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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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doc

第一讲

前言

一、2010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情况

2010年教材

2009年教材

第一章 总论

内容略有删节,增加了部分例题,但总体变化不大,具体变化体现在:

1、在仲裁的内容中,增加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员需要回避的内容

2、将原来的“诉讼”的内容分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部分,并相应扩充了内容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新增)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删掉)

将本章“税收的概念及特征”、“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化后,与第六章合并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修订了相关内容,同时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更加详细。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特点的概述性内容

2、扩充了征税对象和税目、税额计算、申报缴纳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介绍7个税:

1、增加了各税种减免税规定;2、增加了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清算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增加了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内容

2、删除了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删除了关于偷税罪判定与责任的内容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增加了支付结算的原则

2、增加了票据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时效

3、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的内容、票据行为进行了补充

4、增加了票据追索的内容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二、复习备考中需要考生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

1、经济法基础在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中的地位

2、如何正确处理好辅导教材、讲义与课件的关系

3、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树立必胜信心

三、辅导总思路:

紧扣教材,找出“题眼”即常考点;结合具体试题案例讲解,训练考生的应试能力;通过基础班讲解帮助学员快速掌握教材基础知识。

第一章总论

考情分析

2010年本章名称由“经济法概论”变更为“总论”,教材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

本章考试题型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3分左右,考生应该重点理解记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知识。

最近三年题型、题量、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题量

考点

2007(共11分)

单选题4题/4分

法的分类;诉讼专属管辖;诉讼时效的中止;行政复议决定

多选题3题/6分

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复议决定;民事责任的种类

判断题1题/1分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主观题0分

2008(共14分)

单选题4题/4分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分类;行政复议机关

多选题4题/8分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仲裁机构;诉讼管辖;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判断题2题/2分

法律体系的定义;仲裁的基本原则

主观题0分

2009(共13分)

单选题2题/2分

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专属管辖

多选题5题/10分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关系客体;仲裁的有关规定;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范围

判断题1题/1分

仲裁机构

主观题0分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第二讲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2】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本质和特征。

以上的描述均正确。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

(3)国家。

(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有三项限制。

【例题1】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2007年)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选项C和选项D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2009年)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法律关系客体。

自然人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三项均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提示:

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案例】会计于某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将一张空白发票填写金额后入账。

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行为?

解析:

会计于某虚开发票入账和其单位领导授意虚开发票入账的行为均构成了法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积极行为(作为)。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范围有( )。

A、地震  

B、战争  

C、签订协议  

D、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事件中的相对事件。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2005年)

A、订立合伙协议B、签订合同C、签订和解协议D、签发汇票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例题3】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

A、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B、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C、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D、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答案:

ACD

第三讲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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