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的社会保障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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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体制与《阿鲁沙宣言》的影响
1964年4月22日桑给巴尔总统卡鲁姆同坦噶尼喀总统尼雷尔达成协议两国于4月26日组成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共和国,同年10月29日改国名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仍留在英联邦。
尼雷尔任总统,卡鲁姆任第一副总统。
1965年坦桑取消了多党制议会民主,确立了一党制,并将坦盟组建成一个农民和工人的政党。
桑给巴尔革命后西方国家有一段时间不予承认,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民主德国予以大力援助。
合并后,面对西方国家的要挟,坦桑尼亚坚定地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
1975年修改宪法确立了“坦盟”的权力至高无上,领导一切。
1977年3月“坦盟”和桑给巴尔“设拉子党”合并为“坦桑尼亚革命党”,同年4月议会通过了新宪法,确立了革命党是坦桑尼亚唯一合法政党,拥有最高权力。
冷战后,坦桑国内相继成立争取多党民主联盟、公民团结阵线等政党。
1992年2月革命党特别会议批准了实行多党制的建议。
1995年10月坦桑独立以来举行第一次多党选举,革命党获胜继续执政,表示继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独立后,坦桑实行非洲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的政策,人人平等,没有剥削制度。
《阿鲁沙宣言》中的社会主义思想基础是劳动合法报酬与社会平等相结合。
政府和执政党比较重视人民的社会福利,政府向农村进行了广泛的投资,改善供水、建设医疗中心、学校、道路、成立合作商店等等。
政府还调整了社会福利制度,扩大了社会保障事业。
第二个五年发展计划中的“目标与战略”强调发展,使所有人民达到丰衣足食,解决大部分贫困人民的需要。
社会保障包括提供医疗、住房服务及适当的营养和净水,帮助那些需要照顾的儿童、失去劳力的老人、残疾人和失业者,以及某些生活条件困难的群体。
坦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原则,以及社区负责和相互帮助的传统精神。
坦桑的多种小型社会制度多年来在家庭、氏族和村民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的突出特点和相互帮助的传统观念。
政府管理社会福利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帮助人民增强自我实现的意识。
在农村,政府强调集体自力更生和互助合作,在城区,那些陷入贫困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可以得到政府的帮助和关照,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政府、集体和私营共同参与福利事业;
制定法律使有关福利有法可依。
即使国家经济困难,人们生活贫困的年代,靠着“社会主义理念”,维持老有所养,孤儿有人照顾,残疾人有人关心的基本社会福利保障。
三、社会福利的经济背景
坦桑尼亚经济以农业为主。
农业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农业就业人口和出口收入均占80%以上。
大部分人口为农业人口,自给农业占农业产量的50%估计数字。
工业部门占很小比例,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5%1997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200美元,估计外债达71亿美元。
1964至1969年执行第一个五年经济发展计划,鼓励国内外私人投资,优先发展工农业和基础设施,试图改变殖民地经济构,摆脱国民经济面临的困境。
第一个五年计划实际年增长率接近5%。
第二个五年发展计划进行了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国有化政策,将主要银行、保险公司、进出口公司、大型工厂、农场和种植园等收归国有。
在农村推行“乌贾马运动”,搞集体化的“乌贾马村”。
