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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瑞典

西班牙

葡萄牙

挪威

新西兰

荷兰

意大利

总量

1700

50

10.3

120

13

6

62

30

80

人均

1/16

1/100

1/69

1/7

1/300

1/170

1/6

1/12

1/30

1/71

爱尔兰

希腊

德国

法国

芬兰

丹麦

加拿大

比利时

奥地利

澳大利亚

1

10

42

100

69

36.6

550

1.5

2.8

55

1/366

1/103

1/231

1/64

1/14

1/5

1/680

1/200

1/33

与国际水平相比,国内的游艇经济起步较晚,在全球游艇市场占有份额微乎其微。

但随着我国经济呈持续走高的发展趋势,富人阶层的形成,游艇业在中国发展向好。

目前在深圳、广州、上海、青岛、东莞等沿海港湾也陆续建立了一批相当规模的游艇俱乐部(YachtClubs)。

由于水上运动有效地带动了游艇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游艇旅游与休闲经济也正在快速掀起。

据UFBSO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过去五年是中国游艇制造业发展最为迅猛时期,出口额从2006年的1.8亿美元,升至2008年的2.6亿美元。

中国游艇整体生产能力已跻身全球十强,特别是80英尺以上超级游艇的制造能力已不亚于游艇制造传统强国美国和日本。

中国的《船舶法》没有将商务船只和私人游艇区分开来,在中国购买游艇所需的手续要比在其他国家更为复杂,这些都是中国游艇产业的路障。

游艇旅游

游艇旅游是一项集运动、航海、娱乐、休闲、社交于一体的新型旅游形式。

游艇旅游主要在于享受快感、高速运动、环球旅游(帆船)、驶帆、赛艇、滑水、拽曳圈/伞及相关的游乐、休闲活动。

最常见的游艇休闲娱乐活动主要表现在潜水、冲浪、垂钓、游泳、巡航游弋、海岛探险、观光赏景、聚餐烤肉、公关联谊、社交商务、旅游探亲、家庭聚会、海上居住等等。

目前,全球平均每171人拥有一架游艇。

在欧美地区游艇旅游已经较为发达。

美国现有游艇总数为1700多万,参与游艇娱乐活动的人数高达7800万,占全美人口的近1/3,与游艇娱乐行业相关的就业人数业已达50万左右。

法国的游艇业始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全法的游艇爱好者达900万人,其中400万人长期参加一项或几项水上运动。

2003年法国已有7900家业余体校和游艇俱乐部,其中娱乐艇90多万条,配套港口和游艇码头共374个,并拥有16万个泊位。

现今意大利位居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娱乐艇制造国,拥有84万艘游艇,游艇泊位大约有84万,分布在8000公里海岸线、内湖港口和岛屿周围。

德国游艇娱乐市场是位居法国、英国和意大利之后欧盟第四大游艇市场。

亚洲地区游艇旅游发展潜力巨大,兴起于70年代后期。

日本被称为“造船王国”,其游艇休闲旅游主要以钓鱼为主,目前拥有游艇28万艘,其中包括1.3万艘游乐帆艇。

濑户内海、名古屋、东京附近和九洲西安的多岛海域是游艇爱好者聚集地。

台湾素有“游艇王国”雅称,但主要原因是其发达的游艇制造业,游艇旅游在台湾并不盛行。

香港游艇旅游则相对成熟,现有黄金海岸游艇俱乐部、深湾游艇俱乐部、香港皇家游艇俱乐部等10家俱乐部(或游艇会),已有注册游艇、帆船近2万艘。

中国东南沿海岛屿众多,江湖密布,拥有发展游艇旅游的天然条件,目前国内很多沿海地区都在制订有关游艇休闲旅游的水上景观开发规划,部分地区已经把游艇旅游业列入重点发展产业之一。

但由于政策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游艇旅游这种在发达国家极为普及的休闲旅游方式,在国内却刚刚起步。

标准汇集

游艇在制造、航行及运营期间会涉及到诸多问题,如国际上关注的艇体设计、艇用设备、电气、技术咨询等制造方面的规定及船舶污染、海上运营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环境层面问题;

国内相关部门关心的游艇安全管理、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港口设施安全、游客出入境、港口收费、燃油系统标准等问题。

此部分将对国际国内国际国内与游艇经济相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部分进行梳理与分析,使我们更加明晰地了解游艇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

●政策法规

国际层面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际法规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包含169个会员国和三个准成员,拥有制定几乎所有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海上对船舶污染防治的力量,其中影响较大的法律法规如下游艇的影响主要规则如下: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为海上生命安全作出保障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是涉及海上人命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它与MARPOL、STCW等一起组成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在其连续的形式,被普遍认为是最有关商船安全的所有国际条约的重要。

