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第二个工作日上门服务(24小时内上门响应),如诊断为硬件故障,应携带备件并进行现场更换,承诺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如果故障不能在72小时内排除,乙方应提供免费替换服务,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48个小时内未作出响应,则由于故障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当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乙方应当免费在7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4)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

乙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升级方案。

(6)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设备,而造成设备不得不停止使用,质保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应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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