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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相结合的形式。

五、考核调查范围

本次考核的单位主要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具体是:

市委党校、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农业与海洋局、林业局、水利局、教育局、科技局、文体局、卫生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局、药监局、公路分局等25个部门,并分别抽检溪美、柳城、美林、仑苍、洪濑、诗山、梅山、丰州、霞美、官桥、水头、石井等12个乡镇(街道)派出所(公安分局)、流管所、工商所、卫生院、中学等单位。

六、考核评定

根据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综合考核情况,分别评定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

七、奖惩方法

考核被评为“好”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考核被评为“差、较差”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全市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检仍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该单位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种评先活动。

八、工作纪律

㈠在考核调查期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凡弄虚作假应付考核的,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阻挠、影响考核调查工作的,视为不合格单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㈡考核组人员要严格执行考核方案,不得随意变更调查口径,在调查中如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考核组组长汇报,并当场妥善处理。

㈢调查结束后当晚将考核材料装袋,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封存签名后交给人口计生局专人保管。

㈣考核组人员要遵守纪律,注意保密,服从工作安排,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㈤严禁送、受钱款或礼物,一经发现,送、受双方均按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10年部门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责任状》的要求,认真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范围包括本单位及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

考核情况列入部门的综合考核内容。

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教育局要负责通知其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附件:

1.南安市2010年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考核内容

2.南安市2010年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考核日程表

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日

附件1

南安市2010年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考核内容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㈠部门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部门计生齐抓共管工作。

㈡部门计生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熟悉本部门计生齐抓共管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具体负责人员参与本部门的计生事务,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㈠每年召开3次以上会议研究计生齐抓共管工作。

㈡根据部门职能特点,制定出台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有督促落实。

㈢实行属地管理,负责督促本部门计生对象落实“两查”、节育措施等,依法足额兑现独生子女奖励费。

㈣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半年、年终总结有计生齐抓共管工作内容。

三、加强学习,深入宣传

㈠在单位范围内张贴、悬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材料,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㈡结合部门开展的各种活动,深入开展计生的宣传服务活动,积极营造全市计生工作齐抓共管的氛围。

四、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㈠有关成员单位

1、市委党校

⑴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把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各类培训课程之中。

⑵充分发挥“人口与计生”学校的职能作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抓好相关人员的培训。

2、法院

⑴立足本单位实际,积极宣传《行政诉讼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强制执行过程成为计划生育国策和法律的宣传过程。

⑵强化司法服务保护意识,支持配合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⑶相关科室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基层法庭主动配合当地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工作。

⑷依法审查,确保非诉计生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

3、公安局

(1)做好总人口、人口自然变动与迁移变动的登记、清查、清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做好出生人口登记工作,在迁移户口时要严格把关,防止空挂户、口袋户现象的发生。

⑵不得违反户口政策办理寄户和未成年人单独立户,严禁在户口登记上弄虚作假和随意更改年龄。

⑶实行流动人口“多证合一”管理制度,各流管所(站)在办理流入育龄妇女《暂住证》时,应当认真核查其户籍地发放,并经现居住地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通报给当地计生办;

在清理、清查流动人口时,应将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采集清楚,完整准确录入到相关信息系统。

⑷在乡镇(街道)一级实行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人口管理情况交流通报制度。

派出所每月参加乡镇计生例会,通报所掌握的出生、死亡、迁入(含蓝印户口)、迁出变动情况。

在各级计生检查、考核时应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⑸加强对出租(借)房主及承租人的管理,督促出租(借)房主及承租人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同时落实计划生育责任人制度。

(6)及时依法查处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报复及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

同时,切实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弃婴、溺婴和制作、销售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查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案件。

⑺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三户”,在申请办理各种证件、手续时,优先给予办理、安排。

4、司法局

(1)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列入普法范围,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2)在依法规范和协助制订村规民约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基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以此激励和约束群众的生育行为,使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3)在依法推进小区文明建设时,充分利用丰富的社区教育资源,加强社区居民、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促使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轨道。

(4)积极为计划生育“三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5、财政局

(1)落实经费,确保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确保当年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经费达到省市要求。

(2)计生管理员、计生协会会长、中心户长工资实行财政专项定补,及时足额兑现。

(3)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按照“四权分离”原则,保证每一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都能领到相关奖励和扶助金。

(4)完督促各级财政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6、人事局

(1))在干部、职工录(聘)用、调配调动、调资升级、晋升职务、评先评优等方面严格按照计生有关规定把好计划生育关。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在开展计划生育业务培训,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聘任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指导和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3)做好计划生育干部再教育工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录聘用干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计生“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在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介绍安排劳动就业和劳务输出。