在其目前的结构,12章涵盖了从建筑和防火运到核推进,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和海事安全的各个方面,针对影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大宗交易总额为500吨和更大的船只。

为了管理目的,游艇被认为是商业货船。

如果经证明可运载超过12位客人,无论大小,游艇不再是货船。

2002年12月的国际海事保安外交大会上通过了该公约有关海事保安的修正案,其中深远影响的是《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该ISPS保安规则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A、B两个部分要求,并通过纳入SOLAS第XI章的规定来实施,并随SOLAS公约新第XI-2章节的生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该ISPS规则实质上是采取一种风险管理活动方式,基本上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并且决定采用何种保安措施是适当的,旨在为评估风险提供一个标准的、协调一致的框架,以使政府能够对船舶和港口设施根据其易受害程度的改变而随之造成的威胁变化加以调适、应对。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核定船舶载重线的国际公约。

1930年7月5日世界上各有关国家在伦敦签订了《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公约根据船舶应具有储备浮力的原则,规定船舶的最小干舷应保证足够的稳性,避免因超载引起对船壳的过分压力。

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在修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由正文和3个附则组成。

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机关。

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

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依照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

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

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

附则三为证书。

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

公约自1968年7月21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102个缔约国。

中国于1973年10月5日接受公约,并宣布退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同时作出如下保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73/78》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为防止和消除船舶排放油类及其他有毒物质造成对海洋的污染的国际公约。

为防止船舶排放或海难事故造成对海洋的污染,有关组织1954年就制定了《国际海上油污公约》。

随着国际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在海洋污染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973年10月8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会议,在《1954年国际海上油污公约》及其各项修正案的基础上,制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公约包括20条法律条款和5个技术性附件,即:

附件一,防止油污规则;

附件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件三,防止海运包装品、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公路和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件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件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件一和附件二为强制性规则,附件三、四、五为任选性规则。

公约对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监控系统、滤清系统及专用压载舱和清洁压载舱等作了规定。

由于各国对附件二普遍感到因技术问题尚难在近期内付诸实施,因此加入公约的国家至今尚未达到生效条件。

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对公约的附件一作了补充修改,对油船、特别是对船龄在10年及10年以上的油船,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检查和发证要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该公约主要包括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

附则包含:

总则;

船长和甲板部;

轮机部;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可供选择的发展以及值班8章内容。

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

A部分为强制性规定,其条文编排与公约规则规定相对应。

B部分为建议性要求和指南,其条文编排与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的规定相对应。

该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运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有很大的贡献。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一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原则和规则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船舶吨位在船舶销售、船舶运输、船舶各种收费、船舶出租、船舶运力统计等方面,都是重要的标准依据。

但是船舶吨位的确定,必须要有科学、统一和严格的标准和测试的手段,没有统一的测试和丈量的手段和方法,始港口和航运收费、船舶统计和销售等方面带来困难。

为使各种型吨的船舶取得科学的号位数,早在20世纪初,世界航运界就在着手制定国际船舶吨位丈量规则。

195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成立大会上作出决议,设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起草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经过10年的准备,海协于1969年5月27日至6月23日,在伦敦召开了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制定了《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公约规定了用总吨位反映船舶大小和净吨位反映船舶营运舱容的基本原则:

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公约生效后建造的新船,经过改建并使总吨位有实质性变更的现有船舶;

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所有现有船舶,但不包括因其他国际公约的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

国家层面

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首次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并首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邮轮、游艇旅游,把邮轮、游艇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

  201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目标进行了批复。

《意见》中提到积极发展邮轮游艇产业,这也让地方府发展游艇产业有了底气。

  在游艇界各方推动下,国家海事局发布《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海事[2010]352号文),该意见为促进游艇业以及水上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出了业界期盼的多项游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建议将游艇界定在长度20米以下、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范围,超过这一范围的一律按照营业性客船进行管理。

因游艇在检验、登记、签证、船舶配员等安全管理上较营业性客船宽松,采取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考虑到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游艇业尚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游艇制造还是使用都不够成熟,所以《规定》在游艇检验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二是游艇应当申请附加检验。

 《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不是职业船员,不需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证书(类似于船员管理中的适任证书)。

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试,取得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上船。

在培训、考试科目上,有别于营运船舶,特别是不需要掌握货物配载等方面的要求。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

《办法》和过去的游艇管理规定相比,实现了诸多“放宽”和“简化”。

如放宽了游艇登记注册住所户籍、在海南驾驶游艇、强制引航、境外游艇游览观光活动水域等等方面的诸多限制。

同时,简化了游艇入境申办、在海南口岸之间转港边检、境外游艇应邀人员登艇、境内制造的游艇出境等手续。

具体变化表现如下表所示:

