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取证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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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术犯罪与传统犯罪有巨大的区别,信息技术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的一种,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电子取证。

侦查工作中电子取证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取电子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侦查工作和司法审判能否顺利进行。

而电子取证是涉及计算机科学、法学和侦查学的综合科学,要求电子取证工作人员具备以上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我国电子取证工作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问题,因而研究推动我国电子取证工作健康发展的对策和措施,提高我国的电子取证水平,对于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的概念

  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是伴随新技术、新应用和新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新词汇,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其概念、本质有不同的诠释,为了规范电子取证工作,有必要对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的概念进行说明。

  

(一)电子证据

  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从而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电子数据证据也称为电子证据,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

国外学者巴蒂尔吉文斯认为,电子证据是包括信息数据库、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电子邮件信息以及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其它信息。

我国学者何家弘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系列电子、数字、电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特殊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所直接感知,必须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电子数据形式的不断涌现,无法给电子证据一个精确的定义,从广义上可以把电子证据定义为电子设备运行时以数字形式产生或存储的一切信息。

  

(二)电子取证

  电子取证是伴随着电子证据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取证技术,国内也称为计算机取证、数字取证。

电子取证是计算机科学、法学与侦查学相结合的综合科学,从研究角度的不同,定义同样呈现多样化。

在早期的研究中,电子取证的对象就是计算机,故有研究人员认为,电子取证是将计算机系统视为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技术工具,按照规程全面检查计算机系统,提取、保护并分析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证据,以期据此发起诉讼,主要包括保护和勘查现场、获取物理数据、分析数据、追踪源头和提交结果等。

也有学者认为,电子取证是指旨在借助计算机技术及工具的基础上,从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相关外设以及互联网中获取与各类计算机案件有关的数据证据,为各类有关计算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供证据支持。

还有学者认为,电子取证是指科学地运用提取和证明方法,对于从电子数据源提取的电子证据进行保护、收集、验证、鉴定、分析、解释、存档和出示,以有助于进一步的犯罪事件重构或者帮助分析某些与计划操作无关的非授权性活动。

从电子取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来看,上面最后一种说法对电子取证的定义比较全面。

同时电子取证作为一种新的取证技术,在新的技术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其取证的对象、方法、手段和内容都在不断发展变化中,需要广大研究人员不断深入研究,不断赋予电子取证新的含义。

  二、我国电子取证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电子取证与一个国家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信息技术发展较早的国家,普遍较早开展电子取证的研究工作。

国外发达国家电子取证研究工作始于20世纪中后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最早的电子取证研究机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下属的计算机分析与响应小组(CART),研究如何从计算机中获取证据。

20世纪80年代,美国已经成立的电子取证机构有计算机分析与响应小组(CART)、计算机证据工作组(TWDGE)和计算机证据科研工作组(SWGDE)等。

我国由于信息化发展水平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计算机与互联网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普及,电子取证研究工作始于21世纪初。

2000年5月,公安部确立了以办理计算机犯罪案件为主线,以电子数据证据为核心,以计算机犯罪侦查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展开专门研究。

从2000年开始,公安部、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组团参加国际应急事件响应与安全小组年会,该年会以“计算机取证”为主题。

2004年11月首届中国计算机取证技术研讨会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召开,2005年4月1日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成立了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2006年12月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成立,通过近十年的发展。

  总体上,我国电子取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近几年,信息技术犯罪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电子取证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行分析研究。

  

(一)电子取证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备的电子取证法律法规体系,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三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等。

这些法律法规条文往往是零散的,没有形成一个体系,更没有从法律规制上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举证和质证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规定。

电子取证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电子取证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阻碍电子取证工作的开展,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全面性,降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因此如何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健全电子取证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电子取证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电子取证是计算机科学、法学和侦查学相结合的综合学科,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既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有一定的侦查学基础,而公安机关中同时掌握这三方面知识的公安民警非常稀少。

目前,我国从事电子取证工作的专业人员大多不是电子取证专业出门,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与培训,在开展电子取证工作时,既缺少相应的理论基础,又缺少技术上面的专业指导与培训。

