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初始登记要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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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初始登记要件Word格式.docx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

8、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购房人为港澳台以外中国公民的提供);

9、其他必要材料。

拆迁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登记要件:

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辽宁省建设厅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5、差价结算收款发票(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双方约定被拆迁人不需向拆迁人缴纳拆迁款或双方申请的,不需提供此要件);

6、被拆迁人婚姻状况证明;

7、完税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动、回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要件:

4、房屋拆迁协议(原件);

5、完税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6、回迁安置协议(非住宅提供);

7、被拆迁人婚姻状况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注:

由于各区拆迁协议内容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拆迁协议上补充内容或增加补充材料(如:

回迁安置协议、增类协议、准住通知单等)。

二手房屋买卖登记要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卖方婚姻状况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房屋登记簿、档案未记载共有情况的需提供);

6、买方婚姻状况证明(购房人为港澳台以外中国公民的提供);

7、买方为被拆迁户的提供拆迁协议(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8、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拍卖成交提供);

9、完税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10、资金监管确认书或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

11、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互换登记要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互换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房屋登记簿、档案未记载共有情况的需提供);

7、资金监管确认书或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互换房屋存在差价款的提供);

房屋赠与登记要件:

4、赠与合同公证书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原件);

5、赠与方婚姻状况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房屋登记簿、档案未记载共有情况的需提供);

6、受赠方婚姻状况证明(受赠方为港澳台以外中国公民的提供);

房屋继承登记要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5、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继承人为港澳台以外中国公民的提供);

7、其他必要材料。

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有或另一方单独所有登记要件:

4、共有情况约定书(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婚后取得的房屋已登记为共有,再次约定为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

或者婚后取得的房屋已登记为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再次约定为共有或另一方单独所有的登记要件:

离婚析产登记要件:

4、解除婚姻关系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②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

③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6、其他必要材料。

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要件:

4、证明房屋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①买卖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

②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存量房买卖合同;

③因企业转制(改制)、兼并、分立、合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供企业转制(改制)批准文件或企业兼并、分立、合并证明;

④其他证明转移的材料。

5、国有房屋转移登记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书;

不能提供的,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转让国有资产的书面材料(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出售房屋提供投资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要件(自管):

3、房屋所有权证或具结书(原件);

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原件);

5、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及审批表(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军、铁、煤、油、电、邮等可不提供);

6、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原件);

7、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交易审批书(原件);

8、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符合沈房[2008]132号文件规定的区局代售房产提供)(原件);

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要件(直管):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原件);

4、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交易审批书(原件);

5、房产管量清查分栋装户图(盖沈阳市房产局房产清查验收专用章,区局自行接收的动回迁房屋加盖区房产局公章)(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要件: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要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证明文件(原件);

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要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要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国有房产抵押,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要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供第(5)项。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要件:

5、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要件:

5、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申请书中明确债权灭失内容的可不提供);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要件: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说明: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要件:

3、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5、最高额抵押权变更协议等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要件: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要件: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要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新建房屋门牌编号审批表(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8、国有房产抵押,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要件:

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5、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供抵押物清单及抵押明细表,无需提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要件: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要件: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要件:

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预购人单方面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6、抵押合同(原件)。

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6、卖方婚姻登记状况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注销的书面约定(原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申请书中明确债权灭失内容的可不提供)。

更正登记要件:

3、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异议登记要件: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4、证明利害关系人与房屋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异议登记的注销登记要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证明文件(原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供);

4、设立异议登记《受理凭证》(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供);

异议登记申请人未在15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文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供登记要件中的

(1)

(2)(5)。

补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要件:

1、申请书(原件);

3、记载原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已遗失或灭失的完整版面的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原件);

换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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