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的安监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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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正常运用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的压力容器(包括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的压力容器);

⑥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汽)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⑦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4.2《容规》对压力容器的划类规定

对于适用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可以划分为一、二、三类,在设计图样上必须正确标注所设计容器的类别,这是因为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和检验上有不同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容器类别的划分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分述如下。

4.2.1压力容器按压力等级的划分

①低压(代号L)0.1≤P<1.6;

②中压(代号M)1.6≤P<10;

③高压(代号H)10≤P<100;

④超高压(代号U)P≥100;

划分容器类别时,首先要考虑容器的设计压力,例如低压的划为一类,中压

的划为二类、高压的划为三类(超高压容器不属《容规》管理)。

但是,如果将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划类的唯一依据是不妥的,因为同属低压容器,但盛装介质可以不同,容器的用途可以不同,容器在工作时蓄积的能量也可以不同,所以这些不同之处,都会影响容器的划类。

所以同是低压容器,还有一类低压,二类低压和三类低压的区别。

4.2.2压力容器中介质的易燃程度与毒性程度的划分。

介质有易燃和非易燃之分,易燃介质是指在其与空气混合物中的含量小于

10%就会引起爆炸的气体,这个含量的数值称为气体的爆炸下限。

譬如某种介质的爆炸下限是4%,则该种气体属易燃气体。

此外,如果气体的爆炸下限虽然超过10%,但其爆炸上限与下限的差值大于20%,也属于易燃气体。

属于易燃介质的化学名称及它们的爆炸极限见表4-2-1。

表4—2—1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爆炸极限(20660—2000)

序号

名称

爆炸极限

下限

上限

1

一氧化碳

12.5

74.2

2

乙炔

2.5

82

3

乙苯

6.7

4

乙烯

2.7

36

5

乙烷

16

6

乙腈

7

醋酸

5.4

8

乙醇

3.3

19

9

乙醛

57

10

乙醚

1.85

36.5

11

二氧化碳

1.3

50

12

丁胺

1.7

9.8

13

丁烯-2(顺)

9.0

14

丁烯-2(反)

1.8

9.7

15

丁腈

1.65

丁酸

2.0

17

丁醚

1.5

7.6

18

三氯乙烯

90

天燃气

20

水煤气

6.2

72

21

丙烯

11.1

22

丙烷

2.3

9.5

23

丙酮

24

丙醛

2.9

25

石油醚

1.1

5.9

26

甲乙醚

10.1

27

甲苯

1.27

7.0

28

甲烷

5.3

29

甲酸

30

甲醇

5.5

44

31

甲醛

73

32

亚硝酸乙酯

3.0

33

汽油

34

1.2

8.0

35

苯乙烯

6.1

4.1

37

液化石油气

38

硝基苯

39

硫化氢

40

6.6

42.6

41

氰化氢

5.64

42

氯乙烯

3.6

43

氯丁烯

2.2

9.3

氯丁烷

1.9

45

氯丙烯

11.2

46

氯戊烷

1.4

8.6

47

焦炉煤气

5.6

30.4

48

溴正丁烷

2.6(100℃)

6.6(100℃)

介质的毒性程度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①极度危害(Ⅰ级)<0.1m3;

②高度危害(Ⅱ级)0.1~<1.0m3;

③中度危害(Ⅲ级)1.0<10m3;

④轻度危害(Ⅳ级)≥10m3;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类可从表4—2—2查知。

表4—2—2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类(20660—2000)

定级

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五氯化磷

四乙基铅

四氯乙烷

乐果

光气

苯酚

速灭威

臭氧

敌百虫

4.2.3压力容器按品种的划分

根据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可将容器分为四种:

①反应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

如反应釜、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分解塔、硫化罐、蒸压釜等。

②换热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

如管壳式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硫化锅、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等。

③分离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

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吸收塔、干燥塔、汽提塔等。

④贮存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如各种形式的贮罐。

表4-2-4(A)压力容器分类

压力容器

类别

低压(L)