表2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政策变化对照表

序号

《办法》变化的政策

过去规定存在的不足

《办法》中新政策的内容

放宽了对适航性证明文件的限制

购买的进口游艇必须经过国内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证才能发证,办理国籍登记才能航行,而游艇检验又必须进行图纸审核。

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强制要求对游艇进行检验,大部分游艇不持有船舶检验证书。

第四条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2

放宽了必须提供图纸的限制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3

放宽了登记注册住所、户籍和出资比例的限制。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

在我国境内等级的船舶,其注册资本的外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4

放宽了在海南驾驶游艇的限制

安全航行要求的船舶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自用游艇为非经营性船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用证书仅适用于本国水域,境外游艇进入我省水域,其操作人员所持适任证书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第七条第二款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5

放宽了强制引航的限制

境外船舶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须由海事管理机构指派的引航员引航。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放宽了游艇办理出入境手续、接受检查的地点。

外籍船舶出入境只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入境旅游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游艇出境应当在最后离开的开放口岸或经批准可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7

放宽了境外游艇游览观光活动水域。

境外船舶只能进入我国对外开放的港口和水域。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8

简化了游艇入境申办手续,从审批改为报备。

境外船舶入境前,提前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批准手续不便。

第十七条第一款入境游艇在抵达口岸前,应当依法向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备。

9

放宽了在海南各口岸间转港海事手续。

境外船舶入境后转往海南省其他口岸,须在出发港办理出口岸手续,在目的港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免予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批准手续。

扩大入境游艇电讯检疫的范围

只有持《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入境船舶方可实行电讯检疫。

第二十条第一款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

11

放宽了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境外游艇的入境条件。

入境船舶必须悬挂检疫信号旗(灯)在指定地点等候检疫查验。

第二十条第二款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

12

改进了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查验方式。

入境船舶必须提供《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第二十条第三款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证书。

简化了境外游艇应邀人员登艇手续。

登上境外游艇的人员均要申办《登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

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办《登轮许可证》;

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海南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

14

简化了在海南口岸之间转港边检手续。

游艇入境后转港到海南省的其他口岸,需办理纸质“边封”,其中离港前往海上观光游览,不在其他港口停靠,仍返回原港口的,应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八境外游艇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游览后返回原港口的,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免予办理进港手续。

境外游艇在海南各口岸之间转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前向出入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报告拟前往的口岸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经批准后即可转港。

15

放宽了境内制造的游艇出境手续。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须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游艇应当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可持有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家证书和检验证书或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也可持有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

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该条例的各项规定中,邮轮运营时必须遵守的有:

一般规定、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船舶其他污水、船舶垃圾、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及附则。

●相关标准

发达国家的游艇标准化成效较为突出,尤其在技术层面标准制定相对完善,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和欧洲联盟与国际标准机构,如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为统一游艇评估规范,力图制定出全球性的处理办法,即“统一标准”,其中多数标准是采纳的原ISO国际标准。

RecreationalCraft休闲船只或娱乐游艇指令中涉及的欧洲调和标准,请参考如下表格。

表3.游艇欧洲调和标准列表(源自上海国际认证网)

游艇调和标准列表

标准内容说明

ENISO 

6185-1:

2001

Inflatableboats-Part1:

Boatswithamaximummotorpowerratingof4,5kW(ISO6185-1:

2001)

6185-2:

Inflatableboats-Part2:

Boatswithamaximummotorpowerratingof4,5kWto15kWinclusive(ISO6185-2:

6185-3:

Inflatableboats-Part3:

Boatswithamaximummotorpowerratingof15kWandgreater(ISO6185-3:

7840:

1995/A1:

2000

Smallcraft–Fireresistantfuelhoses(ISO7840:

1994)

ENISO7840:

2004

Smallcraft-Fire-resistantfuelhoses(ISO7840:

2004)

8099:

Smallcraft-Toiletwasteretentionsystems(ISO8099:

2000)

8469:

1995

Smallcraft–Non-fireresistantfuelhoses

1995/A1:

Smallcraft–Non-fire-resistantfuelhoses(ISO8469:

2006

Smallcraft–Non-fireresistantfuelhoses(ISO8469:

2006)

8665:

1994

Smallcraft-Marinepropulsionenginesandsystems-Powermeasurementsanddeclarations

1995/A1:

Smallcraft–Marinepropulsionenginesandsystems–Powermeasurementsanddeclarations(ISO8665:

Smallcraft-Marinepropulsionreciprocatinginternalcombustionen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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