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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研究农村防汛防旱的投入机制,做好防洪保安所需资金、用工筹集的指导工作。

区监察局:

全面督查各镇(区、街道)、各部门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实和执行情况,严肃查处在抗洪抢险期间玩忽职守等违纪行为。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并服从服务于全区的防汛抗灾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

遇特大洪水紧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讯工作,打击非法采砂。

区民政局:

做好危房和危险区域房屋及灾民调查,并协助当地主管部门组织加固维修危房计划和组织迁移灾民;

负责灾民恢复生产和生活安置救助工作;

做好水旱灾害信息统计工作。

区财政局:

努力增加对水利工程及水文、气象、防汛等部门现代化指挥系统和设施资金的投入,优先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并监督使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所属小区防洪排涝及抗灾救灾;

疏通主、次干道排水管网;

大涝时做好与外河相通的排水管道口门的封闭;

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单位,杜绝乱填沟河和泥浆渣土入河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调运;

负责安排滞洪区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交通设施;

汛情紧张时,通知船只限速行驶直至停航、车辆绕道;

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无阻。

区水务局(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1、提供雨情、旱情、工情及灾情预报,并做好防汛和抗旱水源调度;

2、编制防汛预案,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汛检查;

3、提出防汛抗灾所需经费、物资、设备及油、电方案;

4、加强防汛值班,处理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5、监督检查集镇(区、街道)防洪工程安全运行;

6、负责区级防汛防旱物资的储备及调运、发放及抢排泵等设备回收工作。

区农业委员会:

及时掌握农牧林业灾害情况,负责农牧林业防灾、减灾和遭受洪、涝、旱灾后农牧林业救灾及生产恢复。

负责鱼罾、鱼簖、鱼坞等阻水障碍的清除;

负责渔业防灾及遭受洪涝旱灾后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区卫生局:

做好救灾药品的储备及卫生系统的防洪自保;

负责受灾区的居民群众和防汛抢险人员卫生防疫及救治工作。

区环保局:

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城管局:

加大对向管理范围内沟河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止沟河污染和阻塞工作;

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行业监督管理。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宣传,及时准确报道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区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以及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区供电营业部:

负责保证防汛抢险及抗旱排涝用电。

区教育局:

负责防洪抗灾期间中小学校学生的安全和本系统抗灾自救工作。

区统计局:

及时做好水旱灾害信息汇总上报及发布工作。

2.1.4区防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防汛防旱工作。

按照市防指的指示,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

研究提出具体的防灾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组织拟订区有关防汛防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

组织制订主要河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

指导、推动、督促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

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

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的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对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提出要求;

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督促全区防汛防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镇(区、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

镇(区、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水旱灾害应急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或特大水旱灾害时,区防指可成立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组。

由水务、农委、民政、文广等部门组成。

负责指挥信息畅通和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对灾情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调查。

水情气象组。

由水务、气象、环保等部门组成。

负责提供天气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水旱灾情及因此造成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抢险转移安置组。

由水务、公安、民政、交通、农委等部门组成。

负责进行工程抢险;

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

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工程组。

由水务、住建、供电、交运等部门组成。

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

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计划财务组。

由财政、水务、民政等部门组成。

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

物资器材组。

由水务、民政、电力等部门组成。

负责抢险物资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由住建、水务、公安、供电、卫生、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后勤服务组。

由水务、交通、民政、通信、卫生等部门组成。

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生活保障;

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卫生防病、器械和医疗服务。

执法、安全保卫组。

由水务、农委、公安、监察、交通等部门组成。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灾区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湖泊行洪障碍等。

救灾捐赠组。

由民政等部门组成。

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防汛防旱应急指挥体系图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区气象、水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区气象、水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风暴潮、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灾害时,区、镇(区、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发生洪涝时,水务站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区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区防指,为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a.当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圩堤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圩堤、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水务站和镇(区、街道)防指,发生洪水的镇(区、街道)防指应在每日7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流域性河流及重要支流圩堤、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报到区防指。

b.当圩堤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水务站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区、镇(区、街道)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

