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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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对照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对照表

院级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

组织机构

1.1

院系层面安全责任体系

1.1.1

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工作,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药品库、实验室、研究所、实验中心、教研室等负责人参加。

1.1.2

理、工类院系有专门安全管理人员,文、管、艺术类院系有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1.3

建立二级单位的安全责任体系,所有实验房间(包括分布在主校区和其它校区)都需明确安全责任人

1.1.4

安全管理责任书要层层签订到房间安全责任人及每一位教师与实验人员

1.1.5

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有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2

规章制度

2.1

院系层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2.1.1

具有学科特色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1.2

有安全检查与值班值日制度

2.1.3

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分类保管使用制度,并上墙

2.1.4

危险性实验有安全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上墙

2.1.5

有危险化学品分类应急预案(包括剧毒品、腐蚀品、强酸、强碱、辐射等)

3

安全教育

3.1

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

3.1.1

开展了教职工、学生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与培训,有资料存档

3.1.2

开展了结合学科特点的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有资料存档

3.1.3

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按要求参加了相关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书

4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4.1

学院有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

4.2

按规定进行采购审批,资料保持完整

4.3

无擅自采购管制危险化学品现象

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5.1

学院有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场所标准与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5.2

照明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配备灭火器材(如专用灭火器、沙箱、灭火毯等)

5.3

安装监控、报警装置、通风装置和喷淋装置

5.4

建立了进出库台账

5.5

库房周边与内部张贴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周围3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

5.6

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区域明确,规范放置

6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6.1

实验室化学试剂存放

6.1.1

有房间内化学品的动态台帐

6.1.2

有序分类存放(柜子门上粘贴清单),放置位置便于查找取用

6.1.3

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的药品分开、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固体存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6.1.4

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如在同一试剂柜中,液体需放置在下层)

6.1.5

化学品不存在叠放现象

6.1.6

腐蚀溶剂配有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

6.1.7

化学试剂标签无脱落、模糊现象

6.1.8

存放点通风、隔热、避光、防潮、安全;有机溶剂远离热源

6.1.9

无存放大桶试剂现象、无大量存放化学试剂现象(用量较大的试剂存量应控制在一周计划用量之内)

6.1.10

如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L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L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L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6.1.11

过期药品定期清理,无过期药品累积,

6.1.12

无试剂瓶开口放置现象

6.1.13

易泄漏、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6.1.14

遇火、遇潮易发生危险或变化的药品,不得在露天、过道、漏雨地点存放

6.2

管控药品的管理

6.2.1

各类管控药品采购(含网购)符合规定,有校内报批流程,并建档

6.2.3

易制毒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并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6.2.4

易制毒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品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6.2.5

易制爆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或按照政府管理的规定要求采购,并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6.2.6

易制爆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6.2.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6.2.8

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有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台账

6.3

实验气体管理

6.3.1

实验气体使用单位有专门人员受过相关管理部门培训,持有气体钢瓶使用上岗合格证

6.3.2

有气体钢瓶台帐,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在用气体有检验合格标识。

需更换的气瓶应有标识

6.3.3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

6.3.4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6.3.5

大量惰性气体或CO2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

6.3.6

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远离热源;无气体钢瓶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的现象

6.3.7

气体钢瓶正确固定,避免暴晒,钢瓶放置地面平整干燥

6.3.8

气体连接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

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张贴了详细的管路图

6.3.9

不能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

6.3.10

时常进行检漏,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已关闭

6.3.11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有专人管理

6.3.12

气体钢瓶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由供应商负责进行),无过期气体钢瓶,无主钢瓶、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

6.4

实验场所管理

6.4.1

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6.4.2

实验室应张贴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6.4.3

实验室按规定配备了相关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

6.4.4

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6.4.5

所有房间的钥匙有备用,存放在单位办公室或传达室内,由专人管理

6.4.6

超过200平米的实验室或楼层应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

6.5

卫生与环境

6.5.1

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布局合理

6.5.2

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

6.5.3

不存在门开着而无人的现象

6.5.4

无废弃物品(如纸板箱、废电脑、破仪器、破家具等)

6.6

场所其它安全

6.6.1

楼层或实验室配备了急救药箱,药箱不上锁、药品在保质期内,实验室内有吸液(油)棉/条带

6.6.2

实验室内不放无关物品,如电动车、自行车等

6.6.3

实验室内不存放或烧煮食物、饮食

6.6.4

实验室内无吸烟现象、不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

6.6.5

化学、生物类实验室不得使用可燃性蚊香。

其它实验室如需使用,其底盘必须是金属的

6.6.6

实验室屋顶天花板安全固定

7

辐射安全

7.1

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

7.1.1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7.1.2

放射性操作人员经过了专门培训,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合格证书》

7.1.3

涉辐人员按时参加职业体检

7.1.4

涉辐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提供合格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7.2

场所与设施

7.2.1

辐照设施设备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

7.2.2

放射源储存库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110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

7.2.3

涉辐实验场所(放射性物质、X射线装置)有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

7.2.4

涉辐实验场所配备各种辐射防护器材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

7.2.5

有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

7.2.6

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有衰减池,或者有非密封性专门回收处置场所

7.3

采购、转让转移与运输

7.3.1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转让、转移有学校及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7.3.2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7.3.3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变更有及时登记台帐

7.4

放射性实验安全操作

7.4.1

Г辐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7.4.2

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7.4.3

射线探伤仪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7.4.4

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7.5

放射性实验废物的处置

7.5.1

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

7.5.2

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并有处置记录

7.5.3

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8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安全

8.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管理

8.1.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无霜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

8.1.2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有清理记录

8.1.3

冰箱内储存试剂必须密封好

8.1.4

无冰箱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

8.1.5

不在冰箱周围堆放杂物,影响散热

8.1.6

冰箱中不放置食品

8.2

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8.2.1

烘箱、电阻炉无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

8.2.2

不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

8.2.3

不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不使用塑料筐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8.2.4

烘箱、电阻炉等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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