由于国有化进程过快,严重影响了私人资本和国外投资的积极性;
农村政策侵犯了个体农民的利益,农产品收购价过低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随着国营企业和乌贾马运动的发展,城乡增加许多新的机构,国家的财政负担大大加重。
1974年-1975年大旱后又出现严重的粮食危机。
于是国际收支赤字严重,各项经济发展指标都受到严重挫折,原定1975年实行的第三个五年计划不得不推迟两年1977年才付诸实施。
1996年初制定了三年内加强结构调整的鼓励措施,包括紧缩预算、实行限制性货币政策、加强反腐败斗争等。
1998年7月开始实行改革税制,征收增值税。
尽管1996-1998年期间“厄尔尼诺”现象相继造成坦桑旱灾和水灾,影响了坦桑尼亚的经济,但结构调整措施还是初见成效。
大约400家国有企业中,已经有275多家实行了私有化。
4旅游业、矿业以及能源部门近几年发展也较快,通货膨胀率从1995年的27%下降到1999年的7.5%。
1998年坦桑尼亚经济增长4%。
由于得到国外资金援助,财政赤字压力得到部分缓解。
改革明显地改善了人民的生活,不到两年内,增加了26万个就业机会,对消除贫困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条件。
第二节社会保障制度的沿革
一、前殖民时期的社会保障
坦桑尼亚是人类发源地之一。
欧洲人入侵以前,非洲部族迁徙和相互同化超过两千多年,到了19世纪坦噶尼喀社会、政治和宗教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亲缘及婚姻关系确定了当时的社会权利、义务和机会。
血缘关系是部族或氏族形成的基础,部族成员共有一个父系祖先,或来自同一个母系祖先。
部族社会的社会保障,一方面依赖“神灵保佑”。
部族成员崇拜祖先,祖先被认为能够掌管人民命运和本地区的福利,通过酋长祖先的意旨可以降福给人民。
另一方面依靠部族成员互助合作。
酋长一般有经济能力和司法、行政权利,也是军事头领。
所谓经济能力,就是遇到饥荒时,他要解决人民的困难,将自己靠地位积累的粮食和牲畜分给大家。
部族社会是一个扩大的大家族,每个成员属于大家族,生老病死都有家族成员照顾和管理,老人、孩子得到照看,孤儿由家族成员主动承担抚养任务。
部族社会有其传统道德和行为准则,虽然它处在刀耕火种的生产阶段,但维持着一种和谐有序的生活方式。
它的社会保障离不开共同劳动,相互合作。
东部沿海与内地发展不同,公元前就与阿拉伯、波斯、印度等地有贸易往来。
阿拉伯人和印度人在这一地区不仅从事黄金贸易、而且进行象牙和奴隶贸易。
15世纪后半叶桑给巴尔成为东非沿海一带的贸易中心。
桑给巴尔社会有严格的等级制度。
阿拉伯人为统治者、商人、奴隶主,享有权利和财富,他们不需要社会保障;
设拉子则是波斯人或阿拉伯人与当地非洲人的混血种,没有社会地位,缺少社会保障;
非洲人大部分是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处在社会最低层,没有社会保障。
二、殖民时期的社会保障
坦桑尼亚经历了葡萄牙的占领、德国和英国的殖民统治。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7年英国占领坦噶尼喀全境,1919年成为英国的“委任统治地”,1946年成为英国的“托管地”。
英殖民地的大部分社会福利事业由私人慈善团体和企业志愿承担。
殖民时期,欧洲移民和当地非洲人享有不同福利的制度。
政府雇员根据种族不同,工资待遇不同。
欧洲移民在经济方面享有高收入和高水平社会服务,与之相比非洲人福利低下,非洲官员也处于从属地位。
如1916-1960年殖民时期的医疗服务由欧洲人承担,最大的目标是为欧洲人服务。
1946年殖民政府曾制定了十年福利和发展计划,计划重点强调发展农业、交通和教育,根据计划10年后所有儿童都能上小学。
1947年又发表了一个有关教育的附加计划。
计划强调发展初小教育,略加关心中学教育。
1947年坦噶尼喀儿童入学率为7.5%。
由于缺少资金和训练有素的教师,未能达到计划目标,1951年儿童入学率仅为10%。
社会保障的第一个计划是1949年殖民政府通过的工人补偿法。
该法要求雇主在体力劳动者和劳工遇到工伤事故时给予补偿。
三、独立后的社会保障
1961年坦桑尼亚独立时,社会福利管理基础已经建立,基本沿袭了殖民时期社会福利事业由私人慈善团体和企业志愿承担。
政府和革命党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不断调整政策,扩大社会服务。
目前社会服务管理大部分由中央政府社会福利部负责,达累斯萨拉姆市政委员会在管理这些服务上有某些自主权。
这些服务包括初级教育,医疗服务、特殊教育和母婴医疗服务等。
贯彻福利制度所需费用由政府支付,社会服务部分由政府给予资助,如以补助金形式提供给私人或志愿管理福利的机构。
此外坦桑尼亚普遍实行养老金、储蓄基金和补偿计划制度。