同时由于经费保障等原因导致的电子取证设备装备不足,使得电子取证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还因为电子取证的不规范导致电子证据失效的问题时有发生,从而影响到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司法审判。

  (三)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数量不足

  信息技术犯罪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从公检法机关到企业、个人对电子数据鉴定需求越来越多。

虽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早在1999年就开始电子数据鉴定,但到目前只有少数省份也建立了相应的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因此我国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数量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电子数据鉴定的需求。

  (四)电子取证技术有待提高

  电子取证技术在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电子取证技术体系,制定了非常详细的电子取证规则,出现了一批优秀的电子取证企业,开发了一些优秀的电子取证工具。

例如EnCase、FTK、FinalData和EasyRecovery等,极大地推动了电子取证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国内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开展了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取证工具的开发。

例如厦门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工具箱、电子取证塔和取证大师等工具,在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前期起步晚、积累少、投入少和核心技术上面受制于人,在电子取证的高端技术方面跟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五)反取证技术的不断涌现

  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公民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取证技术也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不再保持神秘的面纱,像数据恢复、上网痕迹检验等开始为人们所了解。

同时随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增加,像文件粉碎机、无痕上网等反取证技术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反取证技术的操作越来越自动化,对电子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需要加大对电子取证技术的研发。

  三、推动电子取证工作的有效对策

  面对我国电子取证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来健全电子取证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电子取证培训机制,筹建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培育一批优秀的电子取证设备制造企业,来提高我国的电子取证技术水平。

  

(一)健全电子取证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

  电子取证的立法已经刻不容缓,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法规。

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子取证立法上面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例如美国的《1999年统一规则》、《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联邦证据规则》和《统一电子交易法》、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澳大利亚的《计算机和证据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在电子取证的规范方面,建议参考借鉴英国高级警官协会制定的《基于计算机的电子证据实践指南》和美国司法部制定的《电子证据犯罪现场调查》;结合我国电子取证的国情现状,进一步修改完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

等时机成熟时,出台全国统一的《电子取证工作规范》,让电子取证工作有法可依,提高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加强电子取证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电子取证工作中电子取证专业人员的水平直接关系到电子证据的质量。

电子取证专业人员需要认真学习计算机科学、法学和侦查学的知识;同时技术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和侦查手段的更新,都要求电子取证专业人员与时俱进,及时学习最新的知识和技术。

这些都要求建立一套可行的电子取证人才培养体系。

我国公安院校在电子取证人才培养方面责无旁贷。

首先应该从计算机、法律和侦查岗位的教师中抽调骨干教师组成研究团体,联合国内重点大学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电子数据鉴定专家协同研究电子取证人才培养模式,尝试建立电子取证专业,制定和完善电子取证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开发电子取证专业的核心课程。

其次,加强电子取证授课教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交流,通过挂职、锻炼和借调等方面培养“双师型”教师,努力推动落实“驻校教官”制度,邀请公安基层专家到公安院校开设讲座,甚至承担部分电子取证专业的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从而使教学内容与实战紧密结合,培养优秀的电子取证应用型人才。

再次,我国公安院校与省厅总队、支队和大队加强合作,定期联合举办电子取证专题培训班,介绍电子取证领域的最新知识,学习最新的技术和方法,从而使得电子取证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应对电子取证领域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困难。

最后,还要加强跨国研究机构间的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选派优秀教师和电子取证专业人才到国外进修学习。

  (三)加快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机构建设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该从国家层面规划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建设,投入必要的经费,采购先进的电子取证设备,进行专业人员培训建设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形成部、省、市三级电子数据鉴定体系。

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的电子数据鉴定工作,并从国家层面对全国电子数据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疑难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鉴定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内的电子数据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市级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直接进行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经济发达地区提倡县区级建立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电子数据取证鉴定工作。

为了确保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能够提供规范的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服务,对鉴定机构实行准入制,只有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才能取得电子数据鉴定资质,同时定期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能够持续提供电子数据鉴定服务。

  (四)加强新技术和新工具的研发

  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数据量的几何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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