有关部门及时向区、镇(区、街道)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镇(区、街道)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区、镇(区、街道)防指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区、镇(区、街道)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同时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5蓄滞洪区信息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指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区防指。

(3)运用蓄滞洪区,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做好思想、组织、工程、物料、通信、防汛抗旱检查的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流域性河湖圩堤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风暴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及时完成水毁修复,对病险工程实施应急除险加固,落实在建工程度汛方案,保证抢险物料充足,通信畅通。

3.2.2洪涝、风暴等灾害预警

应根据灾害的成因特点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同时报区、镇(区、街道)两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防汛防旱指挥部跟踪汛情、灾情、工情的动态,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气象部门要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并通过媒体发布台风信息。

3.2.3干旱灾害预警

镇(区、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4蓄滞洪区预警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指组织审批。

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区防指。

运用蓄滞洪区,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区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

为了更好地进行水旱灾害的预警、决策工作,区镇(区、街道)两级防指应逐步完善该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区镇(区、街道)两级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河湖等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同时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区镇(区、街道)两级防指应编制和修订各类防洪预案,主动应对洪水;

同时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管辖权的区镇(区、街道)两级人民政府或区镇(区、街道)两级防指审批同意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区镇(区、街道)两级防指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区镇(区、街道)两级人民政府或区镇(区、街道)两级防指审批,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同意的各类抗旱预案,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Ⅰ级应急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本流域或本地区发生特大洪水;

(2)外洪内涝并发;

(3)主要河道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沙黄河水位高于2.80米,新洋港盐城水位高于2.60米,上官河兴化水位高于3.0米;

(4)因洪水影响需转移5万人以上;

(5)全区受旱面积超过80万亩,绝收面积超过20万亩;

主要河道低于以下水位:

沙黄河水位低于0.20米,新洋港盐城水位低于0.00米;

(6)新区城市极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7)已遭受台风影响或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4.1.2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

视情启动防御洪水预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某些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情况严重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区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

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镇(区、街道)的防指,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指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

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圩堤值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镇(区、街道)的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

相关镇(区、街道)的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2Ⅱ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本流域发生大洪水,本地区发生严重洪涝;

(2)主要河道接近历史最高水位:

沙黄河水位2.50-2.80米,新洋港盐城水位2.20-2.60米,上官河兴化水位高于2.50-3.0米;

(3)全区受旱面积50-80万亩,绝收面积10-20万亩;

主要河道水位:

沙黄河水位低于0.40米,新洋港盐城水位0.00-0.20米;

(4)因洪水影响需转移5万人以下,1万人口以上;

(5)新区城市重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0-30%;

(6)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

4.2.2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

(2)相关镇(区、街道)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

由防指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镇(区、街道)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本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本地区发生较大洪涝;

(2)主要河道普遍超警戒水位:

沙黄河水位1.60-2.50米,新洋港盐城水位1.70-2.20米,上官河兴化水位2.00-2.50米;

(3)全区受旱面积50-30万亩,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下;

沙黄河水位低于0.60米,新洋港盐城水位0.20-0.40米;

(4)因洪水影响需转移1万人口以下;

(5)城市中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10-20%;

(6)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9级。

4.3.2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或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防办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

(2)相关镇(区、街道)防指,由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防指。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Ⅳ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本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本地区发生一般洪涝;

(2)主要河道在警戒水位以下:

沙黄河水位1.80米以下,新洋港盐城水位1.70米以下,上官河兴化水位2.00米以下;

(3)全区受旱面积30万亩以下;

沙黄河水位高于0.60米,,新洋港盐城水位高于0.40米;

(4)城市轻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5-10%;

(5)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6~7级。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镇(区、街道)防指由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

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防办。

4.5不同灾害类型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河湖洪水

(1)当主要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镇(区、街道)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主要河湖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镇(区、街道)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涝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闸放水,启动泵站抢排,启用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圩堤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指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

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指批准实施。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级以上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镇(区、街道)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5.3台风及风暴灾害

(1)台风及风暴(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镇(区、街道)防指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及区防指。

b.区防指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圩堤、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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