农村地区现存传统文化价值观比较浓厚,为农民提供了形式简单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对有缺陷的人提供社会保障。
坦桑社会保障管理制度有三种形式,即国家储蓄基金、国营雇员养老金制度和雇主责任制度。
国家养老金计划和储蓄基金利息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坦桑尼亚国家储蓄基金:
1964年成立,是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它在劳动部监督下由三个局署管理运营,提供长期社会保障保险工作。
资金来源来自雇主付薪资帐册总额的5%和雇员工资的5%。
该基金涵盖雇有4-5个工人的公司。
国家养老金计划:
养老金法、政治领导养老金法和准国营养老金基金法,规定政府雇员与他们的雇主一起向全国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国营公司就有关工伤、死亡和遗属的抚恤金向劳动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详细审查之后,提交给卫生部审核确认。
战争服役养老金计划:
国防部队有关服役养老金、抚恤金和服务费由政府预算拨款。
雇主责任计划: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订雇员和体力劳动者的最低年薪。
政府对私人企业进行强制保险,以便参与保险的雇主提供工伤抚恤金,交纳保险费的多少根据险情程度的大小决定。
劳动法还规定雇主付给工人解雇损失赔偿。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执行法律责任,它负责核准解决方案,提供抚恤金。
1983年坦桑政府对1949年殖民政府通过的工人补偿法中的一些基本条例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要求雇主补偿所有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工人,并扩大补偿到因工伤死亡工人的合法亲属。
劳动部、卫生部也与全国保险公司合作,在坦桑全国工会的监督下实施这种补偿。
有关福利设施:
城市福利设施由市镇政府提供,在农村则由村政府提供。
疗养院由中央政府管理。
养老院由中央政府、宗教组织负责管理,宗教组织管理的养老院或疗养院由政府资助。
人们免费享受福利设施,养老院通常仅接收无人照顾的老人。
60年代末,在城市社区提供社会服务上,政府鼓励机构和工作单位提供包括食堂、日托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这种服务由不同机构资助,由工厂、准国营组织以及全国妇女组织经营。
社会福利部对日托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此外,政府还重视培训不同职业技术,让残废人掌握生活技能,政府鼓励他们自己组建工场,并提供技术人员,在工场管理中给予具体指导。
多年以来,市政当局在为贫民提供家园,为诊所和学校提供场所,起到了很大作用。
60年代后期,特别是70年代废除地方政府之后,中央政府承担了这些责任。
1985年恢复地方政府后,市政当局再次承担起这些工作。
社区服务有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福利工作人员,他们为人们解决困难,提供帮助和建议,如从解决婚姻冲突、维持家计到教育和职业指导,进行调解和介绍服务等等。
坦桑尼亚农村的特点是有传统的大家族关系,成员之间相互了解和合作,集体责任和相互支持的意识得以发扬。
政府鼓励村民集体劳动和生活,开办集体企业。
全国保险公司向乌贾马村、合作社和销售局提供集体保险。
60年代末,政府开始在农村着手建立医疗中心、日托中心和提供净水,促进和改善农民的社会福利。
这些服务通常由大批农村工作者进行。
第三节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
坦桑城市人口1988年仅占11.5%。
正式职工1991年有93万多人,占参与经济活动人口的8.3%,其中2%为妇女(大陆部分)。
6国家储蓄基金、国家养老金计划和雇主责任计划主要针对城市职工而定。
他们享有各种社会福利,如养老金、免费医疗、差旅和假期补贴、工伤赔偿、解雇费。
职工享受的各项社会福利相当基本工资的20%。
1996年下半年雇员每月最低工资由17500坦先令增加到3万坦先令,所得税起点额由1.7万坦先令提高到2万坦先令。
1996年桑给巴尔最低工资为4500坦先令。
1991年7月起开始实行5天工作制,每周40个工作小时。
大多数私人雇主雇佣工人仍保持6天工作,每周44-48个工作小时。
一般妇女在晚10时至早6时之间不能被雇佣。
而农村社会保障则不象城市那麽优越,尤其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主要依赖传统社会的集体互助。
