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核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抄核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抄核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供电单位应根据营业区范围内客户数量、客户用电量和客户分布情况,按有利于电费回收的原则,确定客户抄表例日。
(3)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同一户号有多个计量点的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抄表例日应安排在同一天。
4.抄表例日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临时变更抄表例日的需按规定进行审批,并经营销系统实时流转
(1)已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抄表例日变更应在抄表例日前2个工作日报电费管理中心审核,电费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报市局营销部批准。
(2)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应在抄表例日前1个工作日报本单位营销部批准。
(3)抄表例日变更前,应事前告知相关客户,高压客户的抄表例日变更应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抄表段(本)管理
1.各供电单位负责抄表段(本)的编制与维护,电费管理中心负责营销系统中抄表段的管理及抄表段变更的审核。
对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本单位营销部门负责抄表本的管理及抄表本变更的审核。
2.编制抄表段(本)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地理分布等因素,便于台区线损管理。
3.同一台公用变压器的客户,可分为多个抄表段(本)。
4.同一条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应编排在同一个抄表段(本)或相邻的抄表段(本)。
5.采用不同抄表方式的客户不可混编在同一个抄表段(本);
新装客户应及时编入抄表段(本),注销的客户应及时撤出该抄表段(本)。
6.抄表段(本)采用“四位数字编号_台区中文名称_线路中文名称”的命名规则。
如:
0071_城北小区公变_城北线。
第八条抄表卡制作与使用
1.已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按省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未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根据市局制定的模板印制与使用。
2.应按客户用电类别选用对应类型的抄表卡。
3.建卡、过卡和换卡
(1)已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应通过营销系统打印,不得手工填写(使用四方雅龙系统的可电子格式套打)。
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由各供电单位统一填写方式。
(2)对新装客户,应根据客户所在变电站、线路、台区及抄表例日编入抄表本(段),并及时建立和打印好抄表卡。
(3)对计量装置、用电容量、电价类别等发生变化的客户,应进行抄表卡的更换,换新卡后必须将原卡保留。
(4)抄表卡应一年一换,每年完成最后一次抄表工作后,应及时打印新卡并对内容进行核对。
(5)抄表卡填写发生错误时,应将错误数据(信息)用红笔划双横线删除,再用蓝(或黑)墨水笔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据(信息)。
第九条抄表本(机)和抄表清单管理
1.应对抄表本(机)分类编号、专柜存放,并建立抄表本(机)领(借)用、归还台账(详见附件2),集中由专人保管。
2.抄表管理人员应根据抄表例日当天或提前一天发放抄表本(机),抄表员在抄表工作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归还抄表本(机)(其他情况需借用抄表本应在事情处理完毕后当日归还)。
3.抄表本(机)领(借)用、归还和发放、收回双方应当面清点,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4.抄表本(机)丢失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恢复数据,同时应及时逐级向上报告,并分析原因,进行责任考核。
5.跨年度抄表本要转入资料档案室进行保存,保存年限为15年。
6.抄表本销毁、抄表机报废时,必须办理报批手续,严禁任何人擅自处理。
第十条现场抄表管理
1.外出抄表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根据抄表例日领取抄表本或抄表机,准备好抄表所需工具。
(2)核对抄表本目录,检查应抄户数,掌握新增、变更客户的情况。
(3)使用抄表机抄表的,抄表员按例日下装抄表数据并检查抄表机内应抄客户资料是否完整,电池是否充足。
2.抄表应做到:
(1)严格按抄表例日抄表。
(2)不代抄、估抄。
(3)按抄表本目录抄表,以免漏抄、错抄或串抄。
(4)核对客户编号、户名、地址、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等信息。
(5)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①封印等外观检查。
②计量装置是否存在烧坏、停走、反转、失压、失流等异常现象。
③分时表当前时间和日期是否正确。
(6)对专变客户抄表,要核对变压器容量、台数,对有备用变压器、多电源的客户要了解其使用及变化情况。
(7)正确抄录表计表码、最大需量、失压记录。
对具备有自动冻结电量功能的电能表,还应抄录冻结电量数据。
①按电能表表码位数,全部抄录电能表表码,即非“0”数字前面的“0”应全部抄录,不得空缺。
