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各种类型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模式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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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表述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
”)
本局认为,×
(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故当事人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
当事人×
(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
(具体禁则条文),已构成×
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
(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处罚决定)根据×
(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帐户:
,帐号: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日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本
(目录)
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1.关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2.关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决定
3.关于×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决定
4.关于×
公墓管理所无照从事经营性公墓及其他丧葬服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关于郭×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6.关于×
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年检的处罚决定
二、公平交易管理
7.关于×
供电营业所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8.关于×
风味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包装装潢行为的处罚决定
9.关于×
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处罚决定
10.关于张×
介绐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决定
11.关于×
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决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12.关于×
粮油经销处以不合格面粉冒充合格面粉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13.关于×
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决定
四、商标注册管理
14.关于对×
洗涤用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皂行为的处罚决定
五、广告监督管理
15.对×
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
;
注册号是×
;
当事人即×
拍卖有限公司股东。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企业年度检验中发现,×
市×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抽逃注册资本,于×
经查,×
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经核准登记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关×
,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货币出资),当事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
拍卖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其余由股东林×
出资405万元,关×
出资5万元,×
生物肥有限公司出资40万。
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由当事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并于2007年3月15日转入×
拍卖有限公司帐户,却于当日即3月15日将该款分别提出,转给×
典当行有限公司260万元,转给×
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万元,并挂入其他应收款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
拍卖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公司主体资格;
2、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证明股东认缴出资额;
3、关×
身份证、林×
身份证,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情况;
4、关×
询问笔录(5月14日)、林×
(5月17日)询问笔录,承认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各股东出资额,以及于2007年3月15日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当天转给×
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万元,并挂入其他应收款等事实;
5、专项审计报告(×
会专审字(2007)第041号):
指出存在3月15日上述转款问题;
6、×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其审计资格;
7、通用记帐凭证(若干)、银行存款日记帐、收条(收到瑞丰现金)、现金支票存根、对帐单、进帐单(若干)、明细帐等,证明资金流向;
8、×
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新增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
市中级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还款方案等诉讼材料,以此说明由于×
拍卖有限公司与×
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经济纠纷被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并被判定立即偿还债务,因对判决有异议,为保证资产不受损失,而将此款转走;
9、×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检讨书,证明本案调查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主观上的重新认识。
2007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工商听(2007)×
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其转款是因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是保证资产不受损失,不是抽逃出资。
我局认为,注册资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
公司经登记注册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其出资。
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必须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成为非金融机构。
未经批准,并登记注册为非金融机构,与公司之间以借贷为名,将新增出资全额划入自已账户,属于变相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人民币140万元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辩称对市中级法院偿债判决有异议,为保证资产不受损失而转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已有正确认识,并补足了注册资本,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币8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
区×
路×
号)或×
人民政府(地址:
号)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日,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涉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于×
经查明,当事人×
年至×
年,在对外承揽×
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项目中的×
、×
等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无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并与个人签订对外委托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分包工程的个人组织现场施工,×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场所、原材料、资金、技术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的个人提供工程发票,当事人结算后,以外委施工费的名义入账。
年,该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共计×
万元,分包给个人×
万元.其中×
年工程分包总额×
万元;
年分包总额×
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将项目中的×
等工程分包给个人进行施工;
2、×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将分包工程交由的个人组织现场施工,×
3、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证明当事人的分包费用;
4、×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积极整改的情况说明,承认将项目中的×
等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无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的事实。
工商听[×
]×
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从事工程分包施工的个人,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承接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将工程以劳务形式分包给个人施工的行为,客观上为无资质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提供了生产经营场所、原材料、资金、技术等便利条件。