一、国家养老、残疾人和遗属的保险制度
1.养老金待遇老年人(含60岁和60岁以上)占坦桑总人口的16-20%。
老年人的福利得到政府和革命党的重视。
政府要求家庭、社区和国家共同负责照顾老年人。
年龄大的父母喜欢子孙同堂,愿意接受孩子们的赡养。
父母和儿女、孙子辈之间的关系亲密,赡养老人不被认为是负担。
由于传统文化和社会道德约束,那些对老年亲属不赡养不照顾的人会遭到众人咒逐。
家庭对老人的照顾加上社会的关心,老年人生活得到保障,情感得到满足。
老年人也分为工人和农民两个社会团体。
农民没有退休制度,他们一生维系着土地和家庭。
工人退休,通常不是都回到家乡。
那些没有家庭照顾的老人由政府照顾,送到城区、农村宗教组织和市政管理的养老院,由国家和集体赡养。
养老院的老人也参与一些有益健康的活动,如园艺、饲养家禽等,或由他们所居住地的社区关照。
有家庭的老人由子女承担部分赡养。
那些在准国营单位工作、有资格获得养老金的职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不论男女须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50-54岁,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
就业不少于10年;
工作期间因病残而一直丧失工作能力的人。
适用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法,规定可以提取代偿金的25%。
在准国营公司服务、达到合格退休条件的工人可获得相当于规定数额1/4的12.5倍的一笔款,加上后半生的年养老金,其款相当于规定数额的3/4。
此外还给予退休的人和他们的眷属适当的退休旅行补贴。
年满55岁从正规部门退休下来的工人,可以提取他们在储蓄基金帐户的结余额。
未满55岁以下的雇员如果失业或不在就业范围之内(未加入保险的职业)半年以上,可以获得补贴,支付标准为失业6个月后可支付储蓄基金的1/3;
失业18个月后或退职回到农村定居的工人,可支付全部储蓄基金的余额。
2.残疾人福利待遇1973-74年人口调查有残疾人4万人,事实上不止此数,1985年估计不少于50万人。
残疾人的福利得到政府和执政党的重视。
执政党和政府要求社会承担责任促进残疾人的福利事业。
那些有潜在生产能力的残疾人,政府为他们提供职业技术培训。
严重伤残的残废人则在政府管理的19家家园得到照顾或在志愿组织经营的24个家园生活,在那里他们的政治和经济生活得到保障。
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政策主要为工伤的工人制定的。
对那些在工作之外受伤的致残人不发工资。
在国营、私营企业和一些机构工作由于工伤全部和永远丧失能力的工人,大部分有资格获取丧失工作能力的生活津贴。
不包括年收入2.4万坦先令(1985年以前)的临时工、家庭雇工和非体力雇员。
完全致残的工人,一次性可获得54个月工资收入补偿,最高限额达到3.8万坦先令(1985年以前)。
提供的长期日常护理补助相当于抚恤金的一半。
部分但是永久致伤的残废人得到的残废抚恤金与致残程度成正比例。
临时残废抚恤金在3天等候期后支付,至多支付6年零4个月的半薪。
残疾人享受医疗津贴,包括医疗和住院治疗,以及医药费、器械和交通费补助。
此外那些永久不能工作的工人能够提取他们在全国储蓄基金帐户的结余额。
1992年残疾人法将照顾残疾人的责任交给残疾人的父母和亲属,以减少不人道的问题出现。
如果没有家属抚养和照顾,政府则将他们送到家园并负责他们的福利。
这些家园属公费负担,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综合医院为残疾人设有特殊门诊。
政府重视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在促进残疾人福利的战略中专业康复工作占中心地位。
为此政府资助建立了永博康复中心和坦噶生产工场。
残疾人接受培训之后,政府鼓励他们在特殊综合工厂工作,鼓励那些不能工作的残疾人自己组织合作企业。
3.遗属待遇工人在国营或准国营单位或工厂工作至少10年之后因公殉职,那些完全或实际上依靠他的亲属可以得到抚恤金。
一笔遗属抚恤金的数额为该工人死时年薪的4倍。
死者因非职业病死亡,其妻和孩子可得到相当1年薪水的抚恤金。
无论死于非职业病还是职业病的工人,其雇主有责任负担丧葬费,支付给家属一小笔费用。
工人补偿法规定死亡工人遗属可得到一笔死者41个月工资收入的抚恤金。
少于死者生前所得的残疾抚恤金,最高达2.9万坦先令(1985年规定的数额)。
对于半依赖的遗属减少抚恤金。
没有合格的遗属时,补助丧葬费500坦先令。
二、医疗保障制度
政府承担指导国家医疗卫生政策的全部责任,大部分医疗服务是公费医疗。
自从政府和执政党主张没有健康的身体就不能完全享受社会福利以来,十分重视人民健康。
