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型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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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1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1.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和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2.1.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能严格依法依章办事;
2.1.4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开拓创新意识,作风民主,工作业绩突出。
2.1.5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有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
2.2
担任中层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2.2.1担任中层职务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并有一年以上班组长或主要岗位工作经历。
2.2.2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2.2.3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2.4身体健康。
2.3
任用中层干部一般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对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2.4
为实现干部年轻化,我厂中层岗位干部年龄原则上上限定为男55岁,女50岁;
新任部门正职的年龄原则上上限定为男52岁,女47岁。
3.
提名推荐
3.1
提名、推荐拟任中层职务的人选的方式,一般采用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组织部门推荐和主管领导推荐等多种方式。
3.1.1民主推荐一般采用召开一定范围内的职工代表会议组织投票和谈话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的人数要大于拟任职人数。
3.1.2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聘选拔中层干部。
公开招聘的一般要求是:
3.1.2.1公布招聘职位职数、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待遇、招聘办法和程序;
3.1.2.2组织进行理论考试,从中产生参加面试答辩人选;
3.1.2.3组织进行竞争演讲、答辩、考评;
3.1.2.4组织部门按照公开招聘办法,提出考察人选意见。
考察对象一般按任职人数的1:
3考虑。
3.1.3组织部门推荐是指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层干部调整方案,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作为考察对象。
3.1.4主管领导推荐是指需调整人员的主管领导向组织推荐拟任职人选,要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规定者,列为考察对象。
4.
选拔考察
4.1
选拔考察的内容以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政策理论水平、事业心、工作态度、组织领导能力、发展潜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以及专长、性格、爱好、身体状况等为主,侧重考察现实表现。
4.2选拔考察的基本方式和要求
4.2.1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4.2.1.1通过民主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不再进行民意测评,一般采用个别谈话、专项调查了解的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评议。
4.2.1.2通过公开招聘确定的考察对象,若在答辩现场进行了民意测验,可采用同上方式征求职工意见;
未进行民意测验的,在其部门(单位)组织民意测验。
4.2.1.3通过组织部门、主管领导或其他方式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必须采用民意测评和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评议。
4.2.2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一般范围是中层班子成员、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及职工代表,重点放在与考察对象有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平常交往密切的人员范围内,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情况,并注意8小时工作以外的社会活动情况。
4.2.3面谈。
与考察对象直接对话,进一步了解其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以及性格特征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4.2.4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
了解其成长过程及各个历史阶段的德才表现。
4.2.5综合分析。
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确定拟任职人选。
其内容包括:
4.2.5.1基本工作和学习简历:
4.2.5.2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4.2.5.3主要缺点和不足;
4.2.5.4民主推荐或民意测评情况;
4.2.5.5考察结论意见。
4.3
选拔考察中层干部的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5.
干部任免
5.1
中层干部职务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厂党委讨论决定。
5.2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讨论的原则。
5.3
对于拟提中层干部经厂党委按照组织程序讨论后,按照《xx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的规定,公示合格后进行正式任命。
6.
后备干部的选拔
6.1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素质:
6.1.1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办实事,求实效;
6.1.2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6.1.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6.1.4正确行使职权;
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立。
6.2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
2、副职1:
1的数量确定。
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知识、年龄和专业结构,其中30岁左右的后备干部不少于总数的10%,特别要注意选拔一批有研究生学历的进入后备干部队伍。
6.3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6.3.1党管干部的原则;
6.3.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6.3.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3.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6.3.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3.6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6.3.7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6.4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
扩大选人视野。
6.5选拔后备干部要严格遵循规定的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破格选拔,但破格选拔的后备干部不得超过本单位后备干部总数的10%。
6.6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
6.6.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6.6.2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提出后备干部人选;
6.6.3党委讨论确定人选。
7.