②抄录分时电能表时,应正确抄录各时段表码;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必须抄录总需量及各时段的最大需量,并按与客户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③两部制电价客户暂停、增容、减容、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抄总需量及各时段的最大需量(尖峰、高峰和平段最大需量在电表中设置为只巡显一个最大需量值的,可只抄录该最大需量值和低谷最大需量值)。
④按月抄录失压记录数据。
不管当月是否存在失压,都必须如实抄录。
⑤在抄表本填写表码时,上下数位(如个位数、十位数、百位数)应对齐。
8)客户用电量或最大需量出现突增突减的现象,应在现场了解情况,防止错计电量和最大需量。
3.现场抄表其他工作要求:
(1)抄表员在抄表时应正确着装,抄表员现场规范应遵守湖南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规范抄表分册》的要求。
(2)登杆或登变压器台阶抄表,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抄表,一人监护。
(3)IC卡、预购电表按照其他电能表一样进行抄表。
(4)抄表时如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①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应作好记录,并立即告知客户,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处理,暂按以下情况计算表码并发行,待电能计量装置检定后,再按结果退补电费:
a、有总表、考核表的,当总表发生故障时,以考核表数据为依据。
b、无考核表的可根据前三次所抄见电量、去年同期电量或表计更换后正常用电的日平均电量进行计算。
C、确实无法确定电量的,经市局营销批准后,当月可暂以零电量发行,但次月必须进行追补。
②客户用电性质发生变化,先按原方式进行抄录;
待实际结果认定后,再按结果退补电费。
(5)抄表时如遇下列情况,应做好记录,抄表完毕后当日填写报告单经班组长审核签字后报本单位异常管理员按规定处理。
①除季节性用电外,客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
②有表无卡、有卡无表。
③电能计量装置异常。
④表计位置安装不合适。
⑤客户定比定量与现场不符。
⑥客户用电性质发生变化。
⑦失压记录数据发生变化。
⑧其它异常情况。
(6)发现窃电或私自拆表、无表用电、铅封脱落等情况以及其它违章用电行为,应保留现场并通知用电检查人员前来处理。
4.远程抄表管理
(1)远程抄表应严格按照省公司及怀化局对远程抄表结算实用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在采用远程抄表方式三个月内,应每月到现场核对远程抄表数据,如发现异常,立即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在采用远程抄表方式三个月后,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对远程抄表数据进行一次现场核对。
对丰枯结算客户在丰枯交替月对表码进行现场核查。
(4)对连续二个月出现抄表数据为零的客户,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5)抄表例日无法正确抄录数据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补抄,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抄表数据录入
已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抄表人员应在抄表例日当日将抄取的数据录入(或将抄表机中数据上传)到营销系统。
1.抄表数据应分户、分项进行录入。
2.在录入过程中发现抄表异常数据,要及时进行核实,对表码抄、录错误的要及时修正,其他异常情况应登记并发送异常工单传递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尖峰、高峰和平段最大需量在电表中设置为只巡显一个最大需量值的,可只录该最大需量值和低谷最大需量值。
第十二条抄表数据审核
1.抄表数据审核的内容包括:
抄录数据是否准确,电量波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漏抄。
2.对数据审核有疑问的,应及时进行补抄或现场核查。
经现场核查或补抄无异常的客户应作好记录,存在异常的应提交异常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对电量波动率超过规定阀值的客户应进行现场核实。
4.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抄表数据审核:
(1)抄表例日在20日之前的,应在抄表数据录入营销信息系统24小时内完成审核。
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抄表例日在20日之前的次日完成抄表数据审核。
(2)抄表例日在20日及之后的,使用营销系统及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都应抄表例日当日完成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经本供电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三条抄表数据提交
1.抄表数据审核无误后应当日提交到核算环节。
2.抄表数据已录入并提交到核算环节的,不得无故退回重录,超过抄表例日退回重录的,抄表员应提出申请待电费中心审核后,由核算员在系统详细描述退单原因。
第十四条抄表工作其他要求
1.抄表人员责任区域应实行定期轮换,同一人员对同一抄表段(本)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抄表员应在抄表例日的前一天或当天在营销系统中创建月度正常抄表计划,并只能对自己的抄表段进行创建,不得按供电单位创建。
3.抄表员应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现场信息与系统信息一致并及时绘制与更新抄表路线图。
4.抄表人员应按抄表例日完成抄表及抄表数据录入营销系统的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抄表例日当日完成抄表数据录入营销系统工作的,应经本供电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超过次日。