在国家卫生机构,人民可以享受公费医疗。
政府在农村建立了一系列医疗中心、诊疗所、产妇儿童卫生诊所,患病和负伤的农民可以在农村医疗中心、诊疗所免费就医。
仅仅靠政府卫生机构不能满足病人需要,政府鼓励一些机构自愿开办医院和诊所。
因此在全国农村和城市成立大批医院和诊所。
准国营组织和私营公司也建立起自己的医院和诊所,以适应他们的工人及其眷属就医需要。
工会也开办一些诊所。
除此之外,政府还允许私人医生开办医院。
1991年全国有医院173家、医疗站3014个、农村卫生所273个,共有病床44770张。
本国医生960名,外国医生295名。
工人和农民负伤或患病在政府医院享受公费医疗。
在国营和准国营组织以及在私营工厂工作的工人在私立医院就诊,要经过国家批准,可获取医疗费补助。
雇主为工人工伤和患病提供社会保险,农民负伤和患病医疗费由当地社区承担。
国营工人工伤和职业病的补助金包括在国家保险计划内,工人工伤后,休病假可领取6个月全薪,以后6个月领取半薪。
政府还发起“人就是健康”的运动,不仅使广大人民认识到健康的重要性,而且也让人民获得健康知识和一些预防措施,包括开展向广大群众宣传饮用净水、清水洗涮的活动,打井,铺设自来水管道或利用竹管通水。
政府和执政党还十分重视社区卫生,号召人民保持住宅清洁,改善公共卫生条件,防止水质污染;
增加儿童免疫和接种工作,防治各种疾病;
推荐营养食品,以防营养不良等。
三、教育制度
学制为小学7年,中学6年,大学4年。
实行小学义务教育,50%以上的儿童能上小学,1990年公立小学10484所,1993年在校生为373.67万人。
1992年公立中学186所,私立中学275所。
1995年成人识字率为67.8%。
大学有达累斯萨拉姆大学、莫罗戈罗农业大学等。
独立后到80年代初,坦桑小学教育取得很大成绩。
70年代末,全国小学入学率达96%。
80年代经济恶化,小学教育水平严重下降。
目前入学率为75%,中途退学的占6%。
课堂破旧,270万学生缺少课桌和凳子,教师缺少基本教学材料。
政府制定了1997-2002年基本教育总体计划,目标是总入学率增长到85%,毕业率为80%。
儿童和青年占坦桑人口一大部分,他们面临着营养不良到、失学到失业、滥用毒品、抢劫等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
政府总体关心是指导和动员青年参加经济建设和教育他们承担公民义务。
同时,政府调整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了很多日托中心,提供了一些文化、娱乐、运动和教育设施,以适合儿童和青年的需要。
四、贫困家庭扶助制度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活福利,政府的作用主要集中在有关生育中提供社会保障。
妇女在怀孕期间没有福利补助计划,预产母亲可以在母婴卫生诊所就医。
有工作的产妇休产假至多3个月,享受全薪待遇,以及免收母婴的全部医疗费用。
妇女生有三胞胎享受产妇津贴,可从总统基金支付。
对有四个以内孩子的、有工薪的女工家庭免除所得税,妇女和儿童享受免费医疗。
五、儿童福利制度
1.单亲孩子的抚养在抚养法中规定。
婚姻发生破裂,孩子的福利和抚养由社会福利部负责监督实施。
2.非婚生育的孩子的抚养根据1964年的父亲确认法,政府要求假定父亲付给母亲和孩子抚养费。
3.孤儿的抚养将没有亲属照看的孤儿送到孤儿院和儿童之家,这些孤儿院和儿童之家一般由宗教机构管理,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那些父母及亲属不愿照看的孩子在儿童之家3年之后,儿童之家可以帮助寻求养父母。
坦桑规定领养孩子是暂时的,如果孩子没有亲生父母或亲属认领,可能以收养取代。
在确认孩子的父母及亲属已死亡或难以追寻后,由社会福利部安排孩子的收养。
养父母的申请,要通过审核评定他们是否合适为人父母。
六、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没有土地的城市居民,另一部分是中小学以及学院毕业生寻求或等待工作的人。
据估计,年轻人进入劳动市场的年净增长率是9.2%。
为解决不断增长的城市劳动力,政府每年增加2.4万个工作岗位。
为解决青年失业问题,60年代初开始实行“回到家乡”和“自力更生”政策,鼓励失业者回到农村劳动。
国家在360个培训中心对初小肄业学生进行技术培训。
然而很多青年人不愿从事体力劳动,这些政策执行起来有些困难。
工人被解雇时根据工作年限,雇主要支付他每年15天的工资。
那些加入全国储蓄基金的人如果失业6个月可以从他们的帐户上提取1/3的资金,18个月后收支平衡。
第四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问题和前景
坦桑政府对福利工作比较重视,尤其《阿鲁沙宣言》发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