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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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服务:

搭建社会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交流,介绍社会组织建设的先进经验,展示社会组织风采。

(五)社会组织项目申报:

指导社会组织积极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调解决社会组织项目开展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保障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良好效益。

(六)公益资源共享:

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组团开展服务民生活动。

(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

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第三章 服务定位

第五条孵化基地重点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社区服务、扶老助残、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三类社会组织:

(一)萌芽型社会组织:

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专业人员参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二)初创型社会组织:

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服务领域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三)支持型社会组织:

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六条孵化基地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

聘请专家及专业社工,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内部治理、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

对全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和项目申报专家指导、人才培训、资源整合、社会组织优秀成果宣传展示等。

(二)硬件服务:

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基本办公设备、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场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

(三)后勤服务:

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四)建立孵化培育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社会组织优秀公益服务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七条 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为:

1、提供办公场地,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做好后勤服务;

2、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3、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孵化基地运营经费的支持;

4、处理入驻社会组织对运营、指导和管理单位的投诉。

第八条社团办为孵化培育基地的具体指导单位。

1、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培育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2、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3、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间的联系;

4、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北京怀柔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

1、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培育期间的日常管理;

2、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调专业人员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业务活动、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为入驻组织提供登记、年检、日常管理、业务活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3、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报社团办。

4、搭建全区社会组织信息服务平台,组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教育培训、指导社会组织项目申报,助力社会组织整合资源服务民生,总结展示社会组织的优秀成果。

第十条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

1、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2、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3、为入驻组织提供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4、为全区社会组织提供坐堂问诊、个性化的指导服务。

第五章入驻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和项目负责人,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所需要的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也可申请入驻。

第十二条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成立后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成立后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四)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无独立账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申请前三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业务活动较少的;

(七)自身办公条件优越,办公设施齐备的。

第十三条有意向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社团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怀柔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培育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和初审、评审和公示、批准和入驻三个环节。

(一)受理和初审。

社团办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初审。

主要对其组织资质、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民政局。

(二)评审和公示。

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同意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及场地使用面积,并在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区民政局提出。

民政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批准与入驻。

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民政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社团办与其签订孵化培育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社团办备案。

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入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第六章  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民政局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怀柔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超出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按时交纳水电、暖气、通讯等相关费用并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较有影响力的活动不少于4次,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五)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民政局有权按《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培育。

第十六条入驻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期原则为2年,在孵化培育期内,接受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需要继续进驻的社会组织应向社团办提出申请,社团办对社会组织进驻期间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延续合作协议的意见,报民政局审定。

民政局审批同意的,可延长孵化培育时间一年。

第十八条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经孵化培育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

(一)孵化培育协议期满而未能续约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出壳”;

(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与社团办签订管理协议,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形者报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培育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孵化基地的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公共设施建设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项目的培育经费,孵化培育基地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孵化基地成立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本《办法》由怀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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