5.抄表人员收到核算环节发送的异常工单,应认真核实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并发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对丰枯结算客户丰枯交替月表码进行现场核查,防止发生营业差错事故及内外勾结事件。
7.各单位按本单位的现场核查制度定期开展抄表工作质量的核查工作并有记录
8.电费管理中心、各供电单位应对营抄工作任务关键点进行提醒并有记录可查,使营抄各项指标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可控。
9.各供电单位每月5日前将抄表工作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三)报电费管理中心,电费管理中心8日前审核汇总后报营销部。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电量电费计算
1.电量电费计算工作包括:
(1)计算客户抄见电量、损耗电量、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及价外代征电费。
(2)对抄表段(本)的提交质量进行监督。
(3)统计、分析、报告抄表段(本)提交质量情况。
2.电量电费计算时应做到:
(1)按时限要求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
①每月20日及之前提交的抄表段(本),应在抄表段(本)提交后72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
②每月20日之后提交的抄表段(本),应在抄表段(本)提交后48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
(2)对未及时提交的抄表段(本),应及时告知提交人,督促(采用电话或工单方式)其尽快提交,并做好记录备查,防止因漏提交造成漏算电费。
第十六条电费计算结果审核
1.电费计算结果审核工作包括:
(1)审核客户抄见电量、需量、损耗电量、电价、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价外代征电费及退补电量电费等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2)核对营销系统(未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核对抄本)中与电费结算有关的参数(用电设备容量、互感器变比、计量关系、用电类别及损耗参数等)是否与供用电合同一致。
(3)核对新装、变更用电客户电费计算相关参数是否与营销信息系统工单(未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核对纸质工单)一致。
(4)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系统软件升级、营销系统故障等情况,应对各类客户进行电量电费试算。
(5)统计、分析、报告电量电费审核情况。
2.电费计算结果审核时应做到:
(1)按时限要求完成电费计算结果审核。
①每月20日及之前提交的抄表段(本),应在抄表段(本)提交后72小时内完成电费计算结果审核工作。
②每月20日之后提交的抄表段(本),应在抄表段(本)提交后48小时内完成电费计算结果审核工作。
(2)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系统(或本单位营销系统)软件升级、系统故障等情况,应对各类客户的电费计算结果按每类不少于5户进行抽查审核。
(3)对新装用电、变更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专变客户,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必须逐户逐项进行审核。
(4)失压数值发生变化及发现疑问的客户,必须进行逐户审核。
(5)对抽查和逐户审核的原始资料应存档备查。
(6)对审核发现的电量电费差错,应逐户进行登记,说明差错原因,计算差错金额。
第四章电费收取管理
第十七条电费回收管理
1.建立建全电费回收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改进、创新收费方式和手段,全面实现电费回收按月结零。
暂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月度电费回收考核时限逐步调整为月底电费结零。
2.在现有收费方式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银行代收代扣、电话缴费、网上缴费等新型电费缴费方式,逐步降低现金缴费比例。
3.对月用电量较大的客户实行分次划拨、预交电费、装设预购电装置及电费保函等办法,确保月末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4.坐收点收费每班不得少于两人。
每日应对银行进账回单、POS机交费单据、发票(收据)存根、实收交接单进行核对,提交收费管理人员,履行签收手续。
做到日清月结,单款相符。
第十八条电费资金管理
1.建立电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各种方式收取的电费资金的管理标准,确保电费资金及时回笼。
2.已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资金纳入电费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实行专户储存;
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必须单独设立电费专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
收取的电费资金必须全额存入电费专用账户。
3.各供电单位收取的其它电费资金(预交电费、临时接电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等)和代收款项应存入电费资金专户,不得发生存入经费账户或公款私存现象。
4.坐收点收取的电费资金由专人负责解款工作,落实保安措施,确保解款安全。
当日解款后收取的现金按财务制度存入专用保险箱,次日上午12时前解交银行。
5.对电费资金流向和电费资金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严防出现截流或挪用情况,确保电费资金安全。
第五章电费账务及电费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电费账务管理