后备干部的培养
7.1后备干部确定后,要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培养计划应包括培养方向、培养措施和培养人。
7.2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使他们增强党性,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
7.3对后备干部要进行较为系统的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和现代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培养方向相应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7.4必须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
实践锻炼可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采取岗位轮换、交流任职等方式进行。
7.5建立后备干部谈话制度。
培养人每年至少要与后备干部谈话两次。
谈话时要充分肯定其成绩,指出其不足,帮助他们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7.6党委要高度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党委班子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干部的退出和交流(轮岗)
8.1干部的退出:
8.1.1实行中层干部提前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的制度。
8.1.2对不适应现职岗位要求、业绩平平、不称职的干部,要坚决调整下来。
8.1.3允许中层干部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申请辞职。
8.1.4在中层岗位成员出现空额时,要优先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8.2实行干部交流制度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两级班子结构,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途径。
8.3
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
8.3.1工作需要拟使用的优秀后备干部;
8.3.2优化班子结构需要调整的现职中层干部;
8.3.3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现职中层干部;
8.3.4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8.3.5现职中层干部个人提出交流申请,视其原因,经党委研究同意后,可进行交流或轮岗。
8.3.6后备干部的交流轮岗锻炼。
可将生产、技术、政工、经营等岗位的优秀年轻干部相互交流岗位进行锻炼。
8.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一般不进行交流。
8.4.1现职中层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
8.4.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做出结论的;
8.4.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8.5干部交流(轮岗)的范围:
厂内基层部门之间、基层部门与机关科室之间、机关科室之间。
8.6干部交流(轮岗)的程序
8.6.1按照
党委要求,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的适当比例提出交流方案,包括交流干部的数量、人选、时间、部门、职务安排等。
8.6.2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厂党委讨论决定,由组织部门办理交流手续。
8.6.3党委决定后,由党委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要求其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8.7
干部交流的要求和纪律:
8.7.1交流干部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服从组织安排。
8.7.2组织决定交流任职的干部,要在三天内到新部门报到,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的干部一律异地免职处理。
9.
干部考核
9.1
年度考核:
9.1.1对中层干部和领导干部(厂级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由组织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9.1.2年度考核内容以年度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等为主。
每年根据全厂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和对干部的重点要求,突出重点调整考核内容,采用不同考核形式,以求达到所需的考核目的。
9.1.3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民主测评不称职比例大于30%以上者,予以免职处理。
并实行末位淘汰制。
民主测评结果应予以公开。
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率两项之合,达到40%以上者,或不称职率达到20%以上者,由厂党委指定专人同其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分析原因找出不是,限期改正。
民主测评不称职率大于25%以上者,经综合分析,确属不称职者,责成其辞职,不保留待遇。
9.2
日常考核。
可以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召开座谈会、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了解掌握中层干部及后备干部的有关情况。
10.
中层干部的待遇
10.1
新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试用期半年,期间薪点工资均按低于本岗位十个薪点执行。
使用半年后,经考核合格,方享受现任岗位薪点待遇。
10.2建立中层干部提前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的制度,对提前退出现职的中层干部要分别情况进行适当的安排。
10.2.1由于年龄原因,经组织安排退居二线的中层干部:
对连续担任中层干部十五年以上者,正职下浮十个薪点,副职下浮十五个薪点;
对担任中层岗位连续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者,正职下浮十五个薪点,副职下浮二十个薪点;
其岗位工资下浮一岗;
连续满五年不足十年者,享受现岗位薪点待遇。
10.2.2非年龄原因免职的中层干部,享受现任岗位工资待遇。
11.
纪律、监督
11.1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1.1.1不准临时动议提任中层干部,或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11.1.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达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同意方可进行;
11.1.3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亲属;
11.1.4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1.1.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11.1.6不准在中层干部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1.2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按下列规定实行监督:
11.2.1组织部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检查监督职能,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11.2.2纪检(监察)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作好拟任干部的廉政鉴定工作。
11.2.3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11.2.4对职工群众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检举反映的违纪问题,受理部门必须按规定核实处理。
11.2.5组织部门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组织干部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11.3
对违反干部任免纪律的,主要责任者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未按本办法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对用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理。
12.
附则
12.1
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政策。
12.2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0年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