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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例题Word格式.docx

3、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

每袋装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

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合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

若卖方实际交货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不交,但买方仍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按合同规定应交100吨但实际交95吨补救措施:

尽量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货物。

对方要求降价5%有点多,应尽量渐少损失。

包装净重不符合合同规定,即构成我方违约,俄方有理由提出减价处理的要求。

我方可与俄方协商,对短缺部分进行补运,但要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完成同时不增加俄方进口的相关费用。

4、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违约,对方有权拒收或向我方提出索赔,合同上有明确规定每筐所装数和总筐数,我方装货与合同不一致,灯具总数没变,但是违反了包装合同。

构成违约,不符合包装条款

 

国际贸易术语作业

1、我国某公司于2003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试问:

(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为什么?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什么时候?

(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码头的承运船舶。

因为,CIF术语规定,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2003年4月15日。

因为,CIF术语是装运合同,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

(1)交货地点为装运港码头:

上海港码头。

(2)交货时间为2003年4月15日。

因为:

CIF为装运合同,装运的时间和地点就是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2、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要点1:

按CIF属于签订的合同采用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卖方以完成交货。

要点2:

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为装运港船上,货船触礁沉没时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3、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笔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问:

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CIF风险转移点(同上)

CIF术语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只需按照合同金额加一成投保最低险别即可,无需投保战争险。

4、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1.FOB条款中有规定: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毁坏的一切风险:

当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规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其开始承担。

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承担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由于买方接货延迟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责。

5、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装上船,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

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转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此批货物未做特定化处理,所以风险为转移,应由甲公司承担。

6、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

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不一定。

关键在于该合同是遵循《2000通则》还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如果遵循《2000通则》,则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清关,美方要求不合理。

如果遵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卖方要求合理,FOBVessel术语要求由进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

不合理,FOB术语项下,出口报关及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

7、某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

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不正确,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交单等于交货,无需保证到货。

8、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买方要求不合理。

按FOB价格成交,但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

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9、我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拟向其客户出口某种工艺品100箱,该产品国内采购价为每件28元人民币,按每50件装一纸箱,包装费用每箱100元,国内运杂费共1500元,商检报关费500元,港口各种费用400元,公司各种相关的管理费用1000元,经核实,该批货物出口需运费800美元,如由我方保险,其保险按CIF成交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费率为0.5%,另外,这种产品出口有13%的退税,现假设该公司欲获得10%的预期利润,且国外客户要求价格中含5%佣金,试报该产品的FOBC5及CIFC5美元价格。

(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

6.00)

出口商品成本价==24.89(元)

每件国内出口费用==2.68(元)

FOBC5==5.41(美元)

CIFC5==5.62(美元)

国际货物运输作业

1、出口商品200件,每件毛重80千克,体积100厘米×

40厘米×

25厘米,经查轮船公司的"

货物分级表"

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5级,又查中国至×

×

港费率表为5级,运费率为每吨运费为80美元,另收港口附加费10%,直航附加费15%,轮船公司对该批货物共收取运费多少?

原报FOB上海价为每件400美元,问改报CFR×

港,应报多少?

W=80kg=0.08运费吨

M=100*40*25=0.1运费吨

M>

W,按照尺码吨计收运费

运费=200*0.1*80*(1+10%+15%)=

CFR=FOB+运费/200=

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物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教训:

(1)应对卖方和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

(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和船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的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的方式。

(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

CFR风险转移点,我方应选择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或在合同中对装运船舶或船公司加以限制。

3、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论,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

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

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

将导致什么结果?

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

“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

”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

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做法不合适,从提单上来看,我方做法属于分批装运,不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

4、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

最迟装运期为2003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4年1月15日。

我方按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3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

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

根据《UCP600》第四十三条a款的规定:

"

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

?

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拒付合理,提单日期后21天交单即为过期。

5、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进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

A公司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

在上述情况下,我方可如何处理?

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倒签提单银行是不接受,受益人也不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信用证的不可抗力条款只适用于银行。

从第四批开始以及其后各期信用证均告失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业

1、某货轮从上海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触礁,造成船底撞穿、海水涌入,部分货物遭水浸,船长为避免船舶沉没,令船强行搁浅,又使船货发生损失,由于船舶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往附近港口修理,检验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1000箱货物由于船舶触礁而被水湿②600箱货物由于船舶搁浅而遭水渍;

③船底因触礁而受损;

④船底因搁浅而受损;

⑤拖船费用;

⑥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上述各项损失从性质上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为什么?

上述各项损失从性质上看,1、3属于单独海损,2、4、5、6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航行中遇到危急情况,船长为了整个船的安全,做出的有效地、有计划的抛弃一些货值低、重量大的货物,以保证船只及全体船员的的安全。

这些措施必须是切实有效的。

获救方要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如果货物只是受到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

1、3

共同海损:

2、4、5、6

要回答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判定方法。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应该赔偿。

因为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属于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该轮触礁,致使8000美元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

本案投保的平安险承保范围中包括:

运输工具如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全部赔偿,平安险承保范围。

平安险承保范围

3、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Riskswith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FOB项下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货物有效越过船舷为风险划分界限。

FOB项下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Riskswith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属于货物有效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对此买方没有可保利益,而卖方对此没有投保,因此,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肯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必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FOB风险转移点

不符合可报利益原则

4、我按CIF向欧洲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

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其中30包遭受水渍。

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

我方应该怎么办?

不需要赔偿;

案例中面布的损失是由食用淡水水管漏水导致的。

而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不包括这一外来风险。

出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损失要求,是对水渍险的错误理解。

所以,我方没有权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不赔,属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5、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对外出口,发票总额为2500美元,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6%和0.04%,我进出口公司应付多少保险费?

保费=2500*(1+10%)*(0.6%+0.04%)

6、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

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

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请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

例如,由于罢工引起劳动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

不陪,罢工险只负责罢工导致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陪

国际贸易结算作业

1、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黄豆一批,合同规定:

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

上海公司最大可以装运多少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付?

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付的最大可以装运的数量为180000/180=1000公吨。

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拒付。

在本案例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100公吨,但由于买方在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即金额没有相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范围,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000公吨的货物,即可交900~1000公吨。

计算时考虑溢短装,还要考虑最大金额不能超过18万。

2、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

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XX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

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P条件。

日方可能通过和银行协商,通过信托收据方式借出单据。

3、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元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

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

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予理会,风险转移点。

象征性交货。

4、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6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并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以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这是代收行违反托收规则,私自放单给付款人而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即要求代收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托收据是由谁指示的来承担责任。

5、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中方该如何处理为好?

我方应坚持向外资银行交单议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同样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本案例中,信用证已经过设在我境内的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根据《UCP600》的规定,该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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