当事人的行为使施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给无资质、无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已构成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现已制定具体措施,在工程分包前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客观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公墓管理所;
市(县)×
区(乡、镇)×
村;
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安葬死者骨灰并长期保管,经营殡葬物品,出售墓穴、石碑,为祭奠者提供服务;
开办资金:
万元;
举办单位:
民政局;
登记机关:
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登记号码:
号;
有效期:
自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31日;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007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公墓管理所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出售墓穴,从事经营性公墓及其他丧葬服务活动。
经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1994年4月在取得了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情况下,向×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
公墓”。
1995年,当事人经×
市(县)编制委员会批准为股级事业单位,并取得了×
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004年4月12日,×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注销了“×
公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5年至2006年期间,当事人在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性公墓许可证》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附近的农村、乡镇、县区的丧户销售墓穴1165套。
其公墓规划面积为46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36000平方米。
单穴最低销售价1100元;
单穴最高售价150,000.00万元。
销售墓穴及其他营业收入6,094,550.00元。
其中支出材料成本费用1,823,023.00元;
管理费用3,359,422.93元;
已上缴税金100,878.00元;
获取利润811,226.07元。
1、XX市(县)编委(X编发【1995】4号)《关于成立×
公墓管理所的批复》,证明当事人的事业单位身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3、《经营性公墓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是经营性公墓,而非公益性公墓;
4、×
公墓管理所2005年至2006年经营账目:
材料帐、所得税帐、应交税金帐、销售收入帐、其他收入帐(总账及明细账)和相应的记账凭证若干,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非公益性公墓行为客观、属实;
5、×
公墓管理所财务科长×
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非公益性公墓的过程;
公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
7、经营情况统计表和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数额;
公墓管理所《关于2004年注销原〈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申请注销“×
公墓”《法人营业执照》的自主行为;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4年4月12日注销×
公墓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及×
公墓《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档案材料,证明×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申请注销“×
公墓”《法人营业执照》的真实过程。
2007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工商听(×
)×
号《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于2007年6月8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2007年6月29日10点30分,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一、本单位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所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2005、2006年虽无营业执照,而有与其身份相符的经营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不是真正的无照。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
公墓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当,我单位提出注销申请时,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并没说不可以。
三、申请人并无主观故意性,处罚幅度过重。
事业单位实施企业化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否则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我局依据×
公墓提出的注销营业执照申请书注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公墓及其他丧葬服务活动,经营规模较大,获取非法利润较多。
当事人的上述意见本局未予采信。
当事人在申请注销了×
公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性公墓许可证》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丧户出售墓穴、提供丧葬服务的活动,违反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规模较大、时间较长、获取非法利润较高,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十五日内补办《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811,226.07元;
三、处罚款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31,226.0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
年×
日
郭×
男;
日出生;
汉族;
县×
镇×
村村民;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郭×
与李×
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发现郭×
涉嫌从事私刻公章、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于×
经查明,郭×
于×
月中旬,以骗取营业执照为目的,在×
市某电子刻章处私刻一枚“×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本案调查过程中郭×
辩称在何人、何处刻制的公章记忆不清。
日,郭×
找到本镇×
村×
组村民黄×
、闫×
等二人,郭×
邀请闫×
担任×
锰矿法定代表人,之所以邀请闫×
任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辩称闫×
有社会关系,能办事。
同时邀请黄×
为投资人,并由黄×
垫付办理各种手续费用,共计×
以×
村委员会名义向×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和产权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取得了×
验字[×
]×
号验资报告后,郭×
日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私自伪造的村委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组织章程等企业开业登记申请材料,并于×
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时查明当事人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有非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村村委会主任×
询问笔录:
该证据证明该村未投资办过×
锰矿,也未给任何人出具过申请开办企业等证明文件,并辨认涉案公章非本村委会公章。
2、提取的×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该证据证明其与郭×
私刻的公章有明显不同之处,真公章比假公章多×
二字。
3、郭×
的询问笔录:
证明郭×
对私刻公章、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供认不讳。
同时辩称该违法事实系其一人所为,与闫×
、黄×
无关的事实。
4、闫×
该证据证明闫×
答应出任该矿法定代表人一事,并证实郭×
允诺事成之后给予其利益,同时否认参与私刻公章骗取登记一事。
5、黄×
该证据证实黄×
参与投资办矿一事,并未参与私刻公章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实。
6、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该证据证实郭×
在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事实。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证实郭×
骗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实。
8、郭×
身份证:
证明当事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应确认郭×
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
工商听[×
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听证要求。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凭证,郭×
无视法律规定,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企业登记的管理制度,主观具有故意,客观上从事了私刻公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一)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禁止性规定,构成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