(2)促用人单位维护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证育龄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3)督在办理审批各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时,把好计划生育关。

(4)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和计生“二女”户。

8、规划建设局

(1)在办理、发放施工单位各种手续执照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人员及家属中的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计生办备案。

(2)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人员及家属中的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有效证件者,应通报当地计生办。

(3)建筑质量监督站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查验当地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予以验收。

9、民政局

(1)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协助做好婚前教育的普及工作,严禁早婚和近亲结婚,提倡晚婚。

要宣传动员新婚夫妇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2)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定期互通有关信息制度,婚姻登记情况应及时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3)加大对《收养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手续,严格把好收养关,禁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收养行为。

(4)积极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给予生活保障,在安排救济救灾款时,向计划生育户倾斜;

要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对象全部列入“低保”名单,并对享受农村“低保”的计生“二女”户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计划生育户的对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做好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三户”的调查摸底和资金登记发放工作。

(6)在村级换届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好计划生育关。

10、农业与海洋局

(1)在制定农村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人口计生工作,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能够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2)采取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

(3)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优先扶持,组织科技人员挂钩帮扶农村计生“二女”户,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

(4)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帮扶对象的确定和项目资金的落实。

11、林业局

(1)做到“四个同步”:

一是林业工作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同步安排。

二是林业生产计划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计划同步下达。

三是林业生产资金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帮扶资金同步到位。

四是林业工作实绩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实绩同步检查验收。

(2)做到“六个优先”:

一是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优良种苗。

二是优先为计划生育户传授林、果、茶、竹栽培技术,在举办科技培训班时,对计划生育户的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三是在山地开发、经营、林木采伐等林业生产承包活动中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户。

四是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帮助计划生育户搞好山地开发。

五是优先安排林业资金,帮助计生户率先勤劳致富。

六是在服务承诺范围内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各种服务。

(3)组织科技人员挂钩帮扶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乡镇林业站按照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发展林业生产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林业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综合治理管理格局的形成。

12、水利局

(1)对计划生育工作好的地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在水利水电工程、人畜饮水工程、节水灌溉等项目及经费给予适当倾斜,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在解决用水困难过程中,优先解决计划生育户中的用水困难,并给予适当优惠。

(3)督促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施工人员及家属中的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当地计生办备案。

13、教育局

(1)积极开展在校学生的人口与国情教育。

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期人口与国情教育的专题讲座,严格按照省颁课程开设人口与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教案、有总结。

(2)把青少年性与青春期教育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工作结合起来,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宣传活动。

(3)积极发挥基层文技校的作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作为成人教育的内容,结合农村成人教育工作,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宣传教育。

在实施教育过程中,做到“五个有”,即有培训计划、有培训教材、有教案、有检查、有总结。

(4)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学、入托给予优先、优惠,对农村“二女”户女儿参加中考的优惠政策按泉州市教育局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并建立教师挂钩在校“二女”户女儿的帮教帮学制度。

(5)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抓住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园、入学的有利时机,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配合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信息的调查摸底工作。

14、科技局

(1)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科研计划和活动,并将其纳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之中,在统筹科研经费中向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倾斜。

(2)搞好计生“三结合”工作,组织科技人员挂钩帮扶农村计生“二女”户,在实施“星火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优先向农村计划生育户提供科技致富信息和技术培训,在符合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条件下,给予项目优先立项。

(3)积极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宣传人口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宣传有关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15、文体局

(1)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题材列入文艺创作的选题计划中,精心组织、创作出一批思想内容丰富、艺术境界高尚、群众喜闻乐见的计划生育文艺节目。

(2)充分发挥文化馆、文体服务中心的作用,结合文化下乡,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基础知识。

(3)在建设“农家书屋”时,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柜,摆放人口计生图书、光盘等。

在外来人员申办娱乐项目时,认真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登记造册。

同时,把有关婚育情况通报给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4)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创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6、卫生局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大力宣传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婚前检查、产前诊断、新生儿检查和母乳喂养,在广大育龄群众中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对B超等现代化医疗设备及相关技术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全面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专项检查。

(3)严格执行住院分娩制度,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积极协助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无证分娩育妇的调查取证。

(4)对妊娠14周以上妇女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应持有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审批证明,没有证明的,要及时通报当地计生办。

(5)规范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虚假证明,伪造、篡改计划生育数据的干部、职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6)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病残儿初筛选及节育手术疑难病、育龄夫妇不育症等鉴定工作。

(7)流动育龄妇女在申办《卫生许可证》时,应严格核查其户籍地发放并经现居住地审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

(8)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卫技人员的进修、考试、晋升、晋级资格认定、注册等工作。

(9)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咨询、义诊、避孕节育、妇科病普查普治等生殖保健工作。