1.建立电费账务管理制度,规范电费帐务处理流程,确保电费帐务工作及时、准确完成。
2.应收、实收、预收电费账务数据应明细到户,确保电费账清晰、完整,维护用电客户的权益。
3、定期核对电费账务数据,确保电费明细账与总账相符,财务数据与营销数据相符。
4.每月核对电费资金专户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
5.及时确认电费权益,防范电费资金风险。
专变、公变三相购电及有欠费的客户,每年至少核对一次电费账目。
6.电费账目核实无误,填写《电费往来对账函》,供用双方签字盖章,注明对账日前。
《电费往来对账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暂未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须建立电费账务管理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对电费账务台帐与各类报表、银行账单、凭证等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电费票据管理
1.建立电费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电费票据(存根)流转各环节的管理标准,明确电费票据管理职责。
2.电费票据(普通发票和电费收据)的印制、保管、发放、回收和销毁,已使用SG186营销系统的直管县局由电费中心负责管理,未使用SG186营销系统的单位按照税务部门及本单位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3.建立电费票据台帐,电费票据的印制、领用、发放及票据(存根)的返还应履行登记和签字手续。
4.按月统计入库、领取、已用、作废、未用、丢失、损坏的电费票据数量和起讫号码。
5.严禁手工开具电费票据;
严禁重复开具电费票据,严禁虚开、代开电费票据。
6.作废票据,须各联齐全,并加盖“作废”印章,不得私自销毁。
7.销毁保存年限到期和过期未使用完毕的电费票据,应有完备的申报、批准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供电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抄表工作质量现场核查机制,定期对本单位的抄表工作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每月现场核查户数(不含电费中心在电量电费审核中发出的异常数)为:
总户数0.5万户以下的不低于总户数3%,0.5万户及以上,1万户以下的不低于总户数2%,1万户及以上2万户以下的不低于总户数1%,2万户及以上的不低于总户数0.5%;
对连续三个月出现抄表数据为零情况,应抽取不少于10%的客户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二条电费管理中心应建立全局抄表工作质量现场核查机制,不定期对全局已回复的异常工单进行现场核查,每月按不低于1%(其中专变客户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每季度对全局的抄表工作质量不低于1‰(其中专变客户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闭环,如连续三个月出现抄表数据为零情况,应抽取不少于5%的客户进行现场核实。
对采用远程抄表的客户,如连续2个月出现抄表数据为零度情况,应抽取不少于10%的客户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三条营销稽查部不定期对全局已回复的异常工单进行现场核查,对专变客户每月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每季度对全局的抄表核算工作质量不低于1‰(其中专变客户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形成闭环。
第二十四条营销部、营销稽查部、电费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各供电单位抄核收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督促整改落实,实现抄核收工作管理闭环。
第二十五条营销部、营销稽查部在对全局的抄核收工作质量进行抽查时,对查出的问题(电费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都未发现的问题),按照《怀化电业局营销服务违章处罚实施规定》予以考核处理,对造成营销差错和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12版)追加处罚。
第二十六条电费管理中心每月8日前对各有关单位抄核收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统计报营销部,每月10日前在全局通报。
第七章指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按年、月统计考核的抄核收管理工作指标:
1.实抄率
实抄率=实抄户数/应抄户数×
100%
注:
无电量户算实抄
2.例日执行率
例日执行率=实际按抄表例日执行总表数/应按抄表例日执行总表数)×
3.月末抄见电量比重
月末抄见电量比重=每月25日至月末最后一天24时的抄见电量/月售电量)×
4.抄表及时提交率
抄表及时提交率=及时提交的抄表总客户数/应提交的抄表总客户数×
100%。
5.抄表正确率
抄表正确率=抄表正确电量/抄表总电量×
6.电费差错率
电费差错率=差错次数/应结算户数×
错抄、错算、漏抄、漏算记为差错,一户多处差错记为多次。
(差错的定义)抄表差错、核算差错。
7.电费核算正确率
电费核算正确率=(核算总电费-核算错误电费)/核算总电费×
8.电费及时发行率
电费及时发行率=电费及时发行户数/电费应发行总户数×
9.电费异常工单处理率
电费异常工单处理率=实际处理的异常工单张数/实际发出的异常工单总张数×
100%
10.电费回收率=100%
电费回收率=实收电费金额/应收电费金额×
11.客户对账及时率=100%
客户对账及时率=当月实际完成对账户数/当月计划完成对账户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XXXX抄核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怀化电业局营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