0.1≤P<1.6

中压(M)

1.6≤P<10

高压(M)

10≤P<100

一类容器

①非易燃或Ⅳ级毒性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②易燃或Ⅲ级毒性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低压换热容器

二类容器

①易燃或Ⅲ级毒性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

②<0.2·

m3,Ⅰ级和Ⅱ级毒性介质的低压容器

③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非烟道式)

④搪玻璃压力容器

①非易燃Ⅳ级毒性或无毒介质中压容器

②易燃或Ⅲ级毒性介质的中压分离容器和中压换热容器

③<0.5·

m3,易燃或Ⅲ级毒性介质的中压反应容器

④<10·

m3,易燃或Ⅲ级毒性介质的中压贮存容器

三类容器

≥0.2·

①≥0.5·

②≥10·

m3,易燃或Ⅲ级毒性介质的中压贮存容器

③Ⅰ级和Ⅱ级毒性介质的中压容器

④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非烟道式)

⑤搪玻璃压力容器

①高压容器

②高压管壳式余热锅炉(非烟道式)

①使用的下限值≥540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②盛装介质为液化气体或低温液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③容积≥50m3的球形储罐

④容积>5m3的低温液体储存容器

表4—2—4(B)压力容器类别的简易判断

介质性质

非易燃,无毒、

轻毒性

易燃,中度毒性

高度毒性,

极度毒性

值(·

m)

≥0.5

≥10

≥0.2

低压

0.1≤P<1.6

换热容器

分离容器

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中压

1.6≤P<10

高压

10≤P<100

使用级别较高的强度限大于540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球形储罐

(容积大于等于50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

(容积大于5m3)

注:

符合栏中≥0.5,≥10,≥0.2者均属三类容器。

5.0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与管理

5.1监察管理的部门及所依据的法规文件

5.1.1实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部门及职责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所谓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以下仅就压力容器作一介绍。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察的单位包括以下三类。

(1)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

从事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

阀门、法兰、补偿器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

这些单位一律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不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从事上述设备或零、部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属非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2)从事对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形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

检验检测机构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立的检测机构,这类单位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才能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对这类单位实施的是登记制度,即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的登记标志应置于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处。

5.1.2安全监察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三类单位实施许可、核准、登记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以下七个文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3月发布的,它从2003年6

月1日起取代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执行。

《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如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作出了全面的和原则性的规定。

包括压力容器设计与生产资格许可得申请与批准条件;

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与实施定期检查的规定;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的要求等。

同时《条例》也对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与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压力容器被监管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实施监管的部门双方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这是一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颁布执行的侧重于安全技术方面的管理文件,它对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选材用材、结构设计、制造组焊、无损探伤、压力试验、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等方面均从技术监察和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要求或做出了规定。

它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的技术法规,这些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熟悉它。

(3)《钢制压力容器》

《钢制压力容器》(150-1998),这是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

制的、涉及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的国家标准。

它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内容上互为补充。

《容规》是从安全监察的角度提出技术要求,而150-1998则是依据有关专业理论、参照生产使用经验以及国外资料制定的技术标准。

《容规》是技术监察部门的工作依据,而150-1998则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法规。

与150-1998配套的容器设计标准还有两个:

一个是《钢制压力容器—分

析设计标准》(4732—1995),另一个是《钢制焊接常压容器》(4735—1997)。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上两个文件都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其目的是为了具体落

实《条例》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以及如何监督、检验和保证这些要求的实现。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这个文件制定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以保证压力容器

的安全运行并使运行中的容器得到有效的监控。

(7)《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这个文件是贯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的主要依据,它规定了在用压力容器

