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胜利的是你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毅力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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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管是白棋赢了。

还是黑棋赢了,赢家都是我。

听者无不沉思、点头。

不错.只要你坚信自己就是胜利者。

别人。

甚至命运,都无法否定你。

本周又有很多同学参与到实验班学习总结之中了,只要我们坚持下去,明年胜利后就明白今天所做的一切是多么值得了!

大家随时关注我们实验班在论坛的版块和08资料宝库版!

司考周报07资料宝库已经和08资料宝库实验班版整合,需要去年资料的到整合后的08其他资料版下载就可以了!

另外没有进行个性化辅导的,请尽快将自己情况和疑问发到我们实验班信箱,没交过作业的同学积极些,每个交过作业的都已经进行记录!

我们内参的用法:

快速阅读,发现自己不熟悉的地方进一步记忆,再细致总结留底,考前就带这个底子去考试!

法理学钟城

我根据公丕祥老师编写的《法理学》陆续提交的学习总结

第一编  导论

莱布尼茨首先提出法哲学,奥斯丁提出法理学.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法的一般理论,或法学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

法和法律.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

普遍性(法的现象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之间的矛盾关系;

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矛盾关系.其中,内容上是客观的,形式上是主观的);

宏观性(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

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

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法律的创制;

法律的实现;

法制现代化);

基础性.

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包括:

什么是法的现象?

我们如何认识法的现象?

前者构成了法 的现象的本体论与价值论;

后者构成了法的现象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的深刻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确认.

如果说法律的创制是把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属于"应有"的范畴;

那么,法律的实现则是把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转化为社会成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事实上的关系,这属于"现有"的范畴.应有和现有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

韩非提出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治理论,强调以法为本,宣扬法,术,势三位一体说;

董仲舒提出了一个以天人感应法律观为特征,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新儒学体系;

王夫之则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取消封建之法,建立"公天下之法"等具有民主主义性质的法理学思想.

西方法理学的进化的特点包括:

一是崇尚自然,提出了自然法与人类法的二元论法学观;

另一个特点是诉诸正义,阐扬了人类早期的正义论.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从而成为古代世界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

古罗马法理学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伴随着古罗马地域的世界化,古罗马自然法观念与世界主义的观念结合起来;

第二,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带有明显的实证功利性质.

罗马法的繁荣,推动了一个法学家阶层的逐渐形成,使法学第一次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洛克,孟德斯鸠等代表的是自由主义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高于一切;

霍布斯,格老秀斯等代表的是国家主义法学派,强调国家权利至高无上;

卢梭是近代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两大思潮的集大成者;

边沁代表的是功利法学派;

奥斯丁代表的是分析法学派;

萨维尼代表的是历史法学派,鼓吹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马克思法理学思想的最初出发点是康德法学.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学观.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特别是第一次指明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这表明马克思在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中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哲学的贫困》一书,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命题: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共产党宣言》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规律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法的现象运动规律,分析并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特征.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资本论》及其手稿把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系统的分析了构成法的现象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认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是一定经济条件的法权表述,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离开对经济关系的考察,就无从认识法的现象的本质属性.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历史辩证的方法;

系统考察的方法;

比较分析的方法.

龙靖的作业

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记忆口诀]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

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

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

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

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

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

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衬纸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

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

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

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

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注意: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乱、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

龙在渊的作业2

姓名:

龙在渊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基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人民代表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包括:

A、理顺各级人大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与各级党组织的关系;

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法院的关系。

B、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组织机构建设;

制度建设;

成员素质的提高

第二节选举制度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选举原则

2、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

3、我国的选举权在于实质的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

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一般4倍于城市。

4、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5、间接选举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有两种:

一是单一制,二是联邦制。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2、我国单一特点: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

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

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由民政部门处理,职责:

一是调解,二是调解不成提出解决方案。

但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3、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建自己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适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1、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取得国籍的两种方式:

一是因出生取得,另一种是加入而取得。

分别称之为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3、出生国籍的立法的三种原则:

一是血统主义原则,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三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采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

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有,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4、对于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申请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

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

第三,有其他理由,等等。

只要具备两个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5、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

在国内是申请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

在国外是中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但这些机关只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6、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基于香港各澳门的特殊情况,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7、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

二是范围不同;

三是后果不同。

公民一般是个体概念;

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8、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9、公民的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各应尽的根本责任。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私利

一、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被合称为选举权。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如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主要指政治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四、人身自由(包括: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

1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的休息权利、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5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如:

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广泛性:

包括主体的广泛性,权利、自由范围的广泛性。

2、平等性:

包括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现实性:

一是内容具有现实性,二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4、一致性:

一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二是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1、国家机构的特点:

阶级性;

历史性;

强制旆;

组织性。

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A、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衽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四、在国家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个人责任制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B、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C、责任制原则

D、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E、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居于首要地位。

2、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总数不超过3000名。

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3、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

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4、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

5、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7、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

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

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

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

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

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具体形式有四种:

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

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四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

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

11、全国人大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

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为各委员会任命一定数量的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委员会的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此外,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5.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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