(10)对计划生育“三户”子女看病、住院、手术等应给予优先安排。

对计划生育特困户需住院治疗的酌情减免其费用。

防保机构在预防接种时,计划生育“三户”子女优先安排。

(11)乡镇(街道)辖区的医疗卫生部门每月应参加镇级计生例会,并把上月的出生、死亡、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当地计生办。

市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应把接生、引产、防疫名单录入微机,及时完整准确通报给市人口计生局发展规划科。

17、统计局

(1)在每年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中,把人口数据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指标列入检查内容,杜绝虚报、瞒报人口统计数字行为,对瞒报、虚报、篡改或伪造人口统计数字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2)心组织周期性的人口普查和每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坚持依法调查,求真务实,使调查数据能较准确地反映我市人口变动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分析检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3)精将全市及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南安统计月报》公布,指导乡镇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18、国土资源局

(1)在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时,严把计划生育关,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审批。

(2)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户的住宅用地优先给予安排,对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住宅用地面积给予照顾,在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对超生户住宅用地面积给予限制。

19、广电局

(1)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2)加强宣传,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

坚持舆论先行,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舆论宣传服务。

(3)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文化阵地的优势,设立人口与计生专题栏目,每周播放一期。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并组织好对“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的重点宣传。

(4)开辟较新的视角,以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寓教于乐,提高计生工作的宣传效应。

20、总工会

(1)充分利用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系列宣传活动,动员教育广大机关干部、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2)在选配各级工会班子成员和评先选模中,坚决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严把计划生育关。

(3)基层工会积极承担或协助做好人口和计生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21、团市委

(1)充分发挥团刊、团报宣传阵地的作用,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进程,把计划生育纳入“青年文明工程”活动内容。

(2)在对广大团员青年思想教育方面,加强对《婚姻法》、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制止和反对早婚早育和近亲结婚。

大力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科普知识,依托社区面向家庭,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融入、渗透到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项活动中,转变群众婚育观念。

(3)把计划生育工作有机地融入到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中。

要求各基层团组织积极参与、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未婚青年的卫生、健康知识的教育;

定期组织对青年团员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提高青年团员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4)在团组织开展的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基层团组织换届选举中,严把计划生育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同时,对计划生育“三户”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为他们提供资金、信息、技术的服务。

22、妇联

(1)在宣传妇女工作的同时,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转变广大育龄妇女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2)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力度。

各乡镇妇联要配合做好未婚女青年生殖保健知识的教育工作,对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普查、普治,对虐待妇女、溺弃女婴的行为进行教育,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在“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等评先活动中,严把计划生育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4)在乡镇、村妇代会换届选举中,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坚决给予取消选举资格。

同时,对计划生育“三户”在可能的条件下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的帮扶。

23、工商局

(1)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把计生宣传教育及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必要的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

(2)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3)泉州市以外流入育龄妇女在申办营业执照时,要求其提供户籍地发放并经现居住地审验通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验证、登记事项变更等方面,对计划生育“三户”给予优先办理;

对计划生育困难户、计划生育“二女”户从事个体经营给予政策倾斜。

(5)指导和督促基层工商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4、药监局

⑴依法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计划生育药品、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

依法查处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计划生育器械的行为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⑵依法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

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

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宫内节育器的行为,加强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米非司酮等重点药品的监督。

⑷每年开展一至二次药品市场整治活动,重点整治终止妊娠(米非司酮抗早孕等)药品,对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⑸配合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做好打击“两非”案件。

25、公路分局

⑴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时,结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⑵积极支持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户外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户外宣传活动。

⑶配合各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㈡有关成员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派出机构

1、派出所(公安分局)

⑴每月参加镇级计生例会并书面通报每月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情况。

⑵做好总人口、人口自然变动与迁移变动的登记、清查、清理工作,在迁移户口时严格把关,防止空挂户、口袋户。

⑶不得违反户口政策办理寄户和未成年人单独立户手续,严禁在户口登记上弄虚作假和随意更改年龄。

⑷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时,若发现无《生育证》生育的,应及时把情况通报给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并建立登记备查制度,通报率要达到100%。

⑸加强对出租(借)房主及承租人的管理,督促出租(借)房主及承租人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同时落实计生责任人制度。

⑹及时依法查处侮辱、诽谤、伤害、报复计生工作人员及破坏计生工作的案件,切实加大力度查处弃婴、溺婴、贩卖女婴案件。

2、流管所

⑴实行流动人口“一站式”管理服务,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作为“一站式”的工作职责之一,设置计生审验窗口,有计生专职人员,提供审验服务,每月向镇党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⑵清查活动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协调,清查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时要认真采集流动育妇的婚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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