的检验年限,检验种类和内容,检验的方法和要求以及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确定。

以上7个文件都有专册出版。

7个文件还涉及了许多行政执法的要求和程

序,这里不作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5.2设计、制造、使用压力容器的几点规定

5.2.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只能由取得相应许可级别(见表5—3)的设计部

门和生产厂承担,所设计和生产的压力容器不允许超越所批准的许可级别。

5.2.2压力容器的设计与生产都必须按所制定的质保体系中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进行,并有相应的见证。

制造厂还必需有由监检部门签署。

5.2.3设计单位提供给生产厂的设计图样,属一、二类容器应有设计、校核、

审核三级签字,属三类容器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四级签字。

在设计总图上还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和批准日期。

印章有效期四年,盖有过期印章的图样以及加盖有“竣工图”章的图样均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5.2.4制造厂提供给用户的图样应有竣工图章。

竣工图必须反映制成后压力容

器的真实状况,如果在制造过程中对原设计图样有任何变更,均应在竣工图上注明。

对于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证明。

对用于主要受压元件的钢板(指Q235—B、20R、16)和锻件、钢管(指16、20、10)的材料代用,如果制造企业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这类材料的代用(变更)可由其设计部门批准代用,但须承担相应责任。

5.2.5在设计、制造、使用压力容器单位之间需要提供或收取的设计文件包括: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

5)装设安全阀、爆破片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5.2.6压力容器的安装,在用压力容器的检期检验、压力容器的维修(指修理

改造)以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各项工作,都必须由取得相应安装、维修、检验资格的单位承担,并要保存好各种记录。

5.2.7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以前,应按《锅炉压力容器

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的号码要喷涂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

在压力容器使用期间,如果改变压力容器的用途或使用条件;

如果经过了重大的维修和改造;

如果经过定期检验,改变了压力容器所有权发生转移;

所有上述情况均需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证的“变更”手续。

如果压力容器拟暂定使用一年以上;

或者准备报废,应交回使用登记证,由登记机关保存或注销。

5.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从对压力容器制造分级管理的需要、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为表5—3所显示的A、B、C、D4个级别。

表5-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产品应有的说明

A

A1级—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2级—第三类中低压容器

A3级—球形储罐现场组焊

A4级—非金属压力容器

A5级—医用氧舱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A4指玻璃钢和石墨容器

B

B1级—无缝气瓶

B2级—焊接气瓶

B3级—特种气瓶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

C

C1级—铁路罐车

C2级—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级—罐式集装箱

D

D1级—第一类压力容器

D2级—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①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的各类型封头。

按分析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5.4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5.4.1定期检验的目的和依据

一、定期检验的目的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必须执行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

在容器的使用过程中,每隔一定的期限,即采用各种适当而且有效的方法,对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以便能够早期发现缺陷,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消除,或对容器实行特殊监护,防止在运行中发生事故。

压力容器投入运行以后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的主要原因是:

(1)由于工作介质的长期作用,容器与接管的壁厚会因腐蚀而减薄,或因发生了晶间腐蚀、应力腐蚀导致材料力学性能下降。

(2)有些容器是在频繁地加压和卸压或是在周期性地温压变化条件下操作,这就需要对容器可能存在微观缺陷(如焊缝)和应力集中的部位进行有无疲劳裂纹的检查。

(3)有些容器的结构设计可能不尽合理,或材料的选用不当,或焊接质量存在问题,这些不足之处,经实际运行情况如何,原有缺陷有无发展或如何发展。

(4)有些容器在高温下长期工作,因而发生蠕变难于避免,主要受压件出现多大的变形,需要实际检测。

(5)带有衬里或防护层的容器,在介质的长期侵蚀、温、压波动的条件下有无凸起、开裂、剥落。

以上种种均需借助定期检验作出结论。

二、定期检验的依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要依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6月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简称《容检规》)(7001—2004)执行。

该规则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5.4.2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其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而且工作量大,周期频繁,所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5.4.2.1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

(1)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

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帐(或者帐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2)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

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3)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二、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包括:

(1)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压力容器的个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

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4)保湿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5)捡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捡漏孔是否畅通